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alex1985
作者 alex1985 在 PTT [ studyteacher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0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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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F→: 現實不是非黑即白,因此三招是權宜計;但也不是毫無底線08/12 00:35
34F→: 三招就是避免人力開天窗而已,不用一直滑坡詮釋下去。08/12 00:38
39F→: 你我都不是大法官,個人見解也都缺乏更深入完整的08/12 16:36
40F→: 探討,但如覺得不認同,可提釋憲。08/12 16:36
43F→: 應該不會,只要是符合代理資格都可敘薪08/15 14:30
139F→: 別鬧了,直接轉正不就是大家最討厭的內定嗎?別雙標。08/12 00:40
140F推: 好好準備考試,不要把力氣花在勞而無功的胡思亂想上。08/12 00:44
146F推: 勸你好好讀書準備是忠告,轉正是不切實際的幻想,08/12 09:35
147F→: 且與此次釋憲案概念完全不同。把心力與心情放在這08/12 09:35
148F→: 事上,是沒辦法專心考試的。08/12 09:35
1F推: 本篇對法規的解釋誤解甚多。第一,專任教師提進修,是基08/11 17:35
2F→: 於對學校及學生有助益的前提,實務上學校可以擋學位進修08/11 17:37
3F→: 只是在人力安排尚可的狀況下不會擋(有些學校需要排隊)08/11 17:38
4F→: 第二,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二條已明定適用對象08/11 17:39
5F→: 適用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的專任教師08/11 17:41
6F→: 法源從一開始便已明定適用對象,怎麼還會有上述問題?08/11 17:43
7F→: 另外,第1120148528號函第四點明確指明:08/11 17:47
8F→: 另代理教師非教師進修辦法適用對象,學校尚不得依教師進08/11 17:47
9F→: 修辦法規定同意其以公假前往進修。08/11 17:48
10F→: 至於1135501301號函有說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08/11 17:53
11F→: 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應是課務)需自理08/11 17:56
13F→: 教育部的意思是:法有明文的依法(代理進修不能請公假)08/11 17:59
15F→: 法無明文的,只要你能夠在不請公假、不影響課務狀況下,08/11 18:00
17F→: 學校可以依需求決定要不要給代理進修08/11 18:03
18F推: 抱歉!誤解文意,我的意思是allen大所引的說法有誤解08/11 18:07
20F→: 您的解釋無誤!08/11 18:08
5F推: 如果是體制外的人ok,但常見校長或相關人士把教甄07/18 17:31
6F→: 當作自己的賺錢工具,並打著提攜後進的旗號,令人07/18 17:31
7F→: 不齒。07/18 17:31
6F推: 目前政府政策是要全面推廣融合教育,專輔人力一定07/09 15:55
7F→: 不足,只是要思考的是退休年齡以及制度是否是你期07/09 15:55
8F→: 望的07/09 15:55
7F推: 如果主辦都願意犧牲假期來當工作人員,那身為考生05/03 20:50
8F→: 有什麼好抱怨?05/03 20:50
4F推: 考生可能要調整一下心態,是考生要配合學校。04/15 21:12
48F推: 有版主看顧的這些年真是大家的福氣,有您陪伴真好12/24 13:03
49F→: !12/24 13:03
1F噓: 這篇文章處處充滿分化與對立:有/無入教師會、行政/教師12/18 13:36
2F→: 當然要分化才有錢賺,這也可以理解。12/18 13:39
5F推: 如果真的要貢獻所長幫助後輩,何必開價?如果要賺12/19 21:05
6F→: 錢,何必假模假式呢?如果你的東西很有價值,自然12/19 21:05
7F→: 有單位邀請講座。賺這種錢也不會好野,何必如此?12/19 21:05
198F推: 感謝版主的付出,您辛苦了!12/18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