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下符的老師
※ 引述《souldragon (太極螺旋)》之銘言:
: ※ 引述《thismy (英雄氣短兒女情長)》之銘言:
: : 這麼簡單
: : 這不是心理學上的什麼浮水效應嗎? (其實我可能記錯亂,請糾正)
: : 我喊無效退費後,就會有一堆人來找我......
: : 若有100人想跟男友復合,我幫忙下符...然後我隨便畫個小叮噹..嗯 反正亂畫
: : OK,100人中,若只有20人成功復合,80人失敗。
: : 80人退費,20人不退費。
: 世界上最聰明的前1% 醫生或律師都不會敢做這種保證
: 沒醫好你的病 退錢 官司打輸 退錢 東西不好吃 退錢
: 更不要說推文還有人在扯倒賠一百萬一千的 什麼邏輯??
: 以醫生來說 病人沒救活還要被告打官司 只會造成防禦性醫療
: 中上以上的重症重傷病患就不收 那最後倒楣的還是病人自己
唉 重點不在於醫生或律師會不會做這種保證
而在於面對的是不是真的醫生或律師
咒法在現實生活中來說 不是很聰明的那1%或會通靈的那1%能學會的
除了有心想學 且有發願以外 還要經過上天的認可才能一道道學會咒語
再說 就算學會了 也不是每個人、每件事都能使用
有一定的程序及規矩 無奈的是這個沒有法律來限制
沒辦法用醫師法來抓庸醫 或一定有考上執照的才能幫人處理案件
於是 退費這種事只能威嚇冒牌貨 也就是所謂的神棍
在施法的過程中 「意念」很重要
人的意念有時會影響事情的發展或好壞
就算不靠施法
相信有人遇過"想到某人 就剛好遇到或對方來電"等事情
有些是巧合 有些是意念造成的結果
無奈的是 很多神棍都會把這些扯成"施法成功"才會形成的樣子
也很多當事者都會有"這個人真有神力 他好厲害"的錯覺
放心 真正有效的絕對會讓你看到蛛絲馬跡 想反駁都沒辦法
(有興趣我再舉幾個真實發生的例子)
所以thismy才會說 以無效退費來達威嚇效果
再者 我想原po應該不明白
假使有能力替人處理事情也為必是好事的道理
真的有辦法改變事情的人 需要去背負這些因果
某個部份來說 還要去面對指責或承擔部份責任
真正的能者 就算擔起這些責任也不怕去面對信眾退費
因為咒法在某些程度運用得當 配合人和 成功機率很高
再加上一堆人只要摸著邊就會以為有用
只有虛晃聲勢的人才會怕這招
: : 我賺了20人的錢......這20人再幫我宣傳,好神奇喔。
: : 這80人因為我好心退錢和會掰一個理由什麼在一起不吉之類,
: : 所以也不會去破壞攻擊(沒收你錢有什麼好攻擊的?)
: : 所以檯面上你就會只看到許多人說我很靈,哇,真神耶`~~~
: : 於是更多人找我,1000個找我好了,我畫一張符能花多少時間?
: : 1000人當中,只要有10% 的成功率,我就賺翻了,
: : 何況,有些事賭一賭才不只10%,如考試考得上、找到工作之類的....
: 是阿 有人來問國考一率回不會上就好了嘛 錄取率不到5%
: 命中率有95%以上 那你還不快去做神棍 賺死囉 XD
: 這種邏輯和酸民差不多 嘴砲做 xx 行業好好賺喔
: 但自己都一直擺爛不去做 不是很好賺嗎??
神棍真的很好賺啊
這是黑心賺這種錢的報應是很慘的
就算有能力的人要賺這個
沒辦法不沾染或沒辦法擺脫這些因果 下場一樣會很慘
沒有碰這行的人是不會知道的 就算知道也一堆鐵齒的人
不然就拐騙他人當墊被 殊不知自己還是會有事
所以訪間碰到的 很多都是神棍
你確定是擺爛嗎?
是不想惹麻煩!
: : 反正我亂畫一通,
: : 你本來不找我,也會找到工作的,找了我,你找到工作還要付我錢,何必?
: : 因為我宣稱不靈不必付錢,那更多人來找我了,
: : 但反正不靈我又不虧本,對吧?
: : 萬一他運氣好還要給我錢,對吧?
: : 有失業的板友嗎?咱們來辦宗教吧.....很好賺的
: 你這種邏輯只是盪到鐘擺另一邊的兩種極端而已
: 和神棍比沒好多少就是了 XD
真正的法與術 是有順序跟過程的
姻緣沒到、智慧不夠、道心不夠 是無法學會的
(總不能教一個只會數123的孩子學加減法吧)
但社會大眾總是要求很多(尤其是ptt)
總要人學會整套代數幾何 才准說嘴(因為這樣才禁的起驗證)
所以 真正強者是不會輕易讓你看到的
會以前去衡量或卻步的 絕對不是強者
---
對了 我不會畫符 也不愛符咒 不要叫我出來面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218.112.30
推
09/01 21:58, , 1F
09/01 21:58, 1F
※ 編輯: meegan 來自: 49.218.112.30 (09/01 22:01)
推
09/01 22:03, , 2F
09/01 22:03, 2F
→
09/01 22:31, , 3F
09/01 22:31, 3F
推
09/01 22:43, , 4F
09/01 22:43, 4F
→
09/01 22:46, , 5F
09/01 22:46, 5F
→
09/01 22:48, , 6F
09/01 22:48, 6F
→
09/01 22:49, , 7F
09/01 22:49, 7F
→
09/01 22:52, , 8F
09/01 22:52, 8F
→
09/01 23:38, , 9F
09/01 23:38, 9F
→
09/01 23:51, , 10F
09/01 23:51, 10F
推
09/02 00:00, , 11F
09/02 00:00, 11F
→
09/02 00:03, , 12F
09/02 00:03, 12F
推
09/02 04:15, , 13F
09/02 04:15, 13F
→
09/02 09:22, , 14F
09/02 09:22, 14F
推
09/02 23:27, , 15F
09/02 23:27, 15F
→
09/02 23:29, , 16F
09/02 23:29, 16F
→
09/02 23:31, , 17F
09/02 23:31, 17F
→
09/02 23:33, , 18F
09/02 23:33, 18F
→
09/02 23:34, , 19F
09/02 23:34, 19F
→
09/02 23:35, , 20F
09/02 23:35, 20F
→
09/02 23:37, , 21F
09/02 23:37, 21F
→
09/02 23:39, , 22F
09/02 23:39, 22F
→
09/02 23:40, , 23F
09/02 23:40, 23F
→
09/03 00:04, , 24F
09/03 00:04, 24F
推
09/03 03:05, , 25F
09/03 03:05, 25F
推
09/03 15:19, , 26F
09/03 15:19, 26F
→
09/03 15:21, , 27F
09/03 15:21, 27F
→
09/03 15:22, , 28F
09/03 15:22, 28F
→
09/03 15:31, , 29F
09/03 15:31, 29F
→
09/03 15:34, , 30F
09/03 15:34, 30F
→
09/03 15:35, , 31F
09/03 15:35,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