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節錄一篇新聞

看板sex作者 (請原諒我:p)時間17年前 (2006/10/13 11:38), 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29 條 (罰則)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版友不懂 我解釋一下 本法立法目的原係在防止兒童或少年陷入性交易之狀況 而若公開散布引誘他人性交易之訊息者 因為有可能被兒童或少年看見 進而污染他們"純潔"的心靈 所以規定在本法罰則之中 至若明白表示只接受成年人者 就立法目的看來似乎不應在處罰之列 但若就實際影響力(如兒童看了你的留言 因此心癢難耐=.=)與法條本文觀之 應該還是會被處罰的~~  ※ 引述《hateboy (黑特波依)》之銘言: : 女碩士生 願8萬包養 : 網貼每月可8次 被逮稱為學費 : 【李銘宏、張景閎╱台中報導】台中縣警方前晚逮捕一名女子在網路上聲稱願以每月八萬 : 元被人包養,追查發現她是中部一間私立大學碩士班一年級的研究生,該女被捕後自稱, : 因家中經濟狀況不好,無法負擔學費及生活費,才出此下策,她並哀求警方原諒,但訊後 : 仍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 : ^^^^^^^^^^^^^^^^^^^^^^^^^^ : 我想請問版上的法律強者 : 為什麼每次看到這種新聞 最後都是以這違反這條例移送? : 這女生不是兒童也不是少年阿 : 他找的包養對象也不是找兒童找少年阿 :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32.78

10/13 11:40, , 1F
你認真了.....
10/13 11:40, 1F

10/13 11:41, , 2F
還是不懂 如果註明提供包養者必須是成年呢?
10/13 11:41, 2F
※ 編輯: lovecall 來自: 220.133.132.78 (10/13 11:55)

10/13 12:53, , 3F
也是不行..只要運用任何方法散佈利誘就是違反29條
10/13 12:53, 3F

10/13 15:51, , 4F
....第一篇M文竟出現在sex版.....
10/13 15:51, 4F
文章代碼(AID): #15BmfIr3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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