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本魯上星期四(颱風假前)下班騎機車與一台出租車發生擦撞
對方是向中租迪和租的
車子的傷痕沒仔細看還看不到
http://imgur.com/wjCxFwo

雙方都沒有受傷
我承認我是肇事者,有義務讓對方的車子回復原狀(我機車沒保第三責任險所以要自掏
腰包),這點我一定會配合
但對方說那台車是向中租公司長期出租公司車
維修期間沒車可開,須向租車公司另租他車,所以要我負擔維修這幾天他的租車費用
這樣合理嗎
第一,這台車的所有權人是中租迪和,他們投保的產險公司是新安東京海上
照道理講我需要賠償的對象也應該是這兩家公司,他沒車開應該不關我的事吧
第二,TOYOTA的修車廠六日也有營業,若是在六日進行維修不就沒有上班時間沒車開
的問題,但對方說他六日他要休息,不願意配合
因此我目前傾只賠償中租或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所要求償的部分
對方提出代步車的資金費用一概不付
請問這樣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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