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奇函數和偶函數的積分的細節
我看了課本與參考書...
課本寫前提要在閉區間連續才有偶函數積分為兩倍的...及奇函數為零的特質
但參考書寫 閉區間 可積分 才有 (同上)
但在我的認知中...連續=>可積分 但可積分不一定=>連續
也就是說課本的定理前提為兩者 要連續且可積分
而參考書的定理前提為可積分即可 (不一定要有連續)
請問大家哪個前提是對的 或者說我的思路哪裡有錯誤
請指教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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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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