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公投同婚及性平教育五案,行政院意見書
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行政院意見書:
1.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
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2.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
其他法律另定之。
3.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
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
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
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
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民法婚姻規定應限
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修制相關法律,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所揭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第十一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
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行政院意見書:
1.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目標,在於促進對不同性別與性向之瞭解與尊重對待,期能營
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以及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落實對學生權益
的保障。
2.政府應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依適宜之年齡與內容,實施認識與尊重同志之相關
教育內容,以確保任何國民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
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3.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在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之前提下,以合宜
方式推展促進性別平等之教育。
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
共同生活的權益?
行政院意見書:
(同第十案)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
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
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
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民法婚姻規定以外
之其他形式)修制相關法律,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所
揭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第十四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行政院意見書:
1.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
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2.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
其他法律另定之。
3.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
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
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
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
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修正民法婚姻章之
形式)修制相關法律,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所揭示「
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第十五案: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
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行政院意見書:
(同第十一案)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同第十一案)
結論:
本次公投結果,將決定同性婚姻採用另立專法或修改民法之方式;至於同性二人
可以結婚、雙方關係為「婚姻關係」之結果並不受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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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最高行政法院的這則判決,必須先談四個問題(或者說現象):
一、行政法院系統向來被法界謔稱為「駁回法院」,不知道行政法院法官到底是基
於什麼心態,在人民為原告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最後「駁回原告
(人民)之訴」的,向來比例上都高達九成。
我有位朋友(律師)曾經擔任過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助理,本來想學習行政法
官的思考脈絡,後來發現其實沒什麼脈絡可言,就是駁回、駁回、再駁回而已
,無事可學,於是她很快就辭職了。這則判決結果只能說完全不意外。
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還有一個非常莫名其妙的心態,就是與大法官唱反調。對於
大法官解釋,往往都是用與本件判決類似的「鑽車縫」的方式下判決,「大法
官只說哪部分違憲,沒說這部分違憲啊!所以你(人民)還是不能如何如何」
是最高行政法院向來的態度。
三、法官在判決書上的理由,很多是事後擠出來的──也就是他在先有了要駁回原
告之訴的結論,然後再盡其可能的找出理由來支持這個結論。綜合前面兩點所
說的現象,本則判決會出現這種理由也是毫不意外。
四、本件的時空背景,確實是在同性婚姻尚未法制化的現實下,因而使最高行政法
院有了這樣的解釋空間。
那麼釋字第748號解釋,究竟是不是指示立法者在修法或立法時,必須讓同志能夠
獲得「婚姻關係」?還是說給予「伴侶關係」也可以?由於立法技術是立法權的範
疇,大法官不能著墨太多,否則就有司法權侵越立法權之虞,所以大法官說:「有
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但是,大法官接著又說:「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
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
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果在法律不完備的情況下,同志都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在法律修訂出來之後,同志反而不能結婚了、變成「伴侶」了,在邏輯上是說不過
去的;何況大法官已經明講了「婚姻自由」這四個字,基於大法官解釋的「解釋文」
具有憲法位階效力,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那麼這樣的法律條文是有「母胎違憲
」之虞的。
行政院在第10案與第12案的意見書裡也已明確表示,該兩案即使通過,也不會改變
同志可以結婚的結果。對於這樣重大社會議題的政治表態,很難相信沒有經過最高
層級的指示或同意;而現在民進黨同時是立法院多數黨,要是修/制訂出來的法律
條文卻變成「伴侶」,這將造成執政者政治誠信徹底破產,我個人是認為「理性的
執政者」應該不會做出這樣的選擇。
※ 編輯: MeowFrancois (59.115.189.155), 11/15/2018 11:02:20
※ 編輯: MeowFrancois (59.115.189.155), 11/15/2018 11: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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