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年高考民總第二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雞精苓)時間8年前 (2016/04/10 17:31), 編輯推噓5(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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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民刑總則考古題時,在104年高考第二題轉不出來 看了網路上的擬答越看越糊塗... 題目如下: 甲有一幅名畫委由畫廊業者乙代理出售,因藝術價值高被丙覬覦已久,丙遂脅迫 畫廊業者乙向甲詐稱該畫係仿冒品並不值錢,甲遂同意乙以低價出售並交付給丙。 試問:此買賣行為之效力如何? 我的想法如下: 1.依民法第105條之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 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本題之中,代理人乙確有遭脅迫之情形 2. 代理人乙遭脅迫後,向本人甲詐欺致使甲陷於錯誤以低價出售名畫並交付給丙。 乙的詐欺行為影響了甲授與代理權,甲可以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授與 代理權之意思表示,如此一來,乙之代理成了無權代理,須本人甲承認始生效力 還是說上述第二點部分應該是 依第105條之規定代理人有遭脅迫之情形,視同本人遭脅迫,本人甲可以依第92條 第一項意思表示遭脅迫撤銷買賣畫作之意思表示 我真的搞不懂是怎樣一回事,煩請版上高手指點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59.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0280714.A.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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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買賣契約係基於甲之意思表示與丙之意思表示合致所構成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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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要素,甲基於此意思授權乙出售並交付於丙。依民法105條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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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若乙係基於甲之指示之意思表示而為之者,有無詐欺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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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決之。今甲與相對人丙之買賣契約係基於第三人乙之詐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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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92條1項但書,得撤銷其受詐欺之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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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撤銷授權乙的代理權?還撤銷與丙的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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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乙第三人詐欺?為何不是相對人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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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說指第三人詐欺排除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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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當本人甲授權乙為代理人,但代理人乙卻詐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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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甲是用92撤銷被騙的意思表示還是撤銷對乙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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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係撤銷契約,代理權他自始未撤銷,且依提示甲只授權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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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與交付,並未授權乙降價賣出(談價格),否則根本無須去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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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甲同意,因此意思表示之決定是甲自己為之,乙只是代勞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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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而已。與甲交易之人係丙,雖其授予乙代理其出售與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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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依民法103,係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故丙為相對人,而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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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扮演雙重角色,既是代理出售交付行為之人(非決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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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之人)亦是非相對人之第三人詐欺(因相對人是丙)。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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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排除第三人詐欺之代理人並非此題情況,通說情況是指,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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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乙詐欺丙而甲不知情時,丙可以撤銷,而非此題情況乙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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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幫丙騙甲。至於撤銷的客體,依92條,可能為撤銷代理或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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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而依提示甲並無授權乙調整價格之行為,應認甲緊授權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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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出售及交付之事項,而關於該事項之委託應與其詐欺行為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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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該代理於詐欺前已經存在,自始已獲得授權,故撤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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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買賣契約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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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延續原題目何種情況甲才是撤銷授與乙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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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原意就是授予出售跟交付之手續行為,則甲何時不想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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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此類行為之時,自得撤銷,今甲之授權行為目的,僅是手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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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為目的,並非基於乙之鑑價能力而授權,若係基於乙之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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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而授權,應可推知甲有授權乙可以直接代理而為決定是否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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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之意思表示,反之,提示乙尚須經甲同意,故可以得知甲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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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乙之鑑價能力而授權,此授權目的尚無違背甲當初授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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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因此難認手續上甲有遭到乙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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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謝謝K大和E大的討論,有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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