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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erPenguin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70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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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個人以為,註冊帳號和購買點數是不同的契約,可以只01/11 08:51
25F→: 承認前者XDD,又或者“單純享受服務”也可能被解釋01/11 08:51
26F→: 為純獲利益而有效,坦白講主管機關公告的那個契約01/11 08:51
27F→: 並沒有好好釐清這兩個應該是不同契約....非常不專業01/11 08:52
28F→: ,法院通常不太會去推翻這種公告的條款,真的是寫01/11 08:53
29F→: 的太爛了,消保法理應更保護消費者,怎麼會比民法01/11 08:54
30F→: 還不如?01/11 08:54
184F噓: 律師打的點又沒錯,不懂別亂噴。01/10 19:00
6F→: 好的謝謝,巴哈有一串有分享,但我不清楚測試分數直01/07 22:21
7F→: 接換出來的效果具體是怎麼樣...,所以想請有經驗的01/07 22:21
8F→: 大大分享,感謝01/07 22:21
261F噓: 竊佔不起訴推測是並非故意,但那還是人家的地阿...12/26 18:57
263F→: 你只有租A地本來就不可以種到B地上了,還一種46年,12/26 18:57
264F→: 根據民法66條二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12/26 18:58
266F→: 該不動產之部分。 果樹的所有權確實可能是地主的,12/26 18:58
267F→: 法官鑑界是否會說出這樣的話,還是農民自己的誤會,12/26 18:59
268F→: 我高度懷疑。 人本來就只會傾向聽到有利自己的話...12/26 18:59
273F→: 檢事官又沒多大,還從桃園管到台中,想太多了吧...12/26 19:02
275F→: 鄉民真的很容易被帶風向,如果你家有地被侵占46年,12/26 19:04
276F→: 而且對方看起來不打算賠你46年的租金,你還可以那麼12/26 19:04
277F→: 心平氣和再來說嘴吧www12/26 19:05
350F噓: 今天你只有租A地,你就是不能用到B地,就算你是不小12/26 22:29
351F→: 心,我推測地主也不是一開始就去告,至少會先告知果12/26 22:30
352F→: 農欸你種到我家了,果農一定是表示我種46年了,地主12/26 22:31
353F→: 告知的當下,果農就不能表示他是善意了,他一相情願12/26 22:31
354F→: 認定他租A地的範圍,那是他家的事,法律上就是無權12/26 22:32
355F→: 占有、不當得利,合理推測法院只是勸地主讓他收成完12/26 22:33
357F→: 再返還,農民聽了就說是法院的裁示,我想雙方前階段12/26 22:33
358F→: 已經鬧的很不愉快了,地主才不想讓對方收成吧。12/26 22:34
359F→: 至於主張地主只能向出租人主張的,請自己去查詢「連12/26 22:36
360F→: 鎖占有」的要件...,當事人投訴媒體一定只會提出對12/26 22:37
361F→: 自己有利的說法...12/26 22:38
364F→: 講難聽點,地主前41年租金已經要不回來了,他法律上12/26 22:45
365F→: 已經沒有義務讓對方種了。12/26 22:46
366F→: 偵辦就=有罪喔www,除非檢事官是87,不然為了幾顆頻12/26 22:47
367F→: 果故意去犯竊盜罪,是吃太飽嗎www12/26 22:48
368F噓: 然後,不起訴書好像是因為時效消滅...12/26 22:51
431F推: 幫QQ12/21 00:06
159F推: 幫QQ12/20 20:09
140F推: www12/18 17:57
210F推: www12/17 23:42
93F推: www12/17 22:14
159F噓: 都有草案了,至少看過再來討論,幻想討論?12/13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