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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ttack 在 PTT [ Employe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0則
限定看板: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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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工作前三個月沒有預告的義務,得自行終止,所以沒差01/27 16:39
3F→:而且薪資不得預扣作為違約金。但是公司可以在把薪水給他之01/27 16:53
4F→:後,提起民事訴訟,請你朋友賠償(未完成交接程序之公司損失)01/27 16:55
2F→:你的雇主是派遣公司,你的請假要向派遣公司請假,服務單位01/27 16:41
3F→:不能給你算曠職,要算也要派遣公司算,但是如樓上所說,你01/27 16:43
4F→:一年有30日病假,你只要向派遣公司提供你的醫師證明請病假01/27 16:44
5F→:,派遣公司不能拒絕。01/27 16:45
6F→:另外,失業給付是看勞保年資和非自願離職證明,跟曠職比較01/27 16:46
7F→:沒有關係(抱歉..應該是就業保險年資...剛剛打太快),除非你01/27 16:48
8F→:無故連續曠職3日或是一個月曠職6日。01/27 16:49
1F推:通常勞保以天計算,健保如果當月轉出的話就不扣,因為要自08/05 20:03
2F→:己全額負擔08/05 20:03
4F→:你們有勞動契約嗎?沒有白紙黑字的話很難有個憑據喔~04/17 08:47
5F→:另外,以月薪算的話是有算假日...最起碼要算18,000/31*28...04/17 08:50
6F→:但你現在最需要的是蒐證,無論人證,物證。沒有的話勞工局也04/17 08:52
7F→:愛莫能助....04/17 08:52
1F→:通報縣市勞工局吧...04/17 09:02
1F推:澳洲人工作真的爽....工會強差很多....02/26 12:07
2F推: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02/10 22:37
3F→:再者依勞動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中止契約時,應02/10 22:38
4F→: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但是這位工作未超過3個02/10 22:40
5F→:月,所以其實也無妨。所以你隨時走人都沒關係,而且雇主也02/10 22:42
6F→:應該要按照你工作的天數發給薪資。現在這位比較要擔心的是02/10 22:43
7F→:以後在職場上的風評有可能會受該主管或事業單位影響吧!02/10 22:44
9F推:先向勞工局諮詢,寄離職存證信函02/12 08:17
22F→: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02/05 22:12
23F→: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02/05 22:13
24F→: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02/05 22:13
25F→:所以是不衝突沒錯...但是你能領的是7成"投保薪資"喔...02/05 22:15
26F→:這部分是要去跟勞保局申請....02/0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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