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撿屍反被糾纏求負責!向她父母自首也擋不了 崩潰出大絕:告我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10/14 12:44), 編輯推噓42(4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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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撿屍反被糾纏求負責!向她父母自首也擋不了 崩潰出大絕:告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14/1830983.htm#ixzz6aojF4XzM 記者徐愷昕/台中報導 朱姓男子與女子夢夢(化名)一日相約KTV飲酒歡唱,結束後朱男見夢夢醉倒狂吐,遂提 議先至摩鐵休息,怎料在房內他卻不顧夢夢一再提醒「你不能碰我、不可以撿屍」,仍與 女方發生關係。對朱男有好感的夢夢,酒醒後不斷以此要對方負責,朱男因已有女友,為 了斷乾淨,主動要求夢夢對他提告,近日法院判決出爐。 朱男因買手機認識女子夢夢,2人一日晚上11點許相約彰化市某KTV唱歌,開心喝紅酒同歡 ,隔日凌晨2點多,朱男見夢夢不勝酒力狂嘔吐,也無法自行行走,遂提議一起到附近摩 鐵休息,夢夢答應後2次提醒朱男:「你不能碰我、不可以撿屍。」 沒想到進房後朱男完全不把話放在心上,將女方脫衣解褲後直接上。同日上午夢夢清醒, 發覺身上一絲不掛且下體有痛感,經質問朱男,才得知自己遭撿屍。雖然如此,夢夢與朱 男事後仍有聯繫,甚至還上摩鐵上床2次,一切直到朱男坦言自己已有女友,2人才關係生 變、發生爭執。 朱男後來不斷遭夢夢糾纏,他最後主動前去夢夢家向女方父母自首道歉,希望可以就此斷 乾淨,然而夢夢卻不買單,執意男方要對她負責,最後朱男因實在沒有辦法脫身,便主動 向女方表示,「那你就告我好了」,並一起前往警局報案。 法庭上,朱男承認有與夢夢酒後發生關係,但強調雙方是合意性交,而朱男辯護律師則以 夢夢當下還有配合起身、更換姿勢的舉動,指出女方性交時意識清醒,並非被撿屍;朱男 無奈指出,夢夢是因不甘遭疏遠、由愛生恨,才故意提告以求報復。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不管2人關係為何、曾經是否交往,但朱男還為此特地前去向夢夢父 母道歉,顯然代表他們酒後性交並非合意,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朱有期3年6月;案經上訴 ,台中高院審結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 註: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侵上訴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與告訴人A女離開KTV之前,曾對告訴人承諾不會撿屍,以 及嗣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之犯行,辯稱 :我與告訴人到汽車旅館後,也有親吻、擁抱的動作,我跟告訴人示意要進行下一步,告 訴人當時是有意識的,告訴人有跟我點頭,我與告訴人是在你情我願的情形下發生性關係 。告訴人隔天也沒有任何反應,而是與我一起開心的離開,我沒有乘機性交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為乘機性交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 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茲就告訴人歷次證述內容析述如下: 1.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我之前賣手機的客人,被告於106年9月15日約我去吃熱炒 ,後來又約我晚上11時許去唱歌,當天是第一次跟被告出去,我本來就對被告有好印象, 所以同意去唱歌。唱到16日凌晨2時許,當時我喝醉了在吐,眼睛睜不開,我聽到被告打 電話叫計程車要去長榮桂冠汽車旅館,被告扶我去搭電梯時,我有問了被告2次「不能撿 屍」,被告說不會碰我,被告會在床下,我才同意跟被告去汽車旅館休息,我只記得被告 扶我到KTV大門後,我就沒有意識了,因此不知道前往汽車旅館時,有無其他人在場。隔 天早上醒來,被告就睡在我旁邊,我起來時全身是赤裸的,沒有穿內褲,而且下體會痛。 後來因為被告一直安撫我、跟我聊天,我對被告也有好感,所以後來才會再與被告至汽車 旅館發生2次性行為。我沒有介紹被告給我父母,只有去工廠找過被告,但是沒有找到被 告等語。 2.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於104年左右,曾到我手機店購買手機,那是第一 次認識,認識後,沒有一起出去過,直到106年9月15日,被告到我店裡購買手機,約我出 去唱歌,我就答應,當天晚上10時30、40分許,抵達彰化好樂迪,我後來跟被告進去包廂 唱歌、飲用紅酒,印象中我喝酒快暈倒時在吐,當時我有看一下手機,大概是凌晨2時許 ,我對在包廂的事只有片段的印象,一直到搭電梯時,我全身已經沒有力氣,我有聽到被 告在叫計程車,我有印象跟被告說「你不能碰我、不可以撿屍。」我說了2次,被告對我 說「不會碰妳、不會撿屍。」我講完話之後就沒有意識,我不曉得被告怎麼帶我搭計程車 。後來被告扶我下車時,只知道要帶我進一個房間,我看一眼之後又暈過去,接著我沒印 象,中間被告在對我做不禮貌的事,也就是被告在我身上動,被告對我為性行為時,我有 看了一眼,但我根本講不出話,身上完全沒任何力氣,後來我還是暈了。之後等我有印象 已經是隔天早上,我醒來就質問被告不是承諾不會碰我,被告說忍不住。我看到被告身上 全是刺青,我印象中被告是一個有禮貌、很斯文的人,我看到刺青之後會害怕,所以我逼 我自己要冷靜,後續我跟被告沒有任何爭執,因為我只想要安全離開。我頭很痛、很暈, 全身也沒有力氣,下體也很痛,走路都搖搖晃晃。之後我就跟被告一起搭計程車離開並回 家,我回家後沒有跟父母講,因我擔心父母知道會擔心。事發後有跟被告見過2次面,因 被告中間一直不斷安撫我、關心我,一直在試探我的情緒、問我的狀況。被告於107年1月 2日突然到我家,說要跟我的父母道歉,我覺得被告是因為對那件事情感到愧疚,我沒有 親耳聽到,只有聽到我父母轉述,被告向我父母表示,因出去唱歌有喝酒,對我做不禮貌 的事,然後說很對不起我父母。我跟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交往過。我在偵訊時有提供2個 錄音檔,1 個是1月2日被告來找我父母後,在我家外面錄的,當時我很生氣,我問被告把 我當什麼,我一直問被告那天出去唱歌喝醉酒對我做的事,當下我是不清楚,我要被告負 起所有責任。之後1月5日的錄音是我想要知道被告跟我媽媽說什麼,因我媽媽一直在罵我 不檢點,我很難過,因被告對我做的事,反而變我的錯誤。我會對被告錄音,是因被告 107年1月2日突然跑來我家,不知道對我的家人做什麼,因為這樣我才開始對被告錄音, 我要保護自己,因為被告曾經威脅過我等語。 3.觀諸告訴人就其在KTV包廂酒醉嘔吐、聽聞被告叫計程車時2次要求被告不能撿屍、清醒 時發現全身赤裸且下體有痛感等主要基本事實,前後證述互核大致相符,並無重大瑕疵可 指。又依告訴人上開證詞及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詞,可知被告與告訴人當時並非男女朋友, 且係第一次相約外出,而告訴人離開KTV前,有要求被告不能撿屍,顯見告訴人十分在乎 自己名節,明確表示當時不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又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 自承其與告訴人自KTV離開至汽車旅館過程中,因告訴人喝太多、走路不穩,而攙扶告訴 人一節,堪認告訴人離開KTV時,確已酒醉至難以獨力行走,而處於無意識不能抗拒之狀 態無訛,而以被告偵查中所供離開KTV、到達汽車旅館、進房沖完澡後與告訴人發生性行 為等一連串密接之時序以觀(見偵卷第5頁、第38頁反面),實難信告訴人在短時間內, 得以自行清醒恢復成正常意識,並改變心意而同意與不甚熟稔之被告進行性交行為。是被 告辯稱性交時有徵得告訴人同意一詞,顯與常理有違。再告訴人早上醒來後,曾質問被告 為何事前答應不撿屍,卻還是發生性行為,被告回覆係因忍不住乙情,迭據被告於警詢、 偵訊時自承在卷,由渠2人於告訴人清醒後之對談觀之,益徵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時 ,並非出於告訴人之同意甚明。基上,告訴人上揭證述係遭被告趁其酒醉而意識不清,處 於相類於心智缺陷不能抗拒之情形下,對其為性交行為等情,核與客觀事證相符,堪信為 真實。 (二)、性侵害犯罪通常具有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 執一詞,而難辨真偽之情形。被害人以證人身分之陳述,雖非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 可信,事實審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 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次按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 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 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 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是所 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 強證據之資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並有下列補強 證據,足以擔保告訴人證述之真實性: 1.被告於107年1月2日前往告訴人住家後之對話內容如下: ┌────────────────────────┐ │(略) │ │女:你跟我媽說要負責,那你有要負責嗎? │ │男:沒有,我說「你要我對你負責」,我要負什麼責?│ │女:先生,你理一下狀況好不好? │ │男:理什麼狀況? │ │女:107年9月15號(男:然後呢?)我們出去(男:然│ │ 後呢?)唱歌(男:然後呢?)、喝酒,那我是不│ │ 是喝醉酒了? │ │男:然後呢? │ │女:你聽我講,我是不是喝醉酒了? │ │男:是。 │ │女:那你有沒有因為我喝醉酒了,你跟我發生關係? │ │男:有。(01:13) │ │女:有,你有發生嘛! │ │男:有。(01:15) │ │女:請問一下,我那時候狀態,我是不清楚的喔!我不│ │ 清楚喔!我要在喝醉之前,好樂迪的時侯,我有沒│ │ 有跟你說「你不要碰我」?(01:16) │ │男:有。(01:25) │ │女:那後來你有沒有碰我?(01:26) │ │男:我也不清楚。(01:28) │ │女:你不清楚? │ │男:我也不清楚。 │ │女:不清楚?我們有沒有發生關係? │ │男:我們喝了多少酒? │ │女:我們有沒有發生關係?你說? │ │男:有。 │ │女:我們有發生關係嗎?你在說「有」嗎? │ │男:有。 │ │女:醒來的時侯,我有沒有問你說「你不是承諾我說你│ │ 不會碰我」,可是你為什麼還碰我? │ │男:我們都喝酒了,好不好? │ │女:所以你喝酒,你喝酒就可以跟我發生關係嗎? │ │男:當然(女:我有沒有…)沒有人說對。 │ │女:我有沒有…(男:當然沒有人說對。) │ │女:我有沒有跟你說… │ │男:當然沒有人說對,這是我錯的地方,(女:我有沒│ │ 有…)這是我錯的地方。 │ │女:我一直都不同意喔! │ │男:這是我錯的地方。好,所以你要我怎麼負責你說。│ │女:你為什麼要跟我發生關係?你說。 │ │男:你說。 │ │女:所以我是你的發洩工具嗎? │ │男:這無論是什麼,是一個衝動什麼也好,好不好?我│ │ 至少不是把你當那種花幾千塊可以的小姐好不好?│ │ (02:11) │ │女:所以? │ │男:要的話我去金馬路一條賓館,丟個幾千塊進去就好│ │ 啦! │ │女:所以你說「那一天我們有沒有發生關係?」(02:│ │ 28) │ │男:有有有有有有有,好不好! │ │女:那你… │ │男:就算你到法庭上,我也一定承認說「有」。 │ │女:好,好,那我問你,那我問你…男:嗯! │ │女:你為什麼要跟我發生關係? │ │男:我說…女:你說。 │ │男:你喝了酒,我也喝了酒。 │ │女:所以呢? │ │男:好不好?好。 │ │男:我是男生我有不對的地方。 │ │女:你那時侯意識不清楚嗎?你有辦法扶我上計程車,│ │ 你有辦法帶我去長榮桂冠開房間,你意識不清楚嗎│ │ ? │ │男:好,所以呢?那你就告我好了,好不好,你就告我│ │ 。 │ │女:所以你要我告你嗎? │ │男:可以可以。 │ │女:好,我們現在馬上去派出所。 │ │男:好,走。 │ │女:好。 │ │(略) │ └────────────────────────┘ 上開對話內容業經原審及本院勘驗屬實。而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已明確表示告訴人 當時已酒醉,且被告有在告訴人酒醉之狀態下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又被告經告訴人一再 追問何以言明不撿屍卻仍與之發生性關係時,係答稱一時衝動等語,而非以告訴人當時有 同意一詞回覆。衡諸常情,被告遭告訴人質問上情時,依一般人之直覺反應,理應會有所 疑惑、質疑告訴人何以明知故問,並直言被告以上開方式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係經告訴人 同意,斷無在告訴人不斷質問下,不但未有隻言片語質疑告訴人當時並未酒醉且意識清楚 ,為何明知故問有無與其發生性行為,反而一味認錯致加深告訴人為其洩慾工具感受之理 。從而,依上開對話內容,自可佐證告訴人指證被告於案發之際,係趁其酒醉而意識不清 ,處於相類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之狀態,對其為上開性交行為等情,確與事實相符。 2.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告訴人瘋狂一直找我,還跑到我上班的地方,對我造成困擾, 所以我才跑到告訴人家,希望藉由告訴人父母去緩和告訴人情緒等語,依卷附通聯紀錄所 示,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後至告訴人提出告訴前,確實曾有頻繁之聯繫,復參以渠2人上 開對話內容及告訴人前揭證述,堪認兩人事後因情感因素有所爭執,被告遂希冀透過告訴 人父母處理此事。而證人A女之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於107年1月2日晚 上10點多來我家,說我有一個女兒在開通訊行賣手機,並說自己姓朱、是台北人、已有女 朋友,因喝酒亂性而與我女兒發生男女關係,所以來道歉。告訴人這時就下樓來不讓被告 講,拉著被告去派出所等語(見偵卷第73頁反面,原審卷第148頁反面)。被告就前往道 歉之原因,雖辯稱:我是因為要與告訴人分手,告訴人說不要,所以跟告訴人父母道歉等 語(見原審卷第149頁反面),然是否交往、分手本係男女雙方個人之事,與旁人無關, 況被告在此之前從未見過告訴人父母,尚無僅因分手而須向告訴人父母道歉之理。又如被 告所辯合意性交一詞為真,其亦無須特意向告訴人父母道歉。準此,由證人A女之母證詞 及被告上開之舉,更可證告訴人指證被告係趁其酒醉而意識不清之際,對其為性交行為一 情,確堪採信。 3.另告訴人提出其與被告間於107年1月5日之電話對話錄音內容,亦經原審及本院勘驗在 案。惟依該通話內容可知被告在通話當時係處於喝酒後之狀態,則其當時對外界之知覺、 理會、判斷如何?陳述是否為其真實之意思?抑或與事實相符?並無法確認,是該部分對 話內容尚難逕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附此敘明。 (三)、被告及辯護人所辯(護)不可採信之理由: 1.被告於偵訊時雖曾辯稱:我在唱歌時,有抱告訴人跟親告訴人,告訴人都沒有反抗等語 ,然男女間之一方縱對他方有好感,而同意與他方為牽手、親吻、擁抱等行為,此與是否 同意與對方進一步發生性交行為,要屬二事,而與他人發生一夜情之性交行為,事涉個人 品格與風評,亦存有感染性病之高度風險,另個人身體與性自主決定權,亦為國家法律所 明文保障,非謂告訴人於唱歌時,曾與被告為親吻、擁抱等親密行為,即得逕自推論告訴 人必然同意發生性行為,此乃事理之當然。 2.辯護人雖以告訴人於性行為過程中,曾有配合起身、更換姿勢之舉,足認告訴人意識清 醒一詞置辯,然告訴人離開KTV時,已因酒力發作而陷於意識不清之泥醉、昏睡狀態,此 業如前述,則告訴人因酒精作用所致而出現非自主意識之聲音或動作,性質上均為非出於 自主決定之無意識語言及動作,此與有自主意識下之言行,具有表達意思表示之意義,不 可同日而語,此為一般人均可得知悉之生活經驗,是辯護人此揭所辯,亦不可採。 3.辯護人雖就告訴人事發後未立即求援或告知親友,且與被告交往,復於交惡後始提出告 訴等節,有所質疑。然查,一般人均知遭受性侵害時冷靜、鎮定,並立即求援、報警、驗 傷留下證據等程序步驟,但實際發生性侵害時,被害人所面臨之真實情狀,以及因加害者 不同,致被害人之思維、作法上顯非必然如此,因此,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如未立即求援 、報警、驗傷及保留證據等作為,是否即可斷然否定被害人所指述遭性侵害之情,顯有疑 義。查告訴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本來就對被告有好印象,所以才會同意跟被告 去唱歌。