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請教拆夥可能的法律問題

看板toberich作者 (見微知著)時間3年前 (2021/01/28 13:33), 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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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能談得攏就用談的,談好白紙黑字寫清楚 不然就先聲請調解, 有調解委員居中協調的話,說不定加大談成的機會 省的訴訟勞民傷財 認識的律師好友多~ 一點心得分享跟點出可能的問題 民法667-709在講合夥與隱名合夥 法律問題可以查看這些條文規定 ※ 引述《karamucho (咔辣姆久)》之銘言: : 大家好,我想這個問題算是屢見不鮮了,感謝還願意點進來看XD : 因為每個拆夥狀況都不太一樣,爬文還是沒有一個頭緒,決定發文請教看看。 :   : 先7大至說明公司狀況 : 目前公司成立約兩年半,有成立商號,登記是我個人獨資,資本額20萬 : 實際上營運,有和甲、乙兩人,共三人合夥經營 : 我們基於是朋友關係,公司營運等相關事項,沒有簽任何合約 : 工作內容、分潤等等,都是口頭協議決定 : 工作所需的設備、場地等任何開支,是三人平分 : 實際並無投入資金的動作。 :   : 以上是公司大至的狀況。 是"商號"不是"有限公司(法人)"的話,法律上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 但民法上有所謂的隱名合夥,就是實為合夥但是一人出名 有興趣可以參考相關法條,有一些要件 看你們口頭決議是發生在什麼時候? 沒有合約,是否有錄音、對話紀錄截圖、金流...等 能夠做為大家有合夥證明的證據資料 法案看證據(經營狀況、證人說詞...等)會推斷是否有合夥真意 費用怎麼平分?現金墊付再收款還是有匯款紀錄?屬於金流證據 注意:證據部分不管甲乙丙只有能夠提出基本都會採納 :   : 拆夥問題,是在去年過年後,乙提出要離開工作崗位 : 乙認為他在公司付出一年半,應有拿分紅的權利 : 我和甲兩人,起初並不認同,因我們認為公司尚未達到分紅的規模 : 但最後為了維持友好關係,我們同意未來淨利7成是工作崗位上的人拿 : 3成則是分紅,分紅3人均分,同樣都是口頭協議,沒有簽約 如果法律上有任何對話紀錄或錄音可以認定你們確實是合夥 乙確實有聲明退夥的權利,但要提早兩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 這裡看出來你們應該是協商過談好這個方案 一樣,有沒有任何一方有錄音、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資料? : 今年初,我和甲兩人認為,乙離開工作崗位一年,分紅比例要下調,應逐年調降分紅比例 : 最後歸零 : 但下調比例無法達成共識,只好決定看誰要買下公司 : 因我們並無投入資金,變成各自開價,結果仍無法有共識。 :   : 最後的選擇,是解散公司,我認為的是 : 目前無形資產,例如FB粉絲頁、網站、Line@帳號等等,因無法均分,故全數關閉不得再 : 使用 : 而有形資產例如衣服、貨架、電腦檔案等等,三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的價值,需 : 要的人買下 : 此時乙卻認為,解散公司則曾使用過的任何東西,無形、有形,皆要銷毀,任何人不得再 : 使用。 :   : 我和甲其實想繼續經營,但和乙理念差異太大,所以想合理請他退夥 : 但不管是逐年調降分紅比例最後歸零、出價買回等方案,皆無法達成共識 : 最終解散公司,乙想銷毀所有東西,我和甲當然不可能同意,主因是我們想另起爐灶。 :   : 想請問各位前輩 : 如果我和甲堅持照我們的方式解散,以合夥人的身份,就是2票贊成,1票反對 : 在這樣的前提下,乙是否只能照我和甲的決議來做? : 而我們這樣的合作關係或解散分式,在法律上會有問題嗎?(假設乙要提告) :   : 最後,感謝您耐心看完,也感謝提供任何看法,在下會虛心受教! 民法692有說,合夥要解散的要件,要全體合夥人同意才成立 而隱名合夥的契約要終止也需要當事人的同意 出名營業人需要返還退夥人的出資即應分配的利益 所以如果你們的解散沒辦法得到乙同意,就不能解散,乙可以請求他應得的部分 但是詳細法律問題有機會你找信任的律師諮詢更好 回到實務上 說白了上法院法官要看證據狀況判案,口頭說詞的證據力都有限 你跟甲要硬來解散,就要清算完把該給乙的給他 如果沒給,要注意刑事侵占或民事不當得利 所以我覺得目前的問題在於: 你們不想讓乙持續分紅 那就是想想該怎麼樣讓乙可以好好退夥,一筆錢一次性解決 我想的到的方法 先清算現有公司總資產,無形資產部分也要估個價(看看有無民間估價公司在做) 1.不解散公司,跟乙談一次性可以多少給他,你們吃下他的出資額請乙退夥 2.解散公司,無形資產部分你跟甲花錢跟公司買下來, 大家再結算財產拿走三分之一,你們另起爐灶 3.不要跟乙計較讓乙繼續領淨利的分紅 你參考看看有無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234.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611812008.A.D03.html

01/28 13:37, 3年前 , 1F
1,2乙不接受呀
01/28 13:37, 1F

01/28 13:37, 3年前 , 2F
原po有說乙要求全部銷毀
01/28 13:37, 2F

01/28 13:37, 3年前 , 3F
要死一起死就對了
01/28 13:37, 3F

01/28 13:45, 3年前 , 4F
情有可原,現實一點的話,沒有證據乙很吃虧,原PO要硬幹
01/28 13:45, 4F

01/28 13:46, 3年前 , 5F
目前看來占優勢,只是比較麻煩,他跟甲也不一定要接受乙
01/28 13:46, 5F

01/28 13:46, 3年前 , 6F
的方案,所以只能想辦法談
01/28 13:46, 6F

01/28 15:01, 3年前 , 7F
除非原po能接受3...不然就只能狠下來了..
01/28 15:01, 7F

01/28 15:01, 3年前 , 8F
乙這種要死一起的心態,要嘛讓步...不然無解
01/28 15:01, 8F

01/29 10:10, 3年前 , 9F
能在可承受的損失內拿錢解決送神可能相對可行
01/29 10:10, 9F

01/30 17:54, 3年前 , 10F
就算白紙黑字,公司清算也有固定流程
01/30 17:54, 10F

01/30 17:54, 3年前 , 11F
沒有一個股東就可以強迫玉石俱焚的吧
01/30 17:54, 11F

01/30 17:55, 3年前 , 12F
不然買一張台積電股票,就能逼台積電解散,資料銷毀??
01/30 17:55, 12F

01/30 17:56, 3年前 , 13F
第二點是最後的退路,乙不接受也得接受
01/30 17:56, 13F

01/30 17:56, 3年前 , 14F
公司清算就是替三個股東謀取最大利益
01/30 17:56, 14F

01/30 17:56, 3年前 , 15F
當無形資產有人出價買,三人能分到錢,乙無權拒絕
01/30 17:56, 15F

01/30 17:56, 3年前 , 16F
除非乙用更高價買下來
01/30 17:56, 16F

01/31 08:58, 3年前 , 17F
無形資產有人要買,那原po就要找人出錢
01/31 08:58, 17F

01/31 08:59, 3年前 , 18F
太便宜乙也可以買下銷毀
01/31 08:59, 18F
文章代碼(AID): #1W4aoeq3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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