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iuan8979 (懸 )》之銘言:
: 既然提到了保密義務,順便提供幾個條文供板友參考好了
: 畢竟隱私不要被外洩,應該是在諮商的人最在意的事情了!
: 心理師法:
: 第 17 條 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
: ,不得無故洩漏。
: 第 36 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7 條 心理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
: 、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一,經依第三十一條或前條規定處
: 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
: 從其規定。
: 所以,心理師本人、諮商機構的人員 都不應該洩漏個案的秘密
: 否則是可以處罰的,而且連機構都要一起罰呢>"<
看了幾篇文下來(不過期末後,現在有點腦死 XD)
回想自己不太想在學校做諮商大概就是有感覺到它的困難,保密性什麼的。
題外話:
印象裡好像聽過國外心理治療有打字員,打字員都要簽保密條款的。
自己在校外諮商,有些老師也曾勸過我考慮校內諮商啊,
會比校外能夠連結學習上的資源,光聽至此就覺得老師很笨,
我就是不要人知道,還連結學習資源,連在助人者領域教學的老師都抓不到要點啊 XD
大家大多是說到似乎無法保密的部份,不過我看了看、想了想,
去個人化、去辨識性,這樣的字眼蹦上我腦袋。
也有人在檢討當個案出事的時候,助人者需要介入卻得到「我得保密」
這樣答案,就卡死在那,可是助人者什麼都不知道要怎麼介入?
要怎麼幫助?
或許這裡「去個人化辨識性」之類的(忘了那字眼)是個算不錯的解答吧。
我洩露但也保密,我說問題,但去除個案可辨識性部份(姓名、身份)。
但助人者也得把持自己洩露的份際在哪裡,我為什麼需要講?
我要講什麼?講到哪裡。
助人者自己有時候都有盲點所在,不過保密這樣的事也得看助人者本身
如何去拿捏了,有時候死也什麼都不說,也不見得是件好事。
或許也需要個案去說出自己的感受,好像感覺自己被討論了,
會有不滿、質疑等等的,但可能因為其實外人有嗅到一些什麼,
畢竟自己的樣貌、行為是那麼樣攤在外頭讓人看見,
只是說,要看重自己想讓自己變得好些於是接受幫助,
也是要在意自己的權益,去表達自己的需求。
感覺到自己似乎被人討論了,尤其又是如此在意,實在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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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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