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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word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90 篇
Lanword 在 PTT 最新的留言, 共 3696 則
38F→: 大能者,伊羅欣也可06/11 11:54
39F→: 哪一個翻譯比較合心,就見人見智06/11 11:59
40F→: 我覺得可以交流想法,沒必要為這種枝節衝突06/11 12:00
3F→: 不會,只是怕資訊螺旋效應,XD想默默的走,被你拉回來。06/07 19:45
37F→: 我個人認同叫上帝神天主皆可06/11 11:53
22F→: 我對eno沒有仇恨。只是認為此風不可長。大家純淨探討不好06/01 18:24
23F→: 嗎?不要挑動宗派對立,沒必要。如果eno願意和解,我可以06/01 18:24
24F→: 撤告。06/01 18:24
25F→: eno當時對話不是針對我,我看了都會覺得屈辱,我想其他06/01 18:27
26F→: 弟兄姐妹也是,他們畢竟無辜。06/01 18:27
23F→: @t 可參考以弗所1:4-10 羅5:18 林前15:2206/01 01:06
24F→: 林後5:19-21 、提前2:4、約壹2:2、羅11:3206/01 01:09
25F→: 網路上的論文大多是解讀他的話。至於巴特實際如何引用經06/01 01:15
26F→: 文。我建議你善用工具去搜集相關資料06/01 01:15
28F→: 不是,我覺得順應時代,可以用ai幫忙蒐集資料會省很多時06/01 01:34
29F→: 間。06/01 01:34
30F→: ai同時幫你列出經文,會很省力。當然避免被騙又是另一回06/01 01:36
31F→: 事。06/01 01:36
1F→: 版規也不能侵犯人權。只是因為是私法自治,如果真的有侵05/31 11:09
2F→: 害,要從比較利益出發。要保障的vs侵害的。 而不是從檢05/31 11:09
3F→: 視公權力的標準。05/31 11:09
4F→: 舉個例子。不准進入私人住宅侵犯了行動自由,但是為了保05/31 11:10
5F→: 障更重要私人居住安寧。05/31 11:10
43F→: 兩邊都不太理解法律…或者我用另一個詞叫「限制權力」05/31 13:50
44F→: 法律允許某些人在某些範圍限制某些人權力,這個底層是出05/31 13:52
45F→: 於利益衡量05/31 13:52
46F→: google砍帳號。無疑是侵犯(或說限制)當事人權利。不過05/31 13:54
47F→: 當事人是否可以在民刑法上有所主張,是另一回事05/31 13:54
49F→: 不過通常這類工具會在使用者條款盡量排除自己責任。你勾05/31 13:57
50F→: 選同意就等於他們免責。但是否有這麽絕對又是另一回事05/31 13:57
51F→: 言論自由。居住遷徙自由,都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你限制他05/31 14:02
52F→: 人行使,當然是侵犯人權(限制權利)。你唯一可以合理的05/31 14:02
53F→: 限制原因是憲法第23條05/31 14:02
54F→: 再由23條延伸賦予各樣的民刑法限制他人05/31 14:03
56F→: 你不準我進入你家,當然侵犯了我行動自由。但刑法306條05/31 14:05
57F→: 給你權利阻止我進入你家。但誰給刑法306條權利去阻止,是05/31 14:05
58F→: 憲法23條。05/31 14:05
60F→: 你找不到任何一條憲法認為人有傷害他人權利。反而健康,05/31 14:07
61F→: 生命權是受憲法保障的。這個另當別論05/31 14:07
62F→: 而警察,劊子手,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傷害,就是因為23條劃05/31 14:08
63F→: 出空間。05/31 14:08
66F→: 而最終是否違憲,我們就是去思考利益衡量。其實什麼寬鬆05/31 14:10
67F→: 嚴格都假的,就是回到衡量而已05/31 14:10
68F→: 論述完畢憲法了。所以我是哪一說應該很明顯了。05/31 14:13
69F→: 不過離題了就是。05/31 14:21
70F→: 本篇其實是要講「類推適用」可能更合適05/31 14:22
116F→: 其實人權是比較大的範圍唷。我說的那些權利都是人權的一05/31 17:25
117F→: 小部分。05/31 17:25
118F→: 你不用急著防禦,我的結論並沒有對你不利。05/31 17:28
119F→: 1.版規確實對人權做出限制(侵犯),05/31 17:31
120F→: 2.但這是為了保障更重要的利益。05/31 17:31
121F→: 3.所以違法性(不法性)又因此去除。05/31 17:31
125F→: 關於人權的範圍可以參考世界人權宣言,你就知道有多包山05/31 17:33
126F→: 包海了05/31 17:33
127F→: 哪裡錯了呢?05/31 17:34
128F→: 而這還不算大,後世的發展人權越來越臃腫(齊備)範圍又05/31 17:41
129F→: 更大了05/31 17:41
136F→: @p,我近期的為難就是,我不知道這類的事要不要較真下去?05/31 17:52
137F→: 還是算了,你們搞不清楚就搞不清楚。反正一般人也不需要05/31 17:53
138F→: 這麼清楚05/31 17:53
1F→: 不用道歉,因為我也找到同一篇論文,我全部截圖都是你引05/29 09:54
2F→: 的論文中的。我不做評論也無需評論05/29 09:54
3F→: https://i.mopix.cc/aIIv3Q.jpg05/29 09:55
4F→: https://i.mopix.cc/xwYed2.jpg05/29 09:55
6F→: https://i.mopix.cc/BwAexm.jpg05/29 09:56
9F→: 最後作為告別曾經老友。這是我的為難,我可以當作沒看到05/29 10:04
10F→: 你對達秘、路德、憲法、巴特等人的XXX,維持友誼。但我過05/29 10:04
11F→: 不了心中天平的坎。就如霸凌者霸凌時,漠視者是否也是幫05/29 10:04
12F→: 兇。當然,或許應該尋求更圓融的作法。在我學習到如何真05/29 10:04
13F→: 正平衡,或許應該減少發言。否則最後總是陷入爭辯,似乎05/29 10:04
14F→: 也無益。就這樣。05/2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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