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從左右派思想的角度看士林文林苑案

看板politics作者 (開始混日子)時間12年前 (2012/04/07 12:23),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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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nefany (rane)》之銘言: : 我再繼續回應一下 : 法條中有要求王家有什麼作為義務嗎? : 王家違反了什麼所以要有積極的作為義務嗎? : 所以如果你覺得在都更法中當事人要有什麼作為義務請告訴大家好嗎? : 然後他的法律效果是? 王家沒有積極作為 ---> 放棄了自身的權益 因為都更光就"金錢"的角度來看,對住戶絕對是利多。 所以表達意見是被當成權益而非義務。 : 大家最愛引用的判決書有二個重點 : 一是認為王家所述未收通知不合常理 二是公聽會無法律拘束力對權益變動不發生影嚮 : 而如果只是聽取各方意見 那在公聽會上表達和自己在別的場合告訴建商的差別是? 私下場合表達意見 --> 反正沒白紙黑字,聽聽就算了,事後就是兩造說法兜不攏。 王家說他反對參予都更,建商說王家獅子大開口。 公聽會發表意見 --> 廠商須將整個議程做成會議紀錄留底。 (通常會議紀錄會請公正第三人見證) 而公聽會的紀錄是要附在都更計畫裡面一起送審的, 所以兩個差很多也差很大。 至於公聽會是否參予不影響王家權益的理由,是因為王家仍有多種管道可以表達意見, 最簡單的就是去郵局寫個存證信函寄一下即可,而不是口頭講講而已。 因為口頭講講是沒辦法當成證據使用的。 : 再回到財產權的問題 : 所有權絕對或私權神聖是當初法國大革命後的產物 : 所以你拿今天財產權保障去類比所有權絕對是有點不當 : 因為前者的概念己經被討論更多更廣 : 保障不是要求絕對 所以二篇的前提已經明顯不同 : 而就算談所有權絕對 其實最古早的所有權定義也是 : 人民對其所有財產,具有自由的擁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 : 就好比你把所有權的定義劃一個圓 這個圓中間並沒有要去保證你的現值不會下跌 : 所以你前篇把打房當成反例只是一個自己的假定 : 因為前提是你要確定私權神聖或所有權絕對的定義中有包含經濟利益的不減損 : 至於 王家做了什麼這個問題 : 這如同我前篇講的 王家個案自己的法律救濟 以及 都更法法令的問題 : 這二個問題是可以被分開的 : 從個案中看到法令可能被建商濫用而去修法是現在在進行的方向 : 而王家的救濟是自己的問題 大家肯認 自己要為權利而奮鬥是件好事 : 不過去指責別人的不理性 而去忽略某些存在的問題也不是理性的做法 : 我再修改加一段好了 : 想要知道王家做了什麼的人請自己去問王家 要知道他們做什麼去現場問最快 : 我的整篇告訴你我關注的是法條的合理性及程序的完整性 : 我期待的是修法及對後面人的保障而不是王家本身 : 所以我不知道是誰在跳針 因為即便是王家自己失權也是他們自己的事(雖然法條看 : 不出來) : 而我整篇講的是法律精神及程序的保障 我覺得你應該要先去了解都更條例的沿革, 當年都更條例的限制是很多的,包括100%同意這個在內, 結果這個條例在台灣完全的失敗,因為太多貪婪投機客想趁機撈一筆, 再加上許多老舊社區的土地所有人早就掛了,而其子女已移民國外, 連人都找不到了又如何談都更,所以都更條例才會修改成現在這個樣子。 可以藉由多數決,以及不需要取得全數住戶的同意/不同意書即可辨理都更, 而且都市更新不光是改變市容而已, 他同時也可以將許多老舊早已不符合法規規範的房子給拆掉, 因為以前蓋屋可沒啥容積率/建蔽率等等。 至於法律,本來就很難做到100%面面俱到, 因此採取多數利益走向我不認為有錯。 不過因為我不是大法官,所以這個條例有沒有違憲就等那些立委去提釋憲了。 : 事實上一直問我王家做了什麼本身就是一種奇怪的期待 : 我又不是王家我為什麼要關心他們做了什麼 -- 春風化雨兮~寒酸。 為人正直兮~多餘。 兩袖清風兮~活該。 潔身自愛兮~混蛋。 助人為善兮~我操他媽的。 此種敗類乃害群之馬也,眾親友引以為戒。 快退快退,提早上車,草草埋葬~兮免懷念也,尚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5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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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誤解就是法律沒有100%的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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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不參加公聽會喪失權利這件事噢。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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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都更法的規定公聽會本來就沒有「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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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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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來說 不參加不是失權 而是法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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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上可能發生不利益 即若發生問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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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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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吧?判決書裡都寫了「更新單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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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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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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