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動物使用人藥之法案
如題
最近FB看到有些粉絲專頁
宣稱說藥師限縮獸醫用藥
還表示要罷工抗議
http://ppt.cc/Oqa8
但查詢法案並非如此
小弟實在不解
是因為利益龐大嗎?
前輩可否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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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原文: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印發
院總第1749號 委員 提案第 15765 號
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9人,有鑑於國內獸醫診療機構臨床上採用人用藥物診治動物疾
病確有需求,然因現行國內法規闕漏,造成獸醫無藥可用之困境,直接影響動物醫療品質
,爰為使動物疾病得合法使用人用藥物治療並納入管理,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及第
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維護動物醫療權益、保障動物福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近年來隨著醫藥科技發展、動保觀念提升以及寵物健康備受重視,獸醫師使用
人用藥治療動物,已是國際間共同需求及現況。然因藥事法並未將獸醫診療機構納入人用
藥物之販售對象,致藥商對於販售人用藥物予獸醫診療機構產生疑慮、甚至禁售,造成獸
醫師無藥可用之窘境,嚴重影響動物醫療品質,現行國內法規闕漏顯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為落實保障動物褔利,免除動物健康威脅、痛苦或死亡,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
三項,明訂於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限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治療得以使用人用
藥物之法律依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使用之人用藥物類別,另為加強前項人用藥
物之管理,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使用、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獸醫師合理使用人用藥物。
三、配合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增訂第三項、第四項之條文修正,增訂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
項第五款事由,明訂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罰則規範。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鄭麗君 李俊俋 蔡煌瑯 吳秉叡 陳唐山 管碧玲
陳節如 姚文智 邱志偉 邱議瑩 李應元 林岱樺 蕭美琴 吳宜臻
蔡其昌 尤美女 魏明谷 陳亭妃 林佳龍 許智傑 陳歐珀 林淑芬
高志鵬 陳其邁 楊 曜 劉建國 劉櫂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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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接獸醫處方很麻煩,接了要負責,但動物相關的沒學過,多被告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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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zuniki 來自: 36.238.199.104 (01/11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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