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股票已申報贈與但未過戶

看板tax作者 (我怕蟑阿螂)時間11年前 (2012/12/09 03:43),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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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稅法專家 (1) 遺產稅法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併入其遺產總額 (2) 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略以: 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假設 某甲在101年起 每年至國稅局申報贈與名下股票220萬給其子某乙 取得國稅局免稅證明書 連續十年共贈與2200萬股票給某乙 但皆未辦理過戶登記 之後在111年初往生 111年並未辦理贈與 請問 (1) 某甲在110年有感時日無多 在110年年底將該批股票一次過戶給某乙 某甲的遺產 應併入死亡前兩年贈與金額(440萬) 還是全部十年的贈與金額(2200萬) (2) 某甲在往生前皆未過戶股票給某乙 是否2200萬的股票均視為某甲遺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09.112.189 ※ 編輯: badfood 來自: 124.109.112.189 (12/09 14:19)

12/09 14:22, , 1F
依實務 贈與稅課徵對象為債權行為,時點為債權行為時。
12/09 14:22, 1F

12/09 14:24, , 2F
要看是否確係贈與,或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87)?
12/09 14:24, 2F

12/09 14:25, , 3F
如果確係贈與,1.440萬 2.列為未償債務
12/09 14:25, 3F

12/09 14:33, , 4F
所以第二種情況 反而可以較情況一少繳44萬的遺產稅 是嗎?
12/09 14:33, 4F

12/09 14:40, , 5F
2情形,死前兩年贈與也是要依遺贈稅法15條併入遺產的
12/09 14:40, 5F

12/09 14:42, , 6F
所以都一樣 謝謝
12/09 14:42, 6F
文章代碼(AID): #1GmvXslR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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