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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Ys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1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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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F推: 大法官717所指的調降上限,係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故根本沒04/21 09:48
35F→: 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僅有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04/21 09:48
36F→: 而不當得利所得是屬於真正溯及既往,應遵守禁止法律溯及既04/21 09:48
37F→: 往原則,讀懂的...真的沒幾個04/21 09:48
7F推: 公費留學的立意應是國家對於國內優秀人才因經濟情況不佳而04/14 23:46
8F→: 予以公費補助,於其學得國外之專業技術後能夠回國以提升國04/14 23:46
9F→: 內專業技術水準,應與受教育權無關。至於公費留學考試資格04/14 23:46
10F→: 之撤銷有無達到釋字443、614所謂涉及人民公益重大事項或為04/14 23:46
11F→: 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似無須以法律保留之...04/14 23:46
12F推: 想請問原po想寫的三說是哪三說?肯否說+重要性理論?04/15 00:27
16F推: 回樓上大大,不會啦,想請問波波醫生的案子是哪一號,我好想04/15 09:52
17F→: 沒讀過想參考看看,謝謝04/15 09:52
24F推: 信賴保護原則可以帶,信賴基礎跟表現皆具備,惟不符合信賴04/15 17:28
25F→: 值得保護119,如果內容不夠就補一下,沒有寫錯的話,應該可04/15 17:28
26F→: 以爭取一點分數04/15 17:28
9F推: 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係指行政機關之處分係違法時,不得04/14 23:09
10F→: 適用平等原則,自非指人民因違法行為而受處分之情形04/14 23:09
11F推: 乙當然不可以,甲戶拿2萬如確係違反處分自得依117撤銷04/15 00:15
14F推: 柯p已經偏向新的財團了,沒效了,徒增一個政治垃圾04/12 08:17
1F推: 今買賣契約係基於甲之意思表示與丙之意思表示合致所構成之意04/10 21:16
2F→: 思要素,甲基於此意思授權乙出售並交付於丙。依民法105條但04/10 21:16
3F→: 書,若乙係基於甲之指示之意思表示而為之者,有無詐欺應以04/10 21:17
4F→: 甲決之。今甲與相對人丙之買賣契約係基於第三人乙之詐欺而04/10 21:17
5F→: 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92條1項但書,得撤銷其受詐欺之意思表04/10 21:17
6F→: 示04/10 21:17
12F推: 當然係撤銷契約,代理權他自始未撤銷,且依提示甲只授權乙出04/11 16:22
13F→: 售與交付,並未授權乙降價賣出(談價格),否則根本無須去徵04/11 16:22
14F→: 求甲同意,因此意思表示之決定是甲自己為之,乙只是代勞辦04/11 16:22
15F→: 手續而已。與甲交易之人係丙,雖其授予乙代理其出售與交付,04/11 16:22
16F→: 惟依民法103,係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故丙為相對人,而乙在04/11 16:22
17F→: 此時扮演雙重角色,既是代理出售交付行為之人(非決定是否04/11 16:22
18F→: 交易之人)亦是非相對人之第三人詐欺(因相對人是丙)。通04/11 16:22
19F→: 說排除第三人詐欺之代理人並非此題情況,通說情況是指,若代04/11 16:22
20F→: 理人乙詐欺丙而甲不知情時,丙可以撤銷,而非此題情況乙反過04/11 16:22
21F→: 來幫丙騙甲。至於撤銷的客體,依92條,可能為撤銷代理或買04/11 16:22
22F→: 賣,而依提示甲並無授權乙調整價格之行為,應認甲緊授權乙代04/11 16:23
23F→: 辦出售及交付之事項,而關於該事項之委託應與其詐欺行為脫鉤04/11 16:23
24F→: ,因該代理於詐欺前已經存在,自始已獲得授權,故撤銷客體04/11 16:23
25F→: 應為買賣契約才是。04/11 16:23
27F推: 如果甲原意就是授予出售跟交付之手續行為,則甲何時不想乙代04/11 19:03
28F→: 理此類行為之時,自得撤銷,今甲之授權行為目的,僅是手續代04/11 19:03
29F→: 辦為目的,並非基於乙之鑑價能力而授權,若係基於乙之鑑價04/11 19:04
30F→: 能力而授權,應可推知甲有授權乙可以直接代理而為決定是否買04/11 19:04
31F→: 賣之意思表示,反之,提示乙尚須經甲同意,故可以得知甲並非04/11 19:04
32F→: 基於乙之鑑價能力而授權,此授權目的尚無違背甲當初授權意04/11 19:04
33F→: 思,因此難認手續上甲有遭到乙詐欺。04/11 19:04
3F推: 感覺上2-5都都已經在「容任」風險的發生,都有未必故意的成04/10 08:16
4F→: 分,且皆無法「確信」風險不發生,自不構成有認識過失04/10 08:16
10F推: 382是退學及類此處分(受教育權:排除記過、申誡),684是大04/08 17:06
11F→: 學才適用,不限於退學類此處分,更擴張及於其他自由權利04/08 17:06
10F推: 若有足夠證據顯示甲確信B不會喝到毒藥,則應認甲並非容忍B去04/06 10:40
11F→: 喝這毒藥,依提示,甲雖知道B在外地求學,但其並無其他更多04/06 10:40
12F→: 證據足夠證明其確信B不會回來,故甲之下毒行為足認其係容忍B04/06 10:40
13F→: 喝下那毒藥,應屬間接故意04/06 10:40
76F推: a大所謂人事私鬥?怎麼說?04/04 23:18
80F推: 限制轉調是為了防堵,人才藉由轉調方式流失,目的是要考進04/04 23:30
81F→: 來的人,能具有足夠穩定性,如果藉由錄取率較高方式實際是想04/04 23:30
82F→: 以轉調為跳板,藉由新規定加以限制而非完全剝奪,並非不合理04/04 23:30
83F→: ,如果可以藉由修學分方式,也是因為專業分工而需具有相關04/04 23:30
84F→: 學識而制定04/04 23:30
87F推: XDD真的,政務官怎麼會有關係04/04 23:32
18F噓: 沒常識的文章04/04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