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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0→)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vecall (請原諒我:p)時間17年前 (2006/10/13 11: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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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29 條 (罰則).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版友不
(還有144個字)

推噓40(40推 0噓 10→)留言5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mura0322 (經典賽之後P幣就用不完了)時間17年前 (2006/10/13 12:1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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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你問的好...因為政府很機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擺明是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而立的法~. 但是今天五月多新增的這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有123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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