106年9月16日返家後,我擔心父母知道會擔心,所以一直都不敢說。後來會再與 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因為他一直安撫我、對我很好、會跟我聊天,106年9月16日之後的聯 絡,大致上都是被告在安撫我、問我的狀況及心情等語。而性侵害案件中確實會因被害人 之個性、與加害人間之關係等,在面臨遭受性侵害當下會為如何反應、處理,並無一定, 或有激烈反應、抗拒、逃離、情緒崩潰或沈默隱忍不一而足,故不能因告訴人未立即求援 、告知親友,即遽以推論性交行為係出於告訴人之同意;且告訴人自陳因被告安撫情緒及 對被告有好感,故於案發後另曾與被告為2次合意性交之行為,尚無違背情理之處,更可 徵告訴人並無因與被告發生感情糾紛,而刻意渲染、誇大另2次亦非合意性交之情。再依 上開對話內容可知,渠2人因被告前來住處尋找A女之母而有所爭執後,被告先對告訴人 言稱不然以提告解決眼前僵局,告訴人始順其話語要求立刻至派出所報案,難認係告訴人 不甘遭疏遠、由愛生恨,故意提告以求報復;亦可見告訴人非積極以提起告訴作為手段, 衡情亦與刻意誣指他人犯罪之情況迥異。是辯護人為被告所為上揭辯護,並無論理上之必 然關連性存在,自無可採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確有對A女為乘機性交之行為,其所辯無非卸飾之詞,不足採信, 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 告違背對告訴人之承諾,僅為滿足一己之性慾,利用告訴人酒醉意識不清而處於相類似心 智缺陷而不能抗拒之狀態,對告訴人為性交之行為,對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 致使告訴人身心健康嚴重受創,遭受之打擊迄今仍無法平復,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自述 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在五金工廠上班、無須扶養之人的生活狀況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 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35.92.6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2650652.A.25B.html

10/14 12:52, 3年前 , 1F
夢夢? 確定不是新題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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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2:52, 3年前 , 2F
樓下夢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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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2:53, 3年前 , 3F
樓下mi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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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2:55, 3年前 , 4F
夢夢又壞壞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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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2:58, 3年前 , 5F
又是夢夢,哪次不是寫夢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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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03, 3年前 , 6F
我看到被告身上全是刺青,我印象中被告是一個有禮貌、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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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03, 3年前 , 7F
斯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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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11, 3年前 , 8F
台南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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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34, 3年前 , 9F
我準備好被撿屍了 夢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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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39, 3年前 , 10F
夢夢好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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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41, 3年前 , 11F
應該說 要拍動新聞的話可以找夢夢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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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42, 3年前 , 12F
夢夢我在這 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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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45, 3年前 , 13F
夢夢劇本產量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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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50, 3年前 , 14F
撿到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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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28, 3年前 , 15F
寧可被判三年也不想對這女的負責 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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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34, 3年前 , 16F
怎麼最近化名都是夢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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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46, 3年前 , 17F
