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半年的路 起起伏伏 板友們分享給我你們 …消失

看板prozac作者時間13年前 (2011/05/16 18: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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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ww329 ( 川 川)》之銘言: : 第一次是我第一個男朋友幫我保的,他當時是新_人壽保險業務 : 我保了一個投資的、跟一個醫療險(這個是他自己說要幫我保的) : 之後沒工作,沒有收入後,那個投資的險就再也沒繳錢進去 : 然後我最後也懶的過問、又跟那個男友分手…就想說算了 : 分手之後、當時候男友還有在幫我繳醫療險 : 當中我有出小車禍、腳受傷有去看醫生 : 申請的話要醫生證明收據之類的、 因為才幾百塊、我也懶的去申請 : 之後因為分手太久,他也沒再繳了 : 結果那個險就失效了 ... : ====== 這二個險就是,只出沒進.. 就這樣好幾萬飛走了 ======= : 第二次 我已經有去看過身心科了~ 但我不知道當時有無診斷為憂鬱症 : 醫生其實到現在也都還沒說我是什麼… (但來這個板後我學會看藥單上的數字了) : 而這次會保、也是想到未來、如果我出了什麼狀況…有個錢拿也好 : 耳根子軟的我 於是就保了 遠_人壽的終生醫療險 : 繳了二年後.. 我發病了、住院了 : 在住院之前,當然因為這該死的憂鬱症讓我無法上班 : 當然也沒錢了、住院也是要花一些錢呀 : 出院後、想說…不無小補…就向保險業務員申請 : 結果:因為我很久以前有看過"身心科"的紀綠,所以不能理賠.... : 然後到現在,這個保險也是花了好幾萬元... 然後從來沒有理賠過半項 : 當知道無法理賠時、我的心情也是又糟糕了一下.... 保險法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 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如果你在投保時有告知保險公司精神疾病就醫紀錄 保險公司又有正常承保 那麼因精神疾病而就醫 仍是有在保險理賠範圍內 因此就你的敘述來看 應該是在投保時沒有告知此就醫紀錄 或是你只告知業務員 而沒告知保險公司 這是沒用的 要在要保書明確寫出才算告知 : =============================================== : 我有氣喘、這個我都誠實告知 : 如果我氣喘死掉 就沒得賠 同上 如果有告知且沒有除外承保 日後有關的事故都是會賠 : 當然自殺死掉就更不用說了 : 雖然只怕萬一 : 但.......... 我還真的覺得保險沒什麼用 : 可能我沒受惠過吧 : 如果我哪天意外死亡我也覺得那是命 : 但只怕半死不活…醫藥費驚人... : 到底要不要保~ 我也很猶豫

05/15 23:31,
我也很猶豫..........很猶豫很煩惱ING.............
05/15 23:31

05/15 23:37,
應該是既往症所以沒有賠
05/15 23:37

05/15 23:38,
那就保個意外跟防癌好了.... 我的醫療就那幾項啊!
05/15 23:38

05/15 23:39,
會送急診跟住院的原因、大部分也是因為氣喘跟憂鬱了
05/15 23:39
你忽略了一點 在有告知精神疾病就醫紀錄的前提下 醫療險/意外險很難拒保 壽險的拒保機率也很高 但仍有機會可以加費承保 並非像醫療險/意外險那樣幾乎會拒保 癌症險倒是不會有影響 單買癌症險是可行的

05/15 23:46,
像我就保意外險阿,還有醫療險.至於投資型的話就私下來問我
05/15 23:46

05/15 23:46,
好了,不太想擋人財路
05/15 23:46
同上 意外險/醫療險/壽險都不易承保 投資型保單也是壽險

05/16 00:43,
那不是因為憂鬱症而住院的話可以賠嗎?
05/16 00:43

05/16 01:28,
要看承保條件有沒有除外
05/16 01:28
如果有告知而無除外承保 就是會賠 但以醫療險來說 精神疾病這就醫紀錄是無法除外的 也不可能正常承保 就只有"加費承保"與"拒保"這二種 拒保的機率很高 但若是已痊癒多年 是有可能會加費承保的 ※ 引述《bloodlight (血光)》之銘言: : 我77年次,只有保過富_的意外險 : 去年被電話推銷,他也沒問我有沒有精神疾病之類的,我就保了。 一樣是可以以前述的保險法第51條來拒賠 這跟有沒有詢問無關 : 後來我有個在富_上班的業務員朋友, : 她跟我說只要兩年不出事,保險公司都沒查到,之後出意外都還是會賠。 不是 保險法第51條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 就算投保滿100年之後才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一樣可以以保險法第51條來拒賠 富邦業務說的是保險法第64條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是若隱瞞告知 投保2年內被保險公司發現 保險公司可以解約 超過2年後才被發現時 保險公司不得解約 但不得解約並不表示會賠 是可以不解約 但同時又以保險法第51條來拒賠的 很多業務都會把它解釋成"不能解約=會理賠" 這是錯的 : 但好像不是每家保險公司都有這種兩年條款。 這是保險法規定 所有公司所有條款都必須遵守 : 我另一個朋友在南_當業務員,他說有憂鬱症一定會被拒保, : 隱瞞事實被查到的話保單就自始無效, 南山業務講的也不太對 憂鬱症是拒保機率很高 但不表示一定拒保 且投保超過2年後若被查到隱瞞告知 保險公司也不能解約 : 所以當初我保的富_意外險算是運氣好,而那也是我唯一一張保單。 有投保並不是一定會賠 請見保險法第51條 : 南_的朋友告訴我,半年到兩年內沒有去看精神科的話,就查不太到(比較容易通過) 不是 所有用健保卡所做的就醫紀錄 保險公司都能透過健保局查出 不管過幾年都是如此 : 我問他自費不用健保卡能不能查到,他也不太確定。 這是查得到的 除非你去完全不跟健保局連線的機構就醫 這才查不到 : 等他回答我之後再PO上來跟大家分享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4.2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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