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alfredstre
作者 alfredstr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3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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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你要入門?還是有非常基礎的印象,想要複習準備考試?10/27 18:33
2F→:如果只要入門的話 老王後面寫的很簡略沒錯,但還是頗10/27 18:34
3F→:適合入門10/27 18:34
4F→:如果你要複習準備考試,稍微有點基礎認識10/27 18:34
5F→:那就直接念保成李致斐10/27 18:34
48F推:呂布相對於本篇其他英靈,感覺還滿弱小的..09/11 15:43
49F→:(荊軻也是..),Rider說不定可以加上聞仲,坐騎為09/11 15:44
50F→:黑麒麟09/11 15:44
1F推:你應該早點說的 都過這麼久了06/17 11:28
2F→:金旋那天校外人士很多,本來就極大機率被校外人士撿走06/17 11:29
3F→:尋回的機率頗低吧06/17 11:29
44F推:回Cobraswin,不知道您知不知道為什麼選前不能公開05/09 23:05
45F→:民調的道理何在?還是說您只是一個謹守憲法基本權神主05/09 23:05
46F→:牌的一般根本不懂的政治學、社會學的法律人(?)呢05/09 23:05
47F→:講真的,活在法律系統,就合法/不法、合憲/違憲等符碼05/09 23:06
48F→:圍繞著的世界裡面,根本不能夠去體會到環境與系統間的05/09 23:07
49F→:的交流與激盪啊(茶)05/09 23:07
8F推:回二樓,在學校某些人眼中,通識的重要性大概跟必修05/07 20:25
9F→:差不多吧,這可是這幾年來學校重視通識的趨勢啊,也不05/07 20:26
10F→:意外會有這樣的措施05/07 20:26
11F→:但是,我只能說全部必修都避開78節時段,這未免過頭了05/07 20:27
12F→:我不知道這叫雙修輔系生或者部分轉學轉系生,情何以堪05/07 20:28
13F推:蔡蕙芳、廖大穎、陳啟垂、林昱梅這些人也都算是有累積05/03 18:59
14F→:一定的著作量的05/03 19:00
21F推:A 但抱歉藉此推文我想問一下,萊可仕原址據說為違建,04/28 02:13
22F→:這件事是真是假,那邊是本人就不能蓋的話,那伊果過去04/28 02:13
23F→:不也還是變違建? 校內居然有違建這件事,那麼完全沒有04/28 02:14
26F→:任何提醒就直接讓店家進駐?04/28 02:14
30F推:OK 但是那邊的經營環境不知道校方是否已能妥善處理,如04/28 02:16
31F→:果依然落得與萊可仕同等下場,那還不是要逼走他們04/28 02:16
32F→:另,會長辛苦了04/28 02:17
5F推:這要從何談起?若採我國德派通說採行的新古典暨目的論04/26 18:29
6F→:綜合三階層體系,德派多數說把罪責故意當成是解決容許04/26 18:29
7F→:構成要件錯誤的構造(少數說如許玉秀老師,將主觀阻卻04/26 18:30
8F→:違法意思與客觀阻卻違法情狀不相合解讀為過失犯)04/26 18:31
9F→:在二階論底下,由於受到Welzel目的理論的影響,直接在04/26 18:31
10F→:「不法」形成主觀客觀並立的的構造,罪責也不存在故意04/26 18:32
11F→:另外,立基於刑法謙抑性,客觀主義與結果非價的古典三04/26 18:32
12F→:階客客主的結構,故意也只存在於罪責之中04/26 18:33
13F→:如果採行比較正常的通說架構而要為罪責故意尋求一個比04/26 18:34
14F→:較能夠接受的存在意義,頂多只能說罪責故意、過失是描04/26 18:36
15F→:述罪責本身的形態構造,凸顯出行為人規範上可非難性的04/26 18:36
16F→:分類,但是這種描述並不具備犯罪判斷上的實質意義,沒04/26 18:37
17F→:有操作可能性(當然如果如多數德派學者所言,是為了解決04/26 18:37
18F→: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那根本就是想要二階的優點然後硬凹04/26 18:38
19F→:罷了,沒有任何實質的說理意義,還不如許玉秀老師的解04/26 18:38
20F→:決方式,接受二階論的操作結論並重賦予主觀阻卻違法意04/26 18:39
21F→:思的定位」04/26 18:39
22F推:當然另外需要補充的是,通說三階論下也不一定故意罪責04/26 18:41
23F→:或者過失罪責的描述完全沒操作可能性。04/26 18:42
24F→:有學者主張,在故意罪責的描述之下,應當採非決定論04/26 18:42
25F→:過失罪責下應當是決定論。不過這就得要有更堅強的哲學04/26 18:43
26F→:或社會學底子才能夠去說明為何是如此分類的講法04/26 18:43
27F推:是說轉學考也不要談到這麼深的東西就是了,04/26 18:46
82F推:這推文有點長,但我想說一下,我之所以說古典三階層具04/29 00:17
83F→:備刑法謙抑性展現,原因可以請找李茂生老師刑總講義04/29 00:17
84F→:再者,Welzel的目的理論的確使得原屬客觀的構成要件04/29 00:17
85F→:另外討論主觀構成要件了。他使得故意移到構成要件去04/29 00:18
86F→:補充一點,李茂生老師刑總講義有舉個例子去比較客客主04/29 00:18
87F→:的結構好在哪,最明顯的就是對於偶然防衛為何要罰?04/29 00:19
95F推:基本上解釋策略跟想法是不會變的05/04 22:08
3F推:純粹想問一下,國立政治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04/09 23:05
4F→:法第二條,哪一個法條是賦予你們做出教師法第14條的懲04/09 23:05
5F→:處建議的?04/09 23:05
15F推:再者,我想請問一下,教師倫理守則所謂的「適當」交流04/09 23:11
16F→:如何適當? 能不能給個更具體的標準?04/09 23:12
22F推:我剛翻了性平法,我好像沒看到哪裡賦予性平會有做出教04/09 23:14
23F→:師法第14條懲處建議的規定?04/09 23:15
185F噓:李校代想必你一定看到了諸多質疑,既然要促進溝通04/11 08:45
186F→:不知道為何還遲遲不予以回應?04/11 08:45
187F→:雖然你回應似乎也沒什麼用,畢竟你文後註明非代表性平04/11 08:46
188F→:會本身04/11 08:46
1F推:這附近最近的就是印石了,但可能有點貴@@" 衡量一下03/27 23:04
2F→:或者之前在這附近的住家有聽過一日住宿,但哪邊我就不03/27 23:04
3F→:太清楚了。另外道藩用走上去約10min會到03/27 23:04
4F→:1元校內公車也會到,整點約2-3分鐘一班,接下來約15min03/27 23:05
5F→:一班03/27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