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員工離職
推文說的「趕快匯薪水給她」是真的。因為勞基法不保障僱主,你只能用曠工來解雇他,
卻沒有辦法討回你的任何損失(例如營業中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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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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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預防這種情形,請你預先從「工作規則」或「契約」。我們家規定給你參考:
┌─────────────────────────────────┐
│ 績效獎金之發給,隨同每月薪資一併發給。有下列情形者,減額發給: │
│一、曠職一班次或無正當理由遲到超過一小時一次者,減額40%。 │
│二、曠職二班次或無正當理由遲到超過一小時二次者,減額85%。 │
│三、請假未依規定時限與流程辦理,每班次減額15%。 │
│四、請假未依規定時限與流程辦理、且無代理人,每班次減額30%。 │
│五、離職未於三十日前提出,減額100%。 │
└─────────────────────────────────┘
我當然還有其他契約條款綁人,不過先略過。
其實我覺得 kairi5217的這位副店長是未爆彈,「不尊重別人」最壞的影響就是有糾紛
後其他人紛紛求去,剩她一個人還能營業嗎?如果遲遲不處理會影響老闆的威信。 (坊間
傳言大概會是老闆被副店吃的死死的之類) 她主動求去,其實給了你很好的機會。想留她
就曉以大義(書面敘明日後的考核條件,讓她弄清楚這家店不是她的,工作不是她一個人
的),不想留她就順勢讓她走。這個月的薪水真的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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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47.18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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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即使是打工的人也有獎金.底薪即超過基本工資.如果你們的總金額恰等於基本工資
自然無法用這個制度.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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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4 (06/28 08:3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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