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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HROC 在 PTT [ Trans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3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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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感謝你的理性回應。首先,東吳名師多乃兼任,此為事實,無從08/06 00:41
2F→:後我指出,之所以是兼任教師,乃因其外務較多,如被徵招當大08/06 00:42
3F→:法官、借調委員會等等原因。也因為以上所提及之外務,必然導08/06 00:42
4F→:致在學校於行政上的主導權或是教學上的時間,如有無研究室、08/06 00:44
5F→:課後是否待在學校、是否急忙需要離校以致學生無法於課後問問08/06 00:45
6F→:題。這些因素對於即將考轉學考的同學或是已經考上,欲選擇學08/06 00:47
7F→:校的學生應該是具有一些參考性的。如果今天大家多少得知若去08/06 00:48
8F→:念東吳,可能會有以上之情形,那也許他們會選擇其他的學校。08/06 00:49
9F→:也就是也許老師沒有很大牌但是卻有多點時間在研究室或是下課08/06 00:50
10F→:後能與學生邊走邊討論一同討論到研究室門口,等等。至於我提08/06 00:51
11F→:到所謂的教學型大學,也是事實,即劉校長自己表態的,姑且不08/06 00:52
12F→:論媒體報導之真實性,但是從各搜尋的資料,有理由確信,東吳08/06 00:53
13F→:是在走向教學性大學的。至於此點對於考上各間學校的轉學生08/06 00:54
14F→:有無關係呢?我想是有,因為一個開始學法律的人,也許不僅僅08/06 00:55
15F→:只想要一堆為了國考的課輔,其對法律真的有興趣而想去研究08/06 00:56
16F→:此時也許他/她得知此訊息,對於學校的選擇就會有所斟酌。08/06 00:57
17F推:至於上句話的老師不一定花時間,是針對兼任老師外務所產生08/06 01:00
18F→:可能的問題做近一步的說明,並非當然即為只要是兼任老師就不08/06 01:01
19F→:會花時間在學生身上。08/06 01:02
20F推:至於你強調的自身經驗,就是我在他校遇到的兼任教授給我的感08/06 01:06
21F→:受。補第一行:接爭論。補第十九行:的意思。08/06 01:07
38F推:嗯,也許我們現在有些共識了。至於是否出入法律之者有無研08/06 10:55
39F→:究之動機,這端視個人吧!這就沒什麼好討論的囉。08/06 10:56
31F推:今年台政重榜四位耶!政大到備四也許都有機會囉!恭喜!07/31 12:08
76F推:東吳大學部有名的老師多是兼任的。07/27 16:30
88F推:推好的兼任是好事。只是能與老師多交流的機會就少了。07/28 00:12
91F→:大咖喔其實應該不是這樣說,應該是說以老師外務多還是少決定07/28 23:04
92F→:交流多少,說真的,只要老師有在校,那純粹就是看學生願不願07/28 23:05
93F→:意去敲門或是通電郵而已。07/28 23:07
96F→:樓上拍拍。07/31 12:11
101F→:師資好是一回事,老師有時間花在學生上又是另外一回事。08/01 13:12
104F推:東吳已經很明確確立其教學型大學的方向了!不過新生代研究08/02 08:05
105F→:的也不是沒有。像是東吳徐老師育安,德文好又會研究。08/02 08:06
107F推:之前從媒體得知的。好像是那時候你們校長說說的,現在是行政08/02 13:28
108F→:院院長。08/02 13:28
112F→:你如果不知道,可以去查報章雜誌YAHOOGOOGLE。08/03 03:08
113F推:其實教學型大學沒什麼不好阿。08/03 03:11
117F推:Google只是一種攫取資訊的媒介罷了,並非只要使用該資源就08/03 12:19
118F→:是一種無用的表現,真的重要的是那顆辨別資訊的頭。另外,你08/03 12:22
119F→:我素不相識,且非師承同一人,何以稱學兄弟?08/03 12:23
123F推:試問你又是以何種標準論我帶幾分傲氣?08/03 22:09
124F→:試問是對哪些回應不認同?不認同的理由為何?如果說只願說一句08/03 22:12
126F→:不認同、謬論云云,而不說明理由,那不才是真正的驕傲?08/03 22:13
127F→:何謂先輩?一張碩士紙?一張博士紙?抑或一張律師證、一襲法官08/03 22:15
129F→:袍?08/03 22:16
132F→:試問你是以何種標準論我言詞文謅謅?又此處何時變成個人主觀08/03 22:18
133F→:意識發洩地?08/03 22:18
136F→:要說別人之時,先給個標準吧。如果你要以轉學考名次前後論先08/03 22:19
137F→:後輩,那大聲點去每個轉學版PO吧。08/03 22:20
140F推:何謂諷刺?自己講自己開心算嘛?08/03 22:24
141F→:如果說這討論的開始是「東吳大學走向教學型大學與否」,那建08/03 22:25
143F→:議可以從YAHOO搜尋輸入「東吳走向教學型大學」一句,也許可08/03 22:26
144F→:以推知一二。08/03 22:26
