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員工離職

看板toberich作者 (ㄉㄊ)時間11年前 (2013/06/27 09:09),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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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說的「趕快匯薪水給她」是真的。因為勞基法不保障僱主,你只能用曠工來解雇他, 卻沒有辦法討回你的任何損失(例如營業中斷等等)。 ┌──────────────────────────────────┐ │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你要預防這種情形,請你預先從「工作規則」或「契約」。我們家規定給你參考: ┌─────────────────────────────────┐ │ 績效獎金之發給,隨同每月薪資一併發給。有下列情形者,減額發給: │ │一、曠職一班次或無正當理由遲到超過一小時一次者,減額40%。 │ │二、曠職二班次或無正當理由遲到超過一小時二次者,減額85%。 │ │三、請假未依規定時限與流程辦理,每班次減額15%。 │ │四、請假未依規定時限與流程辦理、且無代理人,每班次減額30%。 │ │五、離職未於三十日前提出,減額100%。 │ └─────────────────────────────────┘ 我當然還有其他契約條款綁人,不過先略過。 其實我覺得 kairi5217的這位副店長是未爆彈,「不尊重別人」最壞的影響就是有糾紛 後其他人紛紛求去,剩她一個人還能營業嗎?如果遲遲不處理會影響老闆的威信。 (坊間 傳言大概會是老闆被副店吃的死死的之類) 她主動求去,其實給了你很好的機會。想留她 就曉以大義(書面敘明日後的考核條件,讓她弄清楚這家店不是她的,工作不是她一個人 的),不想留她就順勢讓她走。這個月的薪水真的是小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47.184

06/27 15:40, , 1F
減額發給是績效獎金,而非基本工資吧?
06/27 15:40, 1F

06/27 15:41, , 2F
基本工資=有做就給錢,不能扣。
06/27 15:41, 2F

06/27 15:42, , 3F
所以這對高獎金的有效,對於只領基本薪的PT沒約束力?
06/27 15:42, 3F
我們家即使是打工的人也有獎金.底薪即超過基本工資.如果你們的總金額恰等於基本工資 自然無法用這個制度.

06/27 16:38, , 4F
感謝提供專業見解
06/27 16:38, 4F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4 (06/28 08:34)

06/28 13:16, , 5F
真的長知識了!! 感恩~
06/28 13:16, 5F
文章代碼(AID): #1Hov2tmk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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