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armmy
作者 armmy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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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F推: 北市現在有10分鐘之亂...08/28 09:49
6F推: 25歲前建議考警專05/06 16:15
5F推: 使用原門號 可以註冊新帳號 名單都會在01/01 16:47
10F推: 危險前行為如是行為人出於"故意"犯罪之情形,行為人對於具05/31 17:43
11F→: 因無期待可能性,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並不具保證人地位05/31 17:46
12F→: 題意甲乙是鬥毆,故我認為應該只基於傷害之故意而導致重傷05/31 17:49
13F→: 之加重結果,題意只說是"重傷"並無說明是否有急迫之生命危05/31 17:50
14F→: 險,故應只討論因傷致重傷之加重結果與因果歷程錯誤而非遺05/31 17:51
15F→: 棄之討論? 在下拙見05/31 17:51
26F推: 當然有適用啊! 15條第二項可以理解為危險前行為的監督者保05/31 21:35
27F→: 證,危險前行為除必須具備導致結果發生之"迫切危險"外,尚05/31 21:35
28F→: 需具備"義務違反性",才能構成保證人地位。據周昉老師的書05/31 21:35
29F→: 上說明危險前行為三個範疇:1.該前行為乃是導致法益損害密05/31 21:35
30F→: 切之危險來源。2.該前行為乃是違法之行為(義務違反性)。3.05/31 21:35
31F→: 該前行為與法益保護規範之違反,是為相等(等價性)。本題題05/31 21:35
32F→: 意尚未明示乙之重傷有何迫切之危險,無法得知傷害行為與乙05/31 21:35
33F→: 生命法益的損害有密切關聯,故不構成保證人地位(如果題目05/31 21:35
34F→: 有說乙因此血流如注或是其他急迫之情形當然構成保證人)05/31 21:35
44F推: g大的想法也不能說錯,其實申論題就是這樣,並沒有一定的05/31 22:23
45F→: 答案,就本題而言,因為口角而鬥毆就經驗法則來看應該都是05/31 22:23
46F→: 基於普通傷害之故意,而非殺人之故意,文中並沒說明一開始05/31 22:23
47F→: 就拿鐵條打人,只是在後面說明使人重傷,故我認為應該是要05/31 22:23
48F→: 討論加重結果犯。題目說棄乙於不顧應該是拿來拐人去認真探05/31 22:23
49F→: 討遺棄的問題(之前被拐過太多次了 囧),所以之後就養成一個05/31 22:23
50F→: 好習慣,題目沒提到的或沒明示的一概不深入探討,簡單的一05/31 22:23
51F→: 筆帶過,以免陷入窘境。05/31 22:23
47F推:用2周期Melky Cabrera換Lance Berkman 已擺全球02/02 16:39
12F推:遲到可以補簽 老師還會問有沒有人沒簽到的快來簽XD06/25 16:06
1F推:1.看課業輔導系統 2.外國老師 有簽到不點名 英文線上學習系02/25 13:41
2F→:統都有作的話非常容易過 3.沒買課本因為跟老師借XD02/25 13:41
4F推:跟我一樣的情形 今天去找老師他說會去查再打電話給我 結果我02/23 01:35
5F→:等一整天電話都沒響過....02/23 01:35
5F推:會開放10分鐘問5題答案 全班加起來5題XDD11/12 19:44
3F推:是真的 會被抓錯字漏字有時標點也會抓~"~11/08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