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半年的路 起起伏伏 板友們分享給我你們 …消失
※ 引述《www329 ( 川 川)》之銘言:
: 第一次是我第一個男朋友幫我保的,他當時是新_人壽保險業務
: 我保了一個投資的、跟一個醫療險(這個是他自己說要幫我保的)
: 之後沒工作,沒有收入後,那個投資的險就再也沒繳錢進去
: 然後我最後也懶的過問、又跟那個男友分手…就想說算了
: 分手之後、當時候男友還有在幫我繳醫療險
: 當中我有出小車禍、腳受傷有去看醫生
: 申請的話要醫生證明收據之類的、 因為才幾百塊、我也懶的去申請
: 之後因為分手太久,他也沒再繳了
: 結果那個險就失效了 ...
: ====== 這二個險就是,只出沒進.. 就這樣好幾萬飛走了 =======
: 第二次 我已經有去看過身心科了~ 但我不知道當時有無診斷為憂鬱症
: 醫生其實到現在也都還沒說我是什麼… (但來這個板後我學會看藥單上的數字了)
: 而這次會保、也是想到未來、如果我出了什麼狀況…有個錢拿也好
: 耳根子軟的我 於是就保了 遠_人壽的終生醫療險
: 繳了二年後.. 我發病了、住院了
: 在住院之前,當然因為這該死的憂鬱症讓我無法上班
: 當然也沒錢了、住院也是要花一些錢呀
: 出院後、想說…不無小補…就向保險業務員申請
: 結果:因為我很久以前有看過"身心科"的紀綠,所以不能理賠....
: 然後到現在,這個保險也是花了好幾萬元... 然後從來沒有理賠過半項
: 當知道無法理賠時、我的心情也是又糟糕了一下....
保險法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
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如果你在投保時有告知保險公司精神疾病就醫紀錄 保險公司又有正常承保
那麼因精神疾病而就醫 仍是有在保險理賠範圍內
因此就你的敘述來看 應該是在投保時沒有告知此就醫紀錄
或是你只告知業務員 而沒告知保險公司 這是沒用的 要在要保書明確寫出才算告知
: ===============================================
: 我有氣喘、這個我都誠實告知
: 如果我氣喘死掉 就沒得賠
同上
如果有告知且沒有除外承保 日後有關的事故都是會賠
: 當然自殺死掉就更不用說了
: 雖然只怕萬一
: 但.......... 我還真的覺得保險沒什麼用
: 可能我沒受惠過吧
: 如果我哪天意外死亡我也覺得那是命
: 但只怕半死不活…醫藥費驚人...
: 到底要不要保~ 我也很猶豫
推
05/15 23:31,
05/15 23:31
→
05/15 23:37,
05/15 23:37
→
05/15 23:38,
05/15 23:38
→
05/15 23:39,
05/15 23:39
你忽略了一點
在有告知精神疾病就醫紀錄的前提下 醫療險/意外險很難拒保
壽險的拒保機率也很高 但仍有機會可以加費承保 並非像醫療險/意外險那樣幾乎會拒保
癌症險倒是不會有影響 單買癌症險是可行的
推
05/15 23:46,
05/15 23:46
→
05/15 23:46,
05/15 23:46
同上 意外險/醫療險/壽險都不易承保
投資型保單也是壽險
推
05/16 00:43,
05/16 00:43
→
05/16 01:28,
05/16 01:28
如果有告知而無除外承保 就是會賠
但以醫療險來說 精神疾病這就醫紀錄是無法除外的 也不可能正常承保
就只有"加費承保"與"拒保"這二種
拒保的機率很高 但若是已痊癒多年 是有可能會加費承保的
※ 引述《bloodlight (血光)》之銘言:
: 我77年次,只有保過富_的意外險
: 去年被電話推銷,他也沒問我有沒有精神疾病之類的,我就保了。
一樣是可以以前述的保險法第51條來拒賠 這跟有沒有詢問無關
: 後來我有個在富_上班的業務員朋友,
: 她跟我說只要兩年不出事,保險公司都沒查到,之後出意外都還是會賠。
不是 保險法第51條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
就算投保滿100年之後才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一樣可以以保險法第51條來拒賠
富邦業務說的是保險法第64條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是若隱瞞告知 投保2年內被保險公司發現 保險公司可以解約
超過2年後才被發現時 保險公司不得解約
但不得解約並不表示會賠 是可以不解約 但同時又以保險法第51條來拒賠的
很多業務都會把它解釋成"不能解約=會理賠" 這是錯的
: 但好像不是每家保險公司都有這種兩年條款。
這是保險法規定 所有公司所有條款都必須遵守
: 我另一個朋友在南_當業務員,他說有憂鬱症一定會被拒保,
: 隱瞞事實被查到的話保單就自始無效,
南山業務講的也不太對
憂鬱症是拒保機率很高 但不表示一定拒保
且投保超過2年後若被查到隱瞞告知 保險公司也不能解約
: 所以當初我保的富_意外險算是運氣好,而那也是我唯一一張保單。
有投保並不是一定會賠 請見保險法第51條
: 南_的朋友告訴我,半年到兩年內沒有去看精神科的話,就查不太到(比較容易通過)
不是 所有用健保卡所做的就醫紀錄 保險公司都能透過健保局查出 不管過幾年都是如此
: 我問他自費不用健保卡能不能查到,他也不太確定。
這是查得到的 除非你去完全不跟健保局連線的機構就醫 這才查不到
: 等他回答我之後再PO上來跟大家分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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