作者查詢 / chuit
作者 chuit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1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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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F推:應該不會有店名叫eat to die (吃到死) ?114.44.9.246 04/05 03:21
73F→:不過eat to die吃美食是啥?114.44.9.246 04/05 03:22
23F→:重新思考那句偈子的本意07/30 00:45
24F→:祝福你07/30 00:46
1F推:真的有個自性嗎?佛說無自性哩~07/23 22:24
2F推:有關"版主不依照版規依法行政",請上組務版提出申訴07/19 15:24
1F→:你多跟我一樣上法院告人幾次贏幾次,就會知道有沒有模糊了07/17 21:37
2F→:B對版規熟不熟那是他的事情
4F→:以人治版的時代過去了 現在流行以法治版07/17 21:13
6F→:照規定來判就不需要協調07/17 21:15
7F→:至於有沒有協調機制 實際上是有的07/17 22:03
8F→:但如果都乖乖按規定來玩 何需要有協調的空間?07/17 22:05
15F→:只要合於規定 基本上並沒有所謂必須的協調07/18 02:20
17F→:我自然不能放著不管 如果今天權利受損的人是你07/18 04:08
18F→:你會希望我怎麼維護你的權益?07/18 04:10
19F→:至於和不和 跟 版務執行是否符法 是另外議題07/18 04:10
22F→:是的 對我來說 版主和不和不重要 重要的是符不符合法的精神07/18 04:13
28F推:如認為有版主違規處理不當之處,請上組務版檢舉,謝謝!07/18 22:57
19F推:如認為有版主違規處理不當之處,請上組務版檢舉,謝謝!07/18 22:57
7F→:只要合於規定 基本上並沒有所謂必須的協調07/18 02:20
8F→:在規定上來看 B和P 都沒有檢舉權 E也未曾授權檢舉07/17 21:23
9F→:所以我才說 此檢舉案基本上是無效的07/17 21:23
12F→:那翻開新聞評論/社論 那些評論家早就被告死了07/17 21:30
28F推:基本上 我質疑這篇新聞99%的真實性07/17 22:17
29F推:因為我前幾個月也收到一篇內容差不多的轉寄07/17 22:18
30F推:不過把寺院貓 改成突然改信佛教的家庭寵物貓07/17 22:18
35F推:基本上 貓沒辦法吸收澱粉醣類為營養07/17 22:22
38F推:貓本來就會吃草啊 不然怎麼會有貓草貓草07/17 22:26
39F推:就像人便秘的時候 需要一點纖維來疏通疏通07/17 22:27
41F推:通常是小麥草 不過一班的草也行 反正是拿來解便秘用的07/17 22:29
43F推:這裡怎麼變成貓咪版了?07/17 22:29
45F推:談到貓 我就停不下來了 XD07/17 22:40
36F→:噓文功能不是我關的 =.=07/17 20:54
39F→:按版規 1.本案須由EVA自行提出方受理檢舉07/17 21:05
40F→:按版規 2.如無特定影射對象 如何構成人身攻擊?07/17 21:07
41F→:按版規 3.如影射對象為言論或簽名 如何構成"人身"攻擊07/17 21:08
44F→:如按版規翻案重判 我也樂觀其成07/17 21:12
45F→:聽規定的 這就是我堅持要條例版規的原因07/17 21:13
47F→:以人治版的時代過去了 現在流行以法治版07/17 21:13
49F→:照規定來判就不需要協調07/17 21:15
52F→:可寬可嚴主要是就刑量 違規認定只有按證據和規定07/17 21:17
53F→:這就是我之前提醒的 現行版規是刑法精神07/17 21:17
55F→:如果拿出更完整、正確的證據,按規定翻案重判,我也樂見其成07/17 21:19
57F→:但本檢舉案一開始就未按照規定走07/17 21:20
59F→:樓上 但本案檢舉項目是人身攻擊 不是引戰07/17 21:20
60F→:如果要以引戰 項目來判 必須重新檢舉07/17 21:21
