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低價搶生意

看板toberich作者 (法律事務所)時間5年前 (2019/03/02 13:41), 編輯推噓3(305)
留言8則, 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本身是執業律師,且曾經擔任公務員十年,任職期間也負責不少採購案 目前也是不少政府採購案的顧問、兼任研究員 基於以上面的經驗,提供一些法律意見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法律,政府採購法、公平交易法 一、以公平交易法來說,「競爭」這個概念是有定義的 「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 、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而「反競爭行為」(例:聯合行為)是會被處罰高額罰鍰的 也就是說低價搶標根本不是不道德,反而是法律要求 你有實力,就應該大力搶、低價搶,當然不能給出低品質等等 二、以政府採購法來看 直接貼法條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可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試問如果有第三家業者知道第一家與第二家業者見面,會如何處理? 找調查局、廉政署,如果真的進入刑事偵查程序,採購機關很可能就會廢標 第三家以後都可以爽爽標 就算沒有第三家,增加這種風險,對事業經營沒有幫助 不如把本業做好,找自己的律師、找自己的有力人士 事業經營,「法遵」跟「關係」也是很重要的 ※ 引述《Worcester (伍斯特)》之銘言: : 各位對於削價競爭搶生意這件事不曉得有什麼想法 : 尤其是原本的生意長期由一家廠商承接的情況下 : 會覺得商場上本來就各憑本事 : 還是會覺得這是一項沒有商業道德的行為? : 朋友最近說了一件故事 : 有一個機關 每年都會針對固定一項需求公開招標 價格標(最低標) : 一年一標 沒有後續擴充 : 不是工程類的生意 相比之下這項需求單純多了 沒有複雜的利益糾紛 : 金額也不大 最多就是勉強突破七位數 : 這筆生意過去大多是被同一家廠商把持 : 偶爾會有一些程咬金搶走一兩年的生意 之後又會被舊廠商搶回來 : 直到前年 有一家新廠商以有史以來最低價標到這筆生意 : 於是舊廠商找新廠商過去聊一聊 大概就是說些"做生意不必破壞行情" : "你用低價搶我生意 那我也用低價搶你生意 這樣搶來搶去對大家都沒好處" : "把價格壓低 你也沒賺多少 爽到的只有機關 何必呢" : "你如果真的想做 大家都可以談 說不定還可以一起合作" : "下次你也可以跟我說你想用多少標到 我出高你一些些 你標到後再轉包給我也行" : 之類的話 : 新廠商也沒多說什麼 就笑笑而已 : 到了去年 新舊廠商都來投 : 新廠商的價格比前一年還低了1%左右 而舊廠商硬是出更低價把生意搶了回去 : 新廠商也只好摸摸鼻子回家 這就是競爭,以公平交易法來看 It's Good. : 今年投標的時候又快到了 : 舊廠商打了一通電話給新廠商 希望再找他聊聊 : 新廠商一直以最近較忙為由回絕 舊廠商也不願在電話中明講是要聊什麼 : 不過我想大家都知道聊天內容會是什麼 : 而舊廠商會一直試著連絡新廠商 直到對方願意見面為止 : 故事大概就是這樣 : 回到開頭的問題 不曉得大家對削價競爭的看法是如何? : 會覺得搶生意這行為很機歪 還是天經地義? 你可以不參加投標,但切勿見面後才不參加投標 或見面後與對方達成價格上的共識 (其實沒有共識,公平會也可以認為你們有默契的聯合行為) 所以,這可能涉及綁標圍標、聯合行為,產生的潛在風險少則罰鍰 嚴重則不得再參與政府採購 : 假設舊廠商規模比新廠商大很多 要找新廠商麻煩也不難 : 新廠商也有一些人脈 只是不想隨便動用這一層關係 想靠自己的力量解決 : 大家覺得在舊廠商盛情邀約之下 新廠商該不該跟對方見面? 見面這個行為就可能被主管機關誤會了,建議找自己的律師或顧問 : 如果你們是其中一者 又會怎麼做? 避不見面 找律師、有力人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87.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551505312.A.354.html

03/02 14:13, 5年前 , 1F
不一定會進入刑事偵查程序,也可以走行政訴訟?結局
03/02 14:13, 1F

03/02 14:13, 5年前 , 2F
一樣是很可能就廢標,再重新開標,廠商洗牌過壟斷才
03/02 14:13, 2F

03/02 14:13, 5年前 , 3F
不會再發生低價搶標吧
03/02 14:13, 3F

03/02 14:15, 5年前 , 4F
總之,回文所說的就是採購法不管商業公開競爭
03/02 14:15, 4F

03/02 14:16, 5年前 , 5F
至於那些小動作,請自保
03/02 14:16, 5F

03/02 15:56, 5年前 , 6F
反正新公司不理舊公司的邀約是正確的,宴無好宴
03/02 15:56, 6F

03/02 19:05, 5年前 , 7F
圍標搓圓仔湯是犯法的
03/02 19:05, 7F

03/03 15:28, 5年前 , 8F
謝謝律師分享
03/03 15:28,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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