SWAG新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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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49, 3年前 , 18F
我看這對最後是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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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50, 3年前 , 19F
自己找牢飯吃,這要求我這輩子沒聽過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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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52, 3年前 , 20F
寧被關三年那個女生是很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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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53, 3年前 , 21F
又夢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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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54, 3年前 , 22F
都高院了 要怎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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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01, 3年前 , 23F
夢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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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02, 3年前 , 24F
到處夢夢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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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10, 3年前 , 25F
夢夢,快上來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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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11, 3年前 , 26F
呼叫mi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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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14, 3年前 , 27F
召喚夢夢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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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37, 3年前 , 28F
三年六個月?這麼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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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41, 3年前 , 29F
那個女的還故意錄音 早就設局要套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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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45, 3年前 , 30F
像這種要求 我這輩子沒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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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47, 3年前 , 31F
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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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51, 3年前 , 32F
硬上了還不想負責 被告也是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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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5:59, 3年前 , 33F
夢夢新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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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6:02, 3年前 , 34F
管不住小頭 沒啥好抱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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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6:05, 3年前 , 35F
女生其實也沒做啥 男的就自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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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6:40, 3年前 , 36F
哈哈哈哈哈 被判三年不如跟她交往吧 反正還不是到處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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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6:40, 3年前 , 37F
哪有差 北七一個耶XD
10/14 16:40, 37F

10/14 17:19, 3年前 , 38F
這件不是改判無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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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7:39, 3年前 , 39F
都市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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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7:41, 3年前 , 40F
黑鮑脆 汁開胃
10/14 17:41, 40F