61F→:很簡單 P和B都不是遭人身攻擊的當事人07/17 21:21
64F→:在規定上來看 B和P 都沒有檢舉權 E也未曾授權檢舉07/17 21:23
65F→:所以我才說 此檢舉案基本上是無效的07/17 21:23
66F→:同時 P舉被攻擊對象為非特定人物 這就更有趣了07/17 21:24
67F→:如果檢舉無效 那判決怎麼會有效?07/17 21:25
68F→:又判決的理由是影射個人言論 構成人身攻擊07/17 21:25
72F→:試問言論怎麼會等於人身? 否定言論就等於人身攻擊07/17 21:28
74F→:那翻開新聞評論/社論 那些評論家早就被告死了07/17 21:30
77F→:B對版規熟不熟那是他的事情 至於人身攻擊須當事人提出07/17 21:31
78F→:請見檢舉條例 涉及個人權益者.....07/17 21:32
79F→: 權利07/17 21:32
83F→:你多跟我一樣上法院告人幾次贏幾次,就會知道有沒有模糊了07/17 21:37
88F→:就像是明明都是同案違規 有人判水桶三天 有人判水桶三個月07/17 21:53
89F→:過去發生過好幾次 所以現行版規才會取消自由刑量07/17 21:54
90F→:更誇張者 還有同案違規 有人僅被勸告 有人則被水桶07/17 21:54
91F→:我非常看不慣這種人治方式 所以也協調取消了勸告機制07/17 21:55
96F→:如果乖乖按公告施行版規來玩 誰當版主都沒差07/17 22:01
97F→:至於有沒有協調機制 實際上是有的07/17 22:03
98F→:但如果都乖乖按規定來玩 何需要有協調的空間?07/17 22:05
102F→:我看是蠻曲折的啊~ 否定了P的檢舉 又主動替權利人舉證07/17 22:11
104F→:至於M的申訴 基本上那是沒抓到申訴重點吧07/17 22:12
105F→:申訴人身攻擊 和 肉身菩薩的定義 是風馬牛不相及07/17 22:12
106F→:不知道M到底在申訴什麼 又想申訴什麼07/17 22:12
107F→:至於申訴引戰 我看那也是沒抓到重點07/17 22:14
108F→:寫得這麼長 沒重點也是一篇○文07/17 22:15
125F→:1.只要合於規定,B大您的裁決我當然不會反對,07/18 02:13
126F→:捫心自問,受理檢舉及判決推理過程,是否合乎現行版規?07/18 02:14
127F→:既然二項條件都不合於規定,試問對版規的尊重在哪?07/18 02:15
128F→:2.我休假期間,是請B大持續服務版務,並沒有所謂的授權07/18 02:16
129F→:B大行使版主權利,也不需要我的授權07/18 02:17
130F→:至於IP問題,同一個樓層,同一家系統,請問有什麼問題?07/18 02:18
131F→:只要合於規定 基本上並沒有所謂必須的協調07/18 02:20
148F→:ahtan 可能沒弄清楚,b大與我平起平坐的,沒有正副之分07/18 03:56
150F→:如果要以票數來取正副,恐怕吃虧的不是我07/18 03:59
151F→:我尊重的是版規 這裡講的是法治 而不是人治07/18 03:59
153F→:我是不是當版主 不是你說了算07/18 04:06
154F→:規定怎麼做我就怎麼辦 如果未按規定辦理而使他人權利受損07/18 04:08
155F→:我自然不能放著不管 如果今天權利受損的人是你07/18 04:08
156F→:你會希望我怎麼維護你的權益?07/18 04:10
157F→:至於和不和 跟 版務執行是否符法 是另外議題07/18 04:10
159F→:至於要取得人的尊重 得先尊重法的精神07/18 04:12
161F→:是的 對我來說 版主和不和不重要 重要的是符不符合法的精神07/18 04:13
163F→:規定怎麼辦 就怎麼辦 B大如按規定翻案重判 我也樂觀其成07/18 04:14
165F→:你這個如果發生翻案重判的問題 昨天已經討論過了07/18 04:15
167F→:你的版主認知問題 昨天也已經討論過了 請爬推文07/18 04:16
171F→:謝謝 不送07/18 04:24
4F噓:台灣很多上座部寺院僧、尼?第一次聽到上座部寺有尼... ...07/10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