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創作] 這是寫詩的人一輩子的難題
身為局外人,我想說說我的看法。
剛剛跟 Genway 本人要到了 To be elsewhere 這首夏宇的作品,
也 po 出來給大家參考了。
即使身為 Genway 的朋友
(哎呀自己認的,搞不好他不承認,嘻嘻)
我自己是認為夏宇的創作最後三句所呈現的「消失」概念
跟 Genway 的最後一段有著高度的雷同,
加上他又自承看過夏宇的原作,
顯然很難對這件事情提出更好的解釋來說服版友
我把 Hiroin 的批評視作是對 Genway 末段原創性的質疑
這個質疑來自於末句對夏宇原句的字句雷同,僅是結構微幅更動
還有最後一段對於消失的刻劃顯然是以不同形式呈現相類的概念
透過兩詩比照,我必須承認 Hiroin 作為讀者的批判並非無的放矢
只是我認為這件事情還有幾個可以衡量的點。
1.嚴重性
我不想談論 Genway 到底是有意仿寫,剽竊,
或者因為太喜歡夏宇而無意間用自己的方式複製了夏宇的句子和脈絡
這是一個牽扯不清,即使本人出來自白也有人信有人不信的遊戲xD
我在意的是在大家的認識中, Genway 到底做了什麼?
我同意 Hiroin 對於 Genway 這作品有原創性不足嫌疑的批評
而這個原創性不足,在他的發文定義中也「沒那麼嚴重」,
至少不到剽竊,是「註明一下原作者就能解決的事情」
(當然,也許他本人不是這意思,那還請指正我)
但我不認為 Genway 本人在這問題上的回應就應該被略過不提
即使最後一段有著原創性不足的嫌疑,
確實 Genway 這首詩的完成方式、內容與主要意象等等
幾乎和夏宇原詩大相逕庭
朱宥勳〈文學抄襲的三種類型〉剛好曾經把文學抄襲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字句抄襲,二是敘事框架抄襲,三是概念抄襲。
https://goo.gl/l54aVJ
我想這篇文章設定的類型恰好可以在這個案例上做一個很好的參考。
那麼,Genway 的創作表現的是哪一種類型?
我認為,是最難判定的第三種。而且,是只在一個段落中有這樣的疑慮。
如果你們也認同,
那我的結論是這一小段雖然在全詩的表現中有畫龍點睛的重要性,
但考量到作者也不是靠這個去拿文學獎投報紙之類的
甚至很難判定他的犯意
所以只能說是有嫌疑有瑕疵
至於是瑕不掩瑜還是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這個就大家自己判斷
我自己認為是有可議之處但可大可小
2.怎麼改動比較好,怎麼做才對
這個是我比較想問的問題。
如果遇到 Genway 版友的情況,又「不想改動」,
那麼一個創作者到底應該做到怎麼樣呢?
(不想改動我認為是作者應該能夠有的堅持,可以有各式各樣原因甚至沒有原因)
當然 Hiroin 建議的註明會是一個「很安全」的做法
一般在自己的詩句中引用了別人的詩句(而非概念)若有註明在先或附註在後
那麼會在大家的閱讀過程中被接受
意思大概像是這樣:
「該盡的責任都盡了,這句子確實不是我原創的
但我用的方式不是原作者使用的方式
如果你還以此批評我沒有創意
那代表你沒有理解,我的原創性就是我使用這個句子的方式。」
也就是說,如果退一步的自承某些句子是出自引用
這樣的坦承可能換來的是合法使用的空間
這在大家寫作時是一種被接受的倫理
but
but
but
引用或改寫真的一定要附註嗎?
我的意思是,使用附註是一種合法引用的手段沒錯
但這並不是一個「你一定要使用附註才能合法使用」的明文規定或規則
也正因為並沒有明文規定
所以有了比較常見的改寫如一堆模仿〈有人問我公理和正義的問題〉的作品
又有或者曾經在板上引起爭議的孟樊〈我正百無聊賴 妳正美麗〉
這些結構上的仿寫幾乎都沒有註明
卻也同樣都有著不夠創意(結構上)跟有著創意(運用不同意象,想法進行再創作)之處
一般來說當我指導我們學校詩社的學弟妹,
我會告訴他們當你引用了別人的句子
為求擔負責任與對作者的尊重,是應該要註明的
這樣的做法也是保護自己免於剽竊的嫌疑
然而,今天 Genway 的事件並不是這樣
除了最後一句的高度雷同之外
並沒有充分證據可以對 Genway 是否有意識的在利用其他人的創意進行寫作來判定
身為朋友,我是情願相信他並非有意為之。
我不認為 Hiroin 要求 Genway 在發現自己的詩句跟夏宇有高度雷同之後
應該以標註的方式說明這個句子並非出於原創是一個過分的要求
但同樣如 thehours800 所說,我也認為這並不是一個相當特別的句子
若是 Genway 真的就是內化了夏宇的創作呢?
在我的理解中, Genway 的定義是這樣:
「就算無意中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句子,但我的用法不同,就沒有可議之處。」
這樣的定義,又可以被其他鄉民接受嗎?
如果就他這樣的定義,
他拒絕以加上備註的方式來承認自己在寫作過程中有別樣的心思
又是可以被理解的嗎?
好像雙方的討論始終沒有聚焦過,但我覺得這事情真的不是很嚴重
兩位的詩都寫得不錯,還是別傷和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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