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你先睡,明天你的著作就是老闆的
我稍微研究了一下著作權法案的修正,
如果有良知的老闆對於 soho 影響不大,
只怕合約寫成「雇用」而非「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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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貿、核四、自經區、石虎的議題輪番轟炸下,
許多人忽略了「著作權」法案的修訂。
我不敢說這個議題有多重要,只請你設想有一天,
你在午休時間的隨手塗鴉都變成公司的財產,
上傳到 Facebook 將被公司提告侵占著作權 …. ?
按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草案,修正條文中的第十三條可分為甲案與乙案:
甲案與現行規範差異並不大(節錄):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
其約定。
乙案就與現行規範差很大(節錄):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簡言之,在雙方契約未載明清楚的情況下,著作人預設是勞方;
而乙案則恰恰相反,著作人預設給了資方。再來看看乙案的說明(節錄):
受雇人基於僱傭關係,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自係在雇用人之指揮監督下,利用雇用人提
供之軟、硬體設備、資金及人力等所完成,為便於後續將著作公開發表及改作等利用 …
身為一個自由業者,著實無法驗證上段論述之真假;
然而所謂的「於職務上」應是以工作合約為準,
因此若某公司雇用一美術人員為「設計員工」,
是否該員工於午休的塗鴉,甚至下班後的隨筆都成了公司「於職務上」的著作?
對於接案的 soho 族而言,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除了保障著作權外,
更明文限制了出資人的使用權: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契約約定之。未約定著作
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於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然而仍要注意的是,資方是否會在契約上載明此項工作為「受雇人於職務著作」
而非「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
對於經驗不足的勞方,資方很容易就成為著作人,
而勞方除了微薄的薪水外恐將一無所有。
所以醒醒先別睡,中華民國的智慧財產局需要你的建議:
本局為廣納各界意見、集思廣益,已訂於103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於本局18樓禮堂(台
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舉行公聽會,屆時將邀請產、官、學界相關機關、團體及專
家參與討論,歡迎各界關心著作權議題的朋友踴躍出席見,如有相關修法意見,除可當場
提出外,亦可以書面逕送「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以
電子郵件寄送ipocr@tipo.gov.tw信箱,歡迎大家多加利用及提供修法意見,非常感謝您
的參與。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徵求各界意見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14726&ctNode=7127&mp=1
不好讀網誌版歡迎分享 XD
http://cleanwind.3sidea.com/?p=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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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eanwind:轉錄至看板 PublicIssue 04/2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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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雇主享有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但是著作人享有如下保障,所以若雇主拿走著作人,那真的是可以隨便改了: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
害其名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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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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