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諮輔中心消失

看板prozac作者時間15年前 (2011/01/17 16:1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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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面不少版友的回應 也讓我重新回去思考當時的我在意的到底是什麼 到底我覺得不舒服的點在哪? 我想,當時的我可能不是很清楚 只是覺得被討論感覺很差 只是覺得如果真的討論了,為何不順便幫我澄清 但是,始終沒仔細想過這兩環是緊緊相扣的 或許應該說是,我從沒認真思考過... 現在我跟那諮商師也已經結束會談關係了 然後也沒有繼續在學輔中心接受協助了 一切都過去了 現在回想起來 雖然在那段過程有些掙扎、有些難過、有些不舒服 但是我還是很感謝諮商師和學輔中心對我的協助 如果不是有他們的協助 我不會又繼續接受諮商然後遇到後來的諮商師 然後也不會像現在一樣,這麼樣了解自己的某些想法 最後我要說的是,版上的大家好久不見 我並沒有消失,我依然關心著大家的狀況 只是學校課業很忙,我讓自己盡情的投入在課業當中 試著要忘掉過去的那場烏龍事件、試著要忘記之前和諮商師的分離 試著要洗清大家對我的誤解、試著要忘記接下來要和醫院心理師的分離 晚上或者是一個人的時候還是常常會想哭、後悔、自責、焦慮不安 但是至少不像以前那樣總是情緒低落、想死 我想這應該就是進步了吧! 希望大家也能漸漸的進步 如果有想要和我聊聊或者是需要我陪伴和安慰的人 水球或者站內信都歡迎:) ※ 引述《ellenis (E)》之銘言: : ※ 引述《shiuan8979 (懸 )》之銘言: : : 既然提到了保密義務,順便提供幾個條文供板友參考好了 : : 畢竟隱私不要被外洩,應該是在諮商的人最在意的事情了! : : 心理師法: : : 第 17 條 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 : : ,不得無故洩漏。 : : 第 36 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第 37 條 心理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 : : 、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一,經依第三十一條或前條規定處 : : 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 : : 從其規定。 : : 所以,心理師本人、諮商機構的人員 都不應該洩漏個案的秘密 : : 否則是可以處罰的,而且連機構都要一起罰呢>"< : 看了幾篇文下來(不過期末後,現在有點腦死 XD) : 回想自己不太想在學校做諮商大概就是有感覺到它的困難,保密性什麼的。 : 題外話: : 印象裡好像聽過國外心理治療有打字員,打字員都要簽保密條款的。 : 自己在校外諮商,有些老師也曾勸過我考慮校內諮商啊, : 會比校外能夠連結學習上的資源,光聽至此就覺得老師很笨, : 我就是不要人知道,還連結學習資源,連在助人者領域教學的老師都抓不到要點啊 XD : 大家大多是說到似乎無法保密的部份,不過我看了看、想了想, : 去個人化、去辨識性,這樣的字眼蹦上我腦袋。 : 也有人在檢討當個案出事的時候,助人者需要介入卻得到「我得保密」 : 這樣答案,就卡死在那,可是助人者什麼都不知道要怎麼介入? : 要怎麼幫助? : 或許這裡「去個人化辨識性」之類的(忘了那字眼)是個算不錯的解答吧。 : 我洩露但也保密,我說問題,但去除個案可辨識性部份(姓名、身份)。 : 但助人者也得把持自己洩露的份際在哪裡,我為什麼需要講? : 我要講什麼?講到哪裡。 : 助人者自己有時候都有盲點所在,不過保密這樣的事也得看助人者本身 : 如何去拿捏了,有時候死也什麼都不說,也不見得是件好事。 : 或許也需要個案去說出自己的感受,好像感覺自己被討論了, : 會有不滿、質疑等等的,但可能因為其實外人有嗅到一些什麼, : 畢竟自己的樣貌、行為是那麼樣攤在外頭讓人看見, : 只是說,要看重自己想讓自己變得好些於是接受幫助, : 也是要在意自己的權益,去表達自己的需求。 : 感覺到自己似乎被人討論了,尤其又是如此在意,實在難受。 -- 學著把什麼事都看淡一點,眼淚也會離我遠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1/21 19:23, , 1F
給你抱一個:) 結果提起這個話題的我到現在才回XD
01/21 19:23, 1F
文章代碼(AID): #1DC_g-2O (proz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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