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股票已申報贈與但未過戶
以下還是北區國稅局書面回覆
固然我問的是假設性問題 但我希望依據政府解釋來做規劃
卻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 實在是有點困惑
由於先前寫郵件給國稅局信箱 XX分局回覆"財政部函釋係指不動產 未延伸至動產"
我又寫了封郵件給財政部 請求解釋該函釋是否適用記名動產(股票)
結果收到的卻是北區國稅局的回覆
詢問有關贈與股票之贈與日認定乙案(MOF xxxxx),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
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
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為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次按「……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定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
日為準。」為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所明釋。
三、是以台端贈與上市公司股票之贈與日,依前揭規定,應以贈與契約訂定之日為準。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事事如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敬啟
※ 引述《badfood (我怕蟑阿螂)》之銘言:
: 以下是北區國稅局書面回覆 和先前討論有些許不同
: ※ 引述《badfood (我怕蟑阿螂)》之銘言:
: : 請問稅法專家
: : (1) 遺產稅法第十五條:
: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 : ,併入其遺產總額
: : (2) 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略以:
: : 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 : 假設
: : 某甲在101年起 每年至國稅局申報贈與名下股票220萬給其子某乙 取得國稅局免稅證明書
: : 連續十年共贈與2200萬股票給某乙 但皆未辦理過戶登記
: : 之後在111年初往生 111年並未辦理贈與
: : 請問
: : (1)
: : 某甲在110年有感時日無多 在110年年底將該批股票一次過戶給某乙
: : 某甲的遺產 應併入死亡前兩年贈與金額(440萬) 還是全部十年的贈與金額(2200萬)
: 書面回覆: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
: 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因某乙至某甲死亡前一年始受贈2,200萬元,
: 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為2,200萬元,
: 理由:
: 1.動產移轉以他人允收而生效力
: 2.財政部函釋係指不動產 未延伸至動產
: 3.法令解讀或有爭議 但此為該局內部討論結果 並會據此審核申報案件
: : (2)
: : 某甲在往生前皆未過戶股票給某乙 是否2200萬的股票均視為某甲遺產
: : 謝謝
: 可以請求為債權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請求權以1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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