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atLawyer
作者 CatLawyer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8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9F推: 聲明要明確08/30 12:34
10F→: 只能1,499,999元或是150萬等具體的金額08/30 12:34
7F→: 只能由鑑定單位鑑定肇責06/15 10:40
8F→: 建議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據06/15 10:40
6F推: 案件單純不一定會再開偵查庭06/15 10:39
7F→: 原則上請等候地檢署通知即可06/15 10:39
22F推: 民事訴訟原則上就是兩造書狀交換先行05/11 22:28
23F→: 法院會請您限期提出答辯狀05/11 22:28
24F→: 原則上就是針對起訴狀提出答辯05/11 22:28
25F→: 如認為有少給資料05/11 22:28
26F→: 您應向法院聲請閱卷05/11 22:28
27F→: 但確實如上面網友所述05/11 22:28
28F→: 律師原則上不會故意不給繕本或是漏給05/11 22:28
29F→: 您可先將不爭執的項目金額列出05/11 22:28
30F→: 再針對您爭執的部分05/11 22:28
31F→: 分點分項說明你爭執的理由05/11 22:28
32F推: 看護費:依診斷證明須全日照護期間05/11 22:32
33F→: 工作損失:依診斷證明休養期間,但原告應舉證損失05/11 22:32
34F→: 勞動力減損:原告應聲請由法院囑託醫院鑑定05/11 22:32
5F推: 應該是行動辦公室服務03/27 18:18
5F推: 法院審理中可提出證據調查聲請08/22 14:33
6F→: 車鑑、覆議階段,可提出相關資料給委員08/22 14:33
6F推: cool08/12 20:22
8F推: 如果實習期間就實質承辦案件07/27 18:04
9F→: 不就表示這位律師在實習期間就覺得對造不錯07/27 18:04
10F→: 然後實習期滿就面試對造的受僱缺?07/27 18:04
11F→: 除了可能有利衝的問題以外07/27 18:04
12F→: 可能原實習的事務所恐怕也會...07/27 18:04
12F推: 告訴人收到時間可能晚幾天,07/06 18:01
13F→: 但你可以10日後或過一陣子,07/06 18:01
14F→: 打去請教書記官本件告訴人是否有聲請再議,07/06 18:01
15F→: 書記官一般都會告知您。07/06 18:01
2F推: 如符合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再起訴負責人05/06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