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動物使用人藥之法案

看板pharmacist作者 (殺光韃子)時間10年前 (2014/01/13 14:26),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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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錯目標了 明明是藥師全聯會暗中運作的 由板橋立委江惠貞臨時提案的 獸醫要交由藥師調劑的法案引起爭議的 不是蘇震清提的案子引起爭議 到底誰要整碗端走? 你也準備好要端這飯碗了嗎? ※ 引述《szuniki (遇見燈塔的航海家)》之銘言: : ---------------------------------------------------------------- : 法案原文: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印發 : 院總第1749號 委員 提案第 15765 號 : 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9人,有鑑於國內獸醫診療機構臨床上採用人用藥物診治動物疾 : 病確有需求,然因現行國內法規闕漏,造成獸醫無藥可用之困境,直接影響動物醫療品質 : ,爰為使動物疾病得合法使用人用藥物治療並納入管理,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及第 : 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維護動物醫療權益、保障動物福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明: : 一、有鑑於近年來隨著醫藥科技發展、動保觀念提升以及寵物健康備受重視,獸醫師使用 : 人用藥治療動物,已是國際間共同需求及現況。然因藥事法並未將獸醫診療機構納入人用 : 藥物之販售對象,致藥商對於販售人用藥物予獸醫診療機構產生疑慮、甚至禁售,造成獸 : 醫師無藥可用之窘境,嚴重影響動物醫療品質,現行國內法規闕漏顯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 二、為落實保障動物褔利,免除動物健康威脅、痛苦或死亡,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 : 三項,明訂於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限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治療得以使用人用 : 藥物之法律依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使用之人用藥物類別,另為加強前項人用藥 : 物之管理,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使用、管理及其他 :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獸醫師合理使用人用藥物。 : 三、配合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增訂第三項、第四項之條文修正,增訂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 : 項第五款事由,明訂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罰則規範。 : 提案人:蘇震清   : 連署人:陳明文  鄭麗君  李俊俋  蔡煌瑯  吳秉叡  陳唐山  管碧玲   : 陳節如 姚文智  邱志偉  邱議瑩  李應元  林岱樺  蕭美琴  吳宜臻  : 蔡其昌 尤美女  魏明谷  陳亭妃  林佳龍  許智傑  陳歐珀  林淑芬 : 高志鵬 陳其邁  楊 曜  劉建國  劉櫂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0.190

01/13 20:36, , 1F
第一次發文就那麼認真 給您一個推
01/13 20:36, 1F

01/15 01:10, , 2F
感恩啊
01/15 01:10, 2F
文章代碼(AID): #1IquSmA- (pharmac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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