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藥品公司

看板pharmacist作者 (真真假假)時間13年前 (2013/01/12 22:47),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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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可以看一下.... 第46條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 原本討論的個案事1000's包裝,分裝成小罐裝,貼上有效日期販售給同業, 這部分應該是與中央為生主管機管核准的原登記事項不合。 因此會有46條的法規問題。 另外,是否有53條的疑問,這也是要考慮的。 ※ 引述《mokinased (wiwiwo)》之銘言: : ※ 引述《ilovegirls (衝啊)》之銘言: : : 所以說今天如果是藥廠自己成立一間子公司:某某藥品公司 : : 然後藥廠把藥出給藥品公司這樣就可以分裝來銷售了? : : 那這樣以後可以要求藥廠不用一定出1000's的這麼大包裝 : : 大家都可以散裝賣了 也不用那麼大的庫存量 : 看大家討論得這麼熱烈似乎還沒有結論 : 我放一件法規判解給大家看一下吧 : 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2日衛署藥字第0960027001號函 : 主  旨: 所詢分設藥品物流中心是否免設藥師駐廠監製乙事,復請 查照。 : 說  明: 一、依據經濟部96年6月11日經商字第09600580080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96年6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4549600號函、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6年6月13日桃衛藥字 : 第0960008357號函辦理,兼復 貴公司96年5月21日久字第960521號函。二、經查 貴公 : 司僅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尚未辦理製造業藥商登記,而貼標籤係屬藥物之製造 : 過程,若貴公司欲經營前開藥品製造相關業務,應俟取得「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方得營 : 業,合先敘明。三、次按,貼標籤既係屬藥物之製造過程,為避免藥品因儲藏過久或儲藏 : 方法不當而變質,藥品之儲備、供應及製造,仍應聘由藥師監督,並由其負責檢查藥品之 : 儲藏、陳列管理及衛生安全等藥物管理之技術指導事項,是故,依藥事法第29條第1項及 : 藥師法之相關規定,該藥品物流中心仍應由藥師監製,且該藥師應向執業(物流中心)所 : 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加入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其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四、 : 至該物流中心不符工廠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要件乙事,因該物流中心依法應由專任藥師駐廠 : 監製管理,若藥品物流中心乃受本公司管轄,不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且無營業行為,僅 : 係事務單位,而其會計及盈虧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尚非屬 : 商業登記法第13條之分支機構,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經濟部95年9月11日經商字第 : 09502133170號函暨經濟部92年10月20日經商字第09202433640號函),且因不符工廠管理 : 輔導法第2條「工廠」之要件,毋庸辦理工廠登記。是故,非屬藥事法第27條第3項之分設 : 營業處所而係原廠之一部,本案自無須辦理藥商登記,而應視其營運行為有無涉藥師之法 : 定業務,依說明三辦理。 : 看完這篇法規解釋應該釋疑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14.202.119

01/14 13:02, , 1F
原登記事項應該是指原廠商自行變更登記內容
01/14 13:02, 1F

01/14 13:02, , 2F
跟之後分裝好像沒這麼有關係
01/14 13:02, 2F

01/14 23:23, , 3F
可以看一下行政院衛生署96年1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60063371
01/14 23:23, 3F

01/14 23:24, , 4F
號函,雖屬不同案件,但有類似之處。
01/14 23:24, 4F

01/14 23:28, , 5F
每個藥品都有核定的包裝,塑膠瓶變更亦屬包材變更的一部分
01/14 23:28, 5F
文章代碼(AID): #1GyNTaql (pharmac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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