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動物使用人藥之法案
搞錯目標了
明明是藥師全聯會暗中運作的
由板橋立委江惠貞臨時提案的
獸醫要交由藥師調劑的法案引起爭議的
不是蘇震清提的案子引起爭議
到底誰要整碗端走?
你也準備好要端這飯碗了嗎?
※ 引述《szuniki (遇見燈塔的航海家)》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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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原文: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印發
: 院總第1749號 委員 提案第 15765 號
: 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9人,有鑑於國內獸醫診療機構臨床上採用人用藥物診治動物疾
: 病確有需求,然因現行國內法規闕漏,造成獸醫無藥可用之困境,直接影響動物醫療品質
: ,爰為使動物疾病得合法使用人用藥物治療並納入管理,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及第
: 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維護動物醫療權益、保障動物福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明:
: 一、有鑑於近年來隨著醫藥科技發展、動保觀念提升以及寵物健康備受重視,獸醫師使用
: 人用藥治療動物,已是國際間共同需求及現況。然因藥事法並未將獸醫診療機構納入人用
: 藥物之販售對象,致藥商對於販售人用藥物予獸醫診療機構產生疑慮、甚至禁售,造成獸
: 醫師無藥可用之窘境,嚴重影響動物醫療品質,現行國內法規闕漏顯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 二、為落實保障動物褔利,免除動物健康威脅、痛苦或死亡,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
: 三項,明訂於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限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治療得以使用人用
: 藥物之法律依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使用之人用藥物類別,另為加強前項人用藥
: 物之管理,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使用、管理及其他
: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獸醫師合理使用人用藥物。
: 三、配合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增訂第三項、第四項之條文修正,增訂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
: 項第五款事由,明訂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罰則規範。
: 提案人:蘇震清
: 連署人:陳明文 鄭麗君 李俊俋 蔡煌瑯 吳秉叡 陳唐山 管碧玲
: 陳節如 姚文智 邱志偉 邱議瑩 李應元 林岱樺 蕭美琴 吳宜臻
: 蔡其昌 尤美女 魏明谷 陳亭妃 林佳龍 許智傑 陳歐珀 林淑芬
: 高志鵬 陳其邁 楊 曜 劉建國 劉櫂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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