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股票已申報贈與但未過戶

看板tax作者 (我怕蟑阿螂)時間11年前 (2012/12/25 14:31), 編輯推噓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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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區國稅局書面回覆 和先前討論有些許不同 ※ 引述《badfood (我怕蟑阿螂)》之銘言: : 請問稅法專家 : (1) 遺產稅法第十五條: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 ,併入其遺產總額 : (2) 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略以: : 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 假設 : 某甲在101年起 每年至國稅局申報贈與名下股票220萬給其子某乙 取得國稅局免稅證明書 : 連續十年共贈與2200萬股票給某乙 但皆未辦理過戶登記 : 之後在111年初往生 111年並未辦理贈與 : 請問 : (1) : 某甲在110年有感時日無多 在110年年底將該批股票一次過戶給某乙 : 某甲的遺產 應併入死亡前兩年贈與金額(440萬) 還是全部十年的贈與金額(2200萬) 書面回覆: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 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因某乙至某甲死亡前一年始受贈2,200萬元, 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為2,200萬元, 理由: 1.動產移轉以他人允收而生效力 2.財政部函釋係指不動產 未延伸至動產 3.法令解讀或有爭議 但此為該局內部討論結果 並會據此審核申報案件 : (2) : 某甲在往生前皆未過戶股票給某乙 是否2200萬的股票均視為某甲遺產 : 謝謝 可以請求為債權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請求權以15年為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09.112.189

12/25 14:48, , 1F
覺得可能沒搞清楚問題 建議詢問:
12/25 14:48, 1F

12/25 14:48, , 2F
1.贈與稅課徵對象為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 及課徵時點?
12/25 14:48, 2F

12/25 14:50, , 3F
2.若前10年雙方有贈與合意,惟10年後一次移轉過戶,課徵時點?
12/25 14:50, 3F

12/25 14:57, , 4F
可附這個判決作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00號:稅法上
12/25 14:57, 4F

12/25 14:58, , 5F
贈與稅之課徵,係以債權契約為其課徵標的,與物權契約無關
12/25 14:58, 5F

12/25 14:59, , 6F
我有去找承辦人聊聊 他的意思是有討論過我的問題 結論就是
12/25 14:59, 6F

12/25 15:00, , 7F
2200萬都要課稅 XD 我的規畫是分年辦理贈與給家人但不過戶
12/25 15:00, 7F

12/25 15:00, , 8F
錢留在自己身邊總是好的 現在要在思考一下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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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5:02, , 9F
還沒贈與,那就規劃一下吧。 承辦人的回覆,在法律上恐怕有
12/25 15:02, 9F

12/25 15:04, , 10F
點問題 不過,不怕官只怕管....
12/25 15:04, 10F

12/25 15:05, , 11F
謝謝樓上大大專業意見 民不與官鬥 為假設性問題和國稅局
12/25 15:05, 11F

12/25 15:06, , 12F
爭辯無益 反正都不過戶往生後也可從遺產中扣除 有這點
12/25 15:06, 12F

12/25 15:06, , 13F
就夠了 錢留在身邊是最好的
12/25 15:06,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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