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huChang
作者 ChuChang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1則
限定看板:全部
3F→:那加入公會的部分呢?08/18 20:01
240F推:[原有]四 [想換]二或三,感謝!05/11 23:09
241F推:[原有]四 [想換]二或三,備薄禮!拜託!05/11 23:46
243F推:代PO [原有]五 [想換]二或三,意洽站內信,謝謝!05/12 00:45
251F推:[原有]四 [想換]二或三,請站內信或0915355725!謝謝!05/18 22:56
268F推:[原有]四 [想換]二或三,請站內信或0915355725!謝謝!05/30 16:16
266F推:因為還在唸書,5梯想換2、3梯,站內信謝謝!04/05 14:59
25F推:推!!!12/31 11:30
101F推:恭喜!!12/21 10:09
3F推:辛苦了09/04 23:08
13F推:台大法研500以上目前也才聽說有一個=.=|||09/04 23:59
23F推:同樓上...而且我聽說的那一個是司法官一試的...09/05 00:46
42F→:神準!09/15 15:49
2F推:恭喜!08/25 10:41
16F→:嗯嗯我了解您的意思!很感謝您的回答!學說上的體系也是將07/27 10:22
17F→:法代權放在親權底下,以此為基礎論證結果將與P大殊途同歸07/27 10:23
18F→:而實務上,我找了很久,尚未發現有人就此點進行爭執(想07/27 10:24
19F→:像上,這個問題也確實不大容易成為爭執對象),不知道大家07/27 10:25
20F→:有沒有剛好碰到類似案例而有爭執者?我會覺得可能有空間07/27 10:27
21F→:的理由在於,法代權與親權分離,而可能生的濫用問題,似07/27 10:27
22F→:乎法代權相關的立法上都有解決的措施,如1086II,違反的07/27 10:28
23F→:不利益效果似乎也歸屬在濫權的法代上,對於未成年子女的07/27 10:29
24F→:影響不大,甚至可以填補保護上的漏洞(如親權行使人不知)07/27 10:30
25F→:所蹤時)。同時,如此解釋也比較符合條文文義。然而,我還07/27 10:31
26F→:沒有看得太完整,也許將二者範圍分離確實會產生嚴重的不07/27 10:32
27F→:利益。07/27 10:32
28F→:總而言之,非常感謝您的熱心解答與討論!!07/27 10:36
6F→:第4題是乙不買了,甲要撤銷,丙要甲履行契約,才會有這07/18 22:37
7F→:個問題...當然前提是甲也要無過失我知道...07/18 22:38
8F→:真的很感謝您的回答^^07/18 22:42
1F推:那請問專屬管轄違背是用發交還是發回呢?07/18 17:43
3F推:了解。因為您的回答內容與i大舉的例子似乎有點不一樣,所07/18 17:48
4F→:才會再問一次。07/18 17:48
5F→:謝謝您的回答!針對第1題,其實大家已用罄各種溝通管道,07/18 17:50
6F→:但其母仍以我是「親權行使人」為由,關閉各種溝通可能,07/18 17:51
7F→:所以才會上版求助。但看起來,似乎還是只能溝通解決了。07/18 17:52
9F推:謝謝您!另外,雖然我清楚溝通才是解決之道。但仍想詢問民07/18 18:07
10F→:法1090條的「親權濫用」。實務上是否有任何補充標準呢?07/18 18:07
12F→:我是他哥。07/19 11:08
14F推:已成年=.=...07/19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