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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PJ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3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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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推: 先去手機的資料用量裡查行動網路在當天有沒有啟用,再看當天04/28 18:57
11F→: 可登入露天的APP是不是有使用紀錄04/28 18:58
5F推: 有法律問題,除非是個人或課堂學術使用等情況,否則放上網路09/29 13:45
6F→: 公開提供下載可能侵害到改作權。原作者的著作權裡有保障他可09/29 13:46
7F→: 以有授權翻譯或禁止翻譯的權利。即使逐字句翻譯亦為改作。09/29 13:47
6F推: 著作權分人格權與財產權,甲享有當然的人格權(設計人是甲),08/18 11:27
7F→: 財產權看約定,但因圖書館已支付設計費,甲為受雇人,因此若08/18 11:29
8F→: 無另行約定,圖書館(更準確應該是學校)享有財產權,設計費跟08/18 11:30
9F→: 印刷費的比例與財產權歸屬無關,甲"受雇"並領取"薪水"是關鍵08/18 11:30
10F→: ,圖書館支付"設計"相關費用並"雇用"甲也是關鍵。學生會如果08/18 11:33
11F→: 沒有共同"雇用"甲或支付設計費,學生會應不具有財產權,同d08/18 11:34
12F→: 大所說,在這個例子裡,圖書館提供免費設計,學生會免費使用08/18 11:35
13F→: 設計並自費印刷,設計人為甲,著作權與學生會無關,學生會僅08/18 11:37
14F→: 是經財產權所有人核可的免費使用者而已。08/18 11:38
6F推: 有,這個行為叫做改編,著作權法第12,34,35,37,45,另外台灣08/15 15:26
7F→: 有個音樂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團體叫做MUST...08/15 15:27
1F推:約聘人員雖然形式上是定期契約,但原PO如果固定一年一聘也簽07/11 17:04
2F→:了不只一次的話,可視為不定期契約。這樣學校一樣需要提前預07/11 17:05
3F→:告不續聘,也需要給付資遣費。不是約聘就一定沒有資遣費的,07/11 17:06
4F→: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原PO可以檢視一下自己是否滿足不定期07/11 17:07
5F→:契約的要件。如果原PO的情況符合,可用勞基法第17條計算自己07/11 17:09
6F→:的資遣費。07/11 17:09
31F推:有點讓人看不懂@@ 強制犯是怎麼來的,是指R大強迫你討論案例07/04 11:54
34F→:嗎?不管他版糾紛的話,我覺得R大在這個版的發言很OK,除非你07/04 11:55
36F推:因為R大的律師身分權益受損之類的,否則你無權要求R大回應你07/04 11:58
38F→:的要求。07/04 11:58
11F→:NCC不給播暴力畫面03/27 09:17
27F推:給樓上,直接用警棍敲頭,http://m.imgur.com/jS4gZWc03/26 20:40
28F→:驅離有很多手段,如果今天學生拿汽油彈攻擊警察所以警察反擊03/26 20:42
29F→:時敲到頭不算過當,可是對靜坐無武器也喪失反抗能力的學生像03/26 20:43
30F→:打地鼠一樣敲頭絕對執法過當,攻擊頭部是可能會死人的!!!03/26 20:43
5F推:現在在立院的學生和民眾應該屬於行使抵抗權的人民03/20 11:57
11F→:「司法院93.03.12.大法官釋字第574號解釋」抵抗權受憲法保障03/20 12:06
15F→:所以憲法是找得到的,至於更下位階的法律或命令因為若與憲法03/20 12:08
16F→:則無效,所以看憲法就可以了03/20 12:09
18F→:不算無限上綱,同樣也是貿易協定的問題,白米炸彈客已被認為03/20 12:12
19F→:是人民行使抵抗權的案例,這次的問題與當時相比,只有牽連更03/20 12:13
21F→:大更急迫而已。03/20 12:14
34F推:30秒這個應該不具程序正當性,所以這次的事件不是隨便行使抵03/20 12:33
35F→:抗權03/20 12:34
46F推:警察被關說消紅單跟這次事件的差距也太大了,這次是跟不放棄03/20 13:07
47F→:武力犯台的國家簽署條約,內容牽涉範圍廣,急切且受衝擊產業03/20 13:11
49F→:的可恢復性也相當可議,更遑論還有程序正當性的問題。事件的03/20 13:14
50F→:嚴重性、影響層面、急切性等都與消紅單的例子差距太大了。03/20 13:15
52F→:我也認同抵抗權是最終手段,但是這次如果不是選在立院而是選03/20 13:17
54F→:在廣場靜坐,真的有辦法阻止周五的立院嗎?03/20 13:18
55F→:個人是覺得,如果有其他可以立即見效又可以不用使用到激烈手03/20 13:19
75F→:嚴重性、影響層面、急切性等都與消紅單的例子差距太大了。03/20 13:42
76F→:XDDkey錯了03/20 13:42
3F推:代購跟賣家是不同的,有沒有檢查商品的義務要看原PO當初和對10/25 16:57
4F→:方是怎麼協定的,是否有授權對方拆包裝檢查的權力,還是代購10/25 16:58
5F→:只有轉發包裹的權力。另外,即使原PO有要求代購幫忙檢查商品10/25 16:59
6F→:,但是原PO還是要負擔國際郵費(除非賣家願意吸收),所以原po10/25 17:01
7F→:最多只能主張代購沒盡到檢查義務,使你多了一筆"寄給代購"的10/25 17:01
8F→:郵費(這點就可以請對方吸收)。不過,如果原po一開始沒有和對10/25 17:02
9F→:方約定好需要代購幫忙檢查的話,就沒辦法了。10/25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