156F推:如果你把我寫的上一位跟我的一起看,難怪會覺得我是在針對問08/05 21:26
157F→:題作攻擊或是什麼的,但是如果仔細看,我只是提出一些意見罷08/05 21:26
158F→:了。不然要推論的話那sinksink大或是DENIELAND的回應是否也08/05 21:27
159F→:是可以被說成意有所指?SKYW大你似乎誤解了"教學型大學"的意08/05 21:29
160F→:思了。且也誤解兼任教師之所以欠缺與學生交流的原因了。08/05 21:32
161F→:甚至將教學型大學與老師與學生交流時間多寡錯誤連結了。08/05 21:33
162F推:至於對於我提的意見與本版是否有關之質疑,我覺得要從原PO寫08/05 21:36
163F→:的看起,也就是東吳與中興的比較。原PO提及一些參考資訊,目08/05 21:37
164F→:的也許是要為轉學考考上各校的大家提供點參考,也因此,我就08/05 21:38
165F→:對東吳的一些了解以及與老師相處過的經歷提出一點想法,也許08/05 21:38
166F→:可以讓想要去念的人,處於相似情形時,能夠有點參考。08/05 21:39
167F→:此外,我之所提及教學型大學只是將livity大所提的想法,加以08/05 21:40
168F→:具體化而已。況且教學型大學並沒有什麼不好。08/05 21:41
8F推:讀書會推一個。07/24 00:07
25F推:沒錯沒錯,更重要的一點是,雖然老師在純粹的教學上不是很好07/21 22:16
26F→:但是因為你選修他的課,你就可以有更多的機會去請教老師的個07/21 22:16
27F→:人見解,這種機會真是不可多得。因為有時候,書上寫的艱澀07/21 22:17
28F→:但是經過原作者之提點,便覺得有如打通任督二脈一般07/21 22:18
33F推:學生認真程度這...就不一定了啦XD07/22 23:07
13F→:在政大林師的課會爆滿,無法旁聽。07/20 19:00
32F推:今年難說。一堆學弟妹都有林師情結...07/20 22:53
33F→:751不好借吧..??大勇有幾間夠大但是...環境就差掉了07/20 22:54
3F推:物權有決心要好好唸的話,就直上謝大法官的吧!07/19 21:25
4F→:同樣一句話,行政法要好好唸的話,那就直上陳大法官敏的吧!07/19 21:26
5F→:沒有什麼適合入門者的書,對於唸法律這種事情,多唸就是。07/19 21:27
6F→:身分法方面的話,其實就林秀雄師的吧,畢竟目前這領域比較07/19 21:28
7F→:活躍的就屬他了。07/19 21:28
8F→:至於戴師的據我東吳的朋友說,那幾本很久沒更新了...所以。07/19 21:29
14F推:請教各位,所謂雙首長制,最重要的一點,應為「左右擺盪」,07/17 11:17
15F→:之機制,不知道我國有無此種明顯之象徵?若無,是否即難謂我07/17 11:17
16F→:國係為雙首長制之國家。至多僅能謂「偏向」雙首長制?07/17 11:18
1F推:那題30度上下擺動那提,是政大博士班考題。某參考書上也已經07/14 17:34
2F→:有擬答了。07/14 17:35
3F→:等價與否不是已經先行判斷了嗎?至於沒有被殺死,不就是未遂?07/14 17:36
11F推:咦,我想也許先確認結果有無發生,然後判斷是否成立未遂,確07/14 22:15
12F→:定後,於個人刑法解除事由處,討論是否成立中止犯或是準中止07/14 22:16
13F→:犯的問題。07/14 22:16
14F推:對,有偶然防衛的問題。而且學者對於此之解決方式有不同的見07/14 22:19
15F→:解。不過這段之插入,會讓整個解題論述變的有點複雜。07/14 22:21
4F→:那還麻煩你有空可以寄給許老師,並註名是他的學生寫的。07/14 09:51
5F→:也許你可以把你寫得寄給,黃榮堅老師,他也許會說你很有自己07/14 09:51
6F→:的風格吧!?07/14 09:52
8F→:我只能說,我的批判,都是逐段針對你的論點說明,你只能用07/14 09:52
10F→:簡單的推文以及捐款的賭注回文,而不是理性的真的我的論點07/14 09:53
12F→:一一批判。如果你覺得這樣你可以滿足,那也罷。但是,無助於07/14 09:54
13F→:學習。也許你沒辦法與我坦率而不卷的對話吧?!07/14 09:56
15F→:所以,我就說,這不就是共識嘛?07/14 09:57
16F→:也許不一一評論的理由,是自己閱讀太少吧?07/14 09:58
19F→:麻煩你不用一行文來作批判,想要批判別人,先有本事寫幾篇去07/14 10:02
21F→:批判吧!也許你已經學習到了?!07/14 10:03
23F→:我敢打出來就是文責自負,有錯,歡迎指證。但是不用以捐款當07/14 10:04
25F→:無知的賭注,以及一行文之無意義之說明。我更希望你可以說明07/14 10:05
26F→:-仔細說明我哪裡有違誤阿!我想只有你是演員吧?07/14 10:05
28F→:把重點拉回來吧你!?07/14 10:06
30F→:如果你僅是針對我對於「擬制」的認知,而寫了這些無意義的東07/14 10:07
31F→:西,那也罷。我想你可能認為「擬制正犯、共犯」,也有擬制的07/14 10:08
32F→:的意義,但是那只是形式上的意思而已。更何況刑法第三一條之07/14 10:09
33F→:爭論也不少。07/14 10:09
36F→:我想你的功能也只有這樣囉。不過仍然感謝你的無效幫助。07/14 10:42
38F→:我一開始也是這樣想...。嘆。我不應該跟著他起鬨才是。07/14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