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Irna
作者 Irna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2則
限定看板:全部
3F→: B公司把事件歸為員工個人行為了 有事就找業務 但他被辭退囉01/12 19:51
24F推:真的庫存過剩 11月底下單 竟然給我寄來6月製的M6H12/04 12:44
25F→:原以為可以避掉C1步進的 結果... 感覺真差12/04 12:50
1F推:可以告 不過你要舉證其中的因果關係 不是靠"聯想"就可以的08/27 20:15
3F→:"病理報告"是結果 而"中醫師自承"有證據嗎 如錄音08/27 20:20
6F→:你去蒐集實務上埋線會造成的傷害 如可以跟病理報告聯結 就OK08/27 20:30
8F→:這中間有很多眉角 總之法院不是當事人 均依實務及證據審判08/27 20:34
16F→:樓上 人家是講刑訴 如刑事上訴狀直接遞法院 一定不合程序08/21 00:21
17F→:因為不是刑訴當事人 除非提自訴08/21 00:23
21F→:標準外行湊熱鬧...08/21 09:55
26F→:法院考選進去的法官助理 有時都會跟當事人講錯程序跟名詞08/21 10:46
27F→:你說呢......╮( ̄___ ̄)╭08/21 10:46
33F→:又來了 那是地檢署 不是地院 所以不會教被告 看清楚點再說08/21 10:55
35F→:兩個連結內容都沒錯 但是都搞錯別人一開始講話的立場08/21 10:58
39F→:你還是沒看清楚 我是接著哪一段的吧 自己莫名其妙進來挨打XD08/21 11:10
1F→:跟地下錢莊只有談錢 談法條是沒用的 你自己小心 公親變事主08/06 02:39
4F→:告發人很有機會轉證人 檢察官沒核退的話 他會找你來說明的08/05 23:23
3F→:一樓已經回答很白了 開始談法制化的話 過程中就先見光死了08/03 23:50
4F→:如果你是問"行政命令要法制化" 那就是擬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三讀08/03 23:51
2F推: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08/01 21:42
3F→:勞工非有年滿六十五歲之情形,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08/01 21:42
4F→:所以他們用最低薪資來算年滿65歲的勞動力,是不合理的,08/01 21:43
5F→:法院應該不會准。08/01 21:43
6F→:當然沒有單據的,就是沒證據,也不用認。08/01 21:44
8F→:至於刑事部分.....有討論空間08/01 22:19
9F→:檢察官在偵查庭時應該會建議他們撤告,因為沒好處08/01 22:19
10F→:所以在調解時讓他們放棄刑事告訴權比較保險08/01 22:20
11F→:總之要上法院的話,對他們是沒啥好處的(民事賠償低於20萬)08/01 22:20
12F→:所以在調解時,把資料準備好,再對渠等曉以大義08/01 22:20
14F→:更正:刑事告訴權是憲法上賦予人民的訴訟權,無法預先拋棄。08/02 00:27
15F→:俗話說: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是說訴訟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08/02 00:27
16F→:他們提告的話就必須負舉證責任,你這邊也是作有利於己的說詞08/02 00:27
17F→:調解時,點出他們求償不合理的地方(讓他們無法再提高價額),08/02 00:28
18F→:再跟他們說:雖然不合理你也願意賠償25萬(展現誠意)。08/02 00:28
19F→:還有雙方簽立的和解書,最好是有經過調解委員會。08/02 00:29
25F推:你們的和解書如果有經過調解委員會,就不用怕他們再提告了。08/02 01:19
32F→:如果是私下和解,就一起把刑事告訴狀跟刑事撤回告訴狀簽好,08/02 01:22
34F→:日期押不同日,你再去地檢署先後遞狀告訴跟撤回即可08/02 01:23
1F→:論以過失傷害罪 or 過失致死罪08/01 16:14
3F→:可能因為之前的文 老闆也知道PTT 報PTT也OK111.254.55.122 07/06 21:52
4F→:另外提一下 我是7月4號去配的111.254.55.122 07/06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