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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再論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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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集會遊行法的問題,在於報備制、許可制等問題是其一,. 第二是,第四條的限制,是否有道理?. 第三是,第六條的地區限制,是否有必要,哪一個集會遊行不會在這些地方?. 這是集會遊行法最為大家爭論的兩個點,但是第二似乎已經沒在理了!. 有人把社會契約論拿出來講,那要不要把洛克的天賦人權拿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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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目的就是要指出,這個法就是針對人民的言論在做管制. 根本不是辯護者言,妨礙交通的問題. 否則同樣的行為為什麼因為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這是我的錯誤,因為我想說那些活動集遊法不管了. 沒注意到管制區的規定寫在前面。. 換個說法,如果一個人去管制區 舉牌抗議. 因為一個人 所以不適用集遊法.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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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同樣的行為不能因為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據一個比較強烈的例子. 「卡爾尼底斯之板」有聽過嗎?. 同樣是殺人的行為. 為何「卡爾尼底斯之板」會被法律認定為可以被容忍並且允許的?. 而強盜殺人或是綁票殺人卻是罪大惡極?. 不正是因為雖然是同樣的行為,目的卻不同而有所差別?. 所以,請告訴我.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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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在民進黨立委的主導下,通過了一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法。在立法院公報裡. ,我們可以查到當時的立委是怎麼看待集會遊行法的。. 邱委員議瑩:接著本席要請教余部長,集會遊行法修正條文第四條中對於在駐華. 使館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附近集會遊行的規定,外交部規定是不得. 超過三百公尺,但是我們覺得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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