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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確是如此. 認定自己不完美而需要神. 認定自己完美自然不需11/12 08:58
3F→: 要.11/12 08:58
24F→: 端正自己才能傳福音, 那端正完多少才算端正?11/12 10:19
25F→: 意思是不需要刻意去傳福音只要端正自己? 但「沒有奉差派,11/12 12:09
26F→: 怎麼去傳講, 使人聽到, 相信, 奉主名求告, 得救呢?」11/12 12:09
27F推: 使人相信是聖靈的工, 但傳福音是神要我們去做的工, 否則保11/12 12:28
28F→: 羅說上面那句差派傳講是在說什麼呢?11/12 12:28
29F→: 緣分也許是透過努力活出基督的生命使人感受, 但也也許是你11/12 12:31
30F→: 我簡單的幾句話11/12 12:31
31F→: 緣分同樣也可以是受差派去傳福音遇見的人. 羅馬書10:13-1511/12 12:58
32F→: 是在說靠聖靈修練自己嗎? 怎麼看都是在說要出去傳福音阿,11/12 12:58
33F→: 兩個都要做吧!11/12 12:58
36F→: 我同意不要被驕傲迷惑而目地不清的出去傳, 但那「奉差派」11/12 13:14
38F→: 是真的出去傳講吧, 神若要用人就會預備好這個人, 應該是「11/12 13:15
39F→: 我要為神做工, 求主預備好我, 打發工人去做工」而非「我沒11/12 13:15
40F→: 資格, 我繼續靠聖靈修練, 透過正氣影響人, 不用特別傳講」11/12 13:15
42F→: ?11/12 13:15
87F→: 神父有特別的權柄這到底是出自聖經哪裡? 我不是很熟. 之前11/12 23:29
88F→: 遇過羅馬尼亞的大學生, 他蠻討厭神父腐敗的權柄. 據他說法11/12 23:30
89F→: 在那裡神父很有錢. 我也同意上帝不會強押人行事, 人若不11/12 23:30
90F→: 想傳, 甚至不想「端正」自己, 上帝都不會逼人去做. 但這不11/12 23:30
91F→: 表示「端正自己」或用說的方式「傳福音」可有可無.11/12 23:30
92F推: https://goo.gl/ZkCYwK 這篇跟L的想法比較接近11/12 23:44
93F→: I see. 那非神父的基督徒有被神膏抹嗎?11/13 01:41
94F→: 耶穌只有直接對使徒說那句, 保羅說他的領受直接來自耶穌,11/13 01:53
95F→: 那保羅有這個膏抹的權柄嗎? (是說膏抹跟告解的關係是什麼?11/13 01:53
96F→: )11/13 01:53
97F推: 所以一般基督徒受膏後也有這個「膏抹權柄」?11/13 02:12
98F→: 還是說保羅和使徒搭上線=「祝聖儀式」? 搭上線前沒有膏11/13 02:16
99F→: 抹人的權柄?11/13 02:16
100F推: (我還是不清楚「告解」和「受聖靈膏抹的神父」之間的關係,11/13 02:20
101F→: 以及聖經中上帝對「告解」的說明是什麼, 照說一般基督徒也11/13 02:20
102F→: 受了聖靈)11/13 02:21
104F→: 大概了解了, 謝謝. 也就是說按聖經告解是要找第三人. 每個11/13 06:45
105F→: 弟兄姊妹都有聖靈, 都有可能當此角色. 而對神父告解是傳統,11/13 06:45
106F→: 和身為牧者的一個角色職責.11/13 06:46
107F→: 挺有趣的XD. 但是代表基督赦罪這實在是蠻難以接受的概念.11/13 14:41
108F→: 聖經上使徒有此權柄, 但沒什麼透露是否此權柄可以這樣傳11/13 14:42
109F→: 承. 不對聖靈而透過人, 有點怪.11/13 14:42
124F→: 嗯, 若是說膏抹的權柄, 直覺上好像是代表以形式宣告聖靈已11/14 02:04
125F→: 經膏抹. Th點的經文挺清楚, 盤石是彼得還是基督. 原來解讀11/14 02:04
126F→: 差異是這些. 可是若是赦罪的權柄, 總是覺得怪怪的, 若是當11/14 02:04
127F→: 見證人總是還好, 代表基督赦罪就總覺得, 這不是人能擔的責11/14 02:04
128F→: 任. 大概也是以形式宣告罪已得赦? 可是總覺得太細節了.11/14 02:05
135F推: 正教那個寫typically given to a Spiritual Father, 好像沒11/14 14:27
136F→: 寫一定要神父11/14 14:27
137F推: 我是指"typically", 他沒寫有關權柄的問題?11/15 01:48
1F→: 耶穌在世上時Claim自己道路真理生命確實是有責任接下挑戰11/11 00:49
2F→: 基督徒也有責任努力準備好回答許多挑戰11/11 00:53
3F→: 惟只有耶穌claim自己是道路真理生命;11/11 00:55
35F→: 要跟黑白通婚比的話, 可否把經文直接寫出, 比較ㄧ下跟同性11/01 05:30
36F→: 立場的清楚程度?. Jeby列的經文都在舊約, 而且查了幾個看11/01 05:30
37F→: 不是很清楚, 跟同性婚姻的清楚程度看起來有差. 正確解讀聖11/01 05:30