10/14 17:55, 3年前 , 41F
好多夢夢
10/14 17:55, 41F

10/14 18:03, 3年前 , 42F
一定很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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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很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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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想說找個吃粗飽的結果吃到口香糖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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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8:53, 3年前 , 45F
等等,都這樣了還算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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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9:09, 3年前 , 46F
男的活該,乖乖坐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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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9:31, 3年前 , 47F
夢夢在我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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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9:46, 3年前 , 48F
渣男吃癟了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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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0:23, 3年前 , 49F
人帥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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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0:41, 3年前 , 50F
樓下夢夢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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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1:59, 3年前 , 51F
一定很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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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2:18, 3年前 , 52F
貼判決文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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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2:22, 3年前 , 53F
有夠蠢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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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3:47, 3年前 , 54F
免錢的最貴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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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00, 3年前 , 55F
看來70%+沒看判決內文。是記者程度不佳還是鄉民程度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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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00, 3年前 , 5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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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2:29, 3年前 , 57F
台女嗎,不意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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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7:12, 3年前 , 58F
渣男吃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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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1:06, 3年前 , 59F
朱男辯護律師.........一定很有錢 才死不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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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3:19, 3年前 , 60F
選長榮桂冠開房間住得還不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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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9:50, 3年前 , 61F
不道歉反而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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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5:33, 3年前 , 62F
夢夢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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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12:02, 3年前 , 63F
管不住下半身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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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Xe8S9R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