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i8
作者 Gi8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5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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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絕對路權的概念應該只是認定責任歸屬的基準,責任的分配比例07/13 23:16
3F→: 要看故意過失的比例。07/13 23:17
2F→: 從損失補償的概念來看,公司有給你薪水,應該無法依193請求07/13 23:28
3F→: 勞動力減損之部分。07/13 23:29
4F→: 要不要走訴訟途徑,建議你詢問律師,因為這需要具體資料,07/13 23:35
5F→: 比較好評估並選擇最適合你的解決方案。07/13 23:36
13F→: 較常看到易科4、5萬。至於前科,只要判拘役、易科或緩刑,基07/14 00:35
14F→: 本上良民證就不會有記錄了。07/14 00:35
4F→: 沒車開應該是侵害債權的問題吧,我認為是不需負責該部分啦。07/13 22:57
3F→: 桃院89訴1840:法規競合,從一重處斷。07/13 18:51
4F→: 高地90訴369亦持相同見解。其他大多認為兩者要件相同,但未07/13 18:55
5F→: 表明兩者競合關係。07/13 18:56
7F→: 無聊翻了一下立法院公報,當初增訂的185-2,其實長的跟民航07/13 19:19
8F→: 101不同,一個沒罰金;一個有罰金。後來有立委發現跟民航法07/13 19:22
9F→: 有落差,就把185-2修得跟民航法一樣,而且罰金調高(沒寫理由)07/13 19:23
10F→: 。至少可以確定185-2在增訂的時候是有參考過民航101的。07/13 19:23
11F→: 呃...有參考好像是廢話,重點只是沒敘明調高罰金的理由=.=07/13 19:30
1F→: 社維法的機會比較大...07/13 14:37
1F→: 那你應該會再收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07/13 14:33
1F→: 兩年內不要有撤銷緩刑的事由,就不用繳罰金。07/13 14:05
3F→: 繳了就不用緩刑啦07/13 14:27
8F→: 不能拒絕緩刑,要求執行易科罰金嗎0.0?07/13 19:38
11F→: 他的緩刑期間有付保護管束,還要定時去報到,應該比較麻煩吧?07/13 19:42
12F→: 反正良民證上都不會有紀錄,花五萬了事好像比較划得來?!07/13 19:45
4F→: 由立法院或經法律授權之行政機關訂定,如公務人員俸給法。07/13 13:52
5F→: "六月告知七月底要搬走"不就是反對意思嗎07/12 18:39
8F→: 五月底到期,六月通知,這麼短的時間有默示更新嗎?07/12 19:12
11F→: 我怎麼覺得是另訂二個月的租賃契約...07/12 19:20
14F→: 默示更新要租期屆滿後才有適用,現在另訂2個月的租約了,07/12 19:24
15F→: 所以以目前情況也不會是不定期租約。07/12 19:25
17F→: 租賃契約原則為不要式...07/12 19:31
19F→: 六月不就有合意了嗎07/12 19:35
20F→: 他不簽,那就表示他不願意延續租約,那也就沒有合法占有權限07/12 19:37
24F→: 有看不代表就會用啊...不然來這幹嘛=.=07/12 19:40
25F→: 這個要告是沒問題啦,不過我覺得原PO態度要強硬點,07/12 19:41
27F→: 跟他說不簽就立即搬走,否則請警察來處理之類的07/12 19:42
28F→: 想租更久又如何呢?房東有拒絕的權利啊...07/12 19:43
29F→: 這種房客通常就是吃定房東啦,你不硬就被吃死死...親身經歷07/12 19:44
37F→: 默示更新的要件跟款項完整與否無關,而是房東有無反對意思。07/12 21:26
41F→: 不懂引土地法做啥...民法就有租金遲付的規定了...07/12 21:49
42F→: 屬不定期租約的話,那終止就要提前通知,遲付的終止也要催告07/12 21:50
43F→: 那就不會是默示更新,應該是租約延長至7月底,你可以寄存證07/12 21:57
44F→: 信函,寫說你們的租約到7月底,期滿應即遷出。07/12 21:58
45F→: 如果7月底過了仍未遷走,就直接走法律途徑。07/12 22:00
46F→: 我認為應該先寄,以確認你們之間的租約是到7月底。07/12 22:01
47F→: 當然你7月底過後,還是可以再寄一封反對續租的意思表示。07/12 22:03
48F→: 有準備要找律師協助的話,建議你直接找律師當面談比較快~~~XD07/12 22:07
11F→: 以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之自由心證判斷07/12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