38F→: 經, 需要神給我們的聖靈; 直覺, 與討論. 如果有跟同性一樣11/01 05:30
39F→: 清楚但基督徒立場與聖經不同的, 希望可以一項一項仔細討論.11/01 05:31
40F→: 或者教我要怎麼接受聖經是神的話之下轉彎轉過同性也可.11/01 05:31
41F→: 看過的轉法大多non-sense..11/01 05:31
1F推: 這裡123也是雙方都有在做. 以利益來說, 就像有些人會想: 「11/10 15:18
2F→: 同婚過不過又不影響基督徒任何權益, 為什麼要反對同志的權11/10 15:18
3F→: 益呢」以這觀點來看, 基督徒反同婚立法是很「不自然」的事.11/10 15:18
4F→: 至於權力和理念之爭, 特別是3的教育, 就是標準的社會價11/10 15:18
5F→: 值觀之爭. 教育若包含「鼓勵隨自己喜好選擇性別」, 這同樣11/10 15:18
6F→: 變成洗腦下一代. 以我個人觀點, 要改變性別教育, 也至少把11/10 15:19
7F→: 各種價值觀清楚present. 就像主流演化論, 若改成只教神創11/10 15:19
8F→: 論也是洗腦.11/10 15:19
16F→: 舉例而已, 詳細我不確定. 跨性別做自己=\=隨己意選擇性別?11/10 22:47
17F→: 教育的影響很潛移默化, 如果沒有同時present另外的價值觀,11/10 22:48
18F→: 我覺得就會有鼓勵效果. 但同時很多價值觀, 也許讓人困惑,11/10 22:48
19F→: 不過可能看教的對象年紀.11/10 22:48
11F→: 基於「有人有此不直接實質影響他人的喜好需求, 就應該要開11/10 00:31
12F→: 放」的平等多元原則, 並非一個正確原則. 不曉得這樣理解正11/10 00:31
13F→: 確嗎?11/10 00:31
14F→: (並非通用原則)11/10 00:32
33F→: 應該是說同志婚姻用多元平等來justify是不嚴謹的.11/09 10:17
7F→: 感謝~11/10 08:43
2F→: 嗯, 其實就算是改法務部解讀, 也有同志權益vs社會影響的問11/08 08:07
3F→: 題, 不過那得做研究. 這篇主要想問支持同婚方: 以行政命令11/08 08:08
4F→: 方式解除婚姻一男一女限制, 官方解讀民法為認可同婚, 解決11/08 08:08
5F→: 權益和歧視問題, 但字句不改, 這樣支持方是否會滿足.11/08 08:08
13F→: 同樣問題, 不改同志會崩潰嗎?11/08 10:33
14F→: 我也覺得護家盟會反對.11/08 10:34
16F→: 不太懂, 所以你同kale基本不堅持民法字句嗎?(前提權益解決)11/08 12:23
23F→: 為什麼會不想, 單純不想負改變社會價值觀的責任?11/08 14:03
36F→: 此議題權益上準確來說確實就是「額外的權益」. 照法律上婚11/07 14:17
37F→: 姻的定義, 現在確實就是「為了ㄧ部分人的喜好取向, 要修改11/07 14:17
38F→: 法律上婚姻定義, 使這部分人享有另外的婚姻權益」. 之前l你11/07 14:17
39F→: 說相愛, 那並不在法律上婚姻的定義裡. 要說相愛的話應該會11/07 14:17
40F→: 跟爭「社會價值觀」比較相關. 「無法跟所愛的人「結婚」」11/07 14:17
46F推: 美國種族平權, 是. 黑白通婚也是社會價值觀. 並且那時候也11/07 14:35
47F→: 成功修改了婚姻定義. 後來也社會也接受了婚姻定義. 男女11/07 14:36
48F→: 投票, 若你要定義「投票資格」為「男人行使決策權」那就是.11/07 14:36
49F→: 但定義成「人行使決策權」, 那就不是. 爭女性參政權時,11/07 14:36
50F→: 你可以自行去找當時法律對「投票資格」的定義, 就知道答11/07 14:36
51F→: 案了.11/07 14:36
52F推: 噢, 我好像太武斷了. 不同膚色通婚也要看當時法律對婚姻的11/07 14:38
53F→: 定義, 才知道是不是「額外的權益」11/07 14:38
57F推: 嗯, 好像婚姻定義那時也是一男一女, 然後另外禁止不同膚色11/07 14:43
58F→: 的人結婚?那也不是「額外的權益」了.11/07 14:43
61F推: 那請問民法婚姻定義為何, 寫在哪裡?11/07 14:44
65F→: 當時法律對「婚姻」有明確定義吧, 要知道是不是要去找找看.11/07 14:46
66F推: 民法婚姻?Google 第一個是972條. 法律, 名詞都要清楚定義11/07 14:48
67F→: 吧?11/07 14:49
68F→: 沒有在某法律定義, 也就參考憲法定義11/07 14:50
69F推: 民法972: 婚約, 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11/07 14:51
71F→: 民法assume憲法吧?如果不明確的話.11/07 14:54
73F→: 哦, 真的沒有明確定義. 只有看似假設一男一女.11/07 14:57
74F→: 那就邊緣了, 變成直接爭定義. 嚴格來說不算爭「額外的權益11/07 15:15
75F→: 」.11/07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