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賣不完的麵包,員工買單

看板part-time作者 (鍵盤補給官)時間7年前 (2017/03/26 13:54), 7年前編輯推噓3(4134)
留言3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基本上工作契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 如果與法律違背即無效 買剩下麵包是口頭--->不買會怎樣? 契約內說舉發者會重罰 因為沒有看到契約 所以不知道舉發什麼東西會罰 會多重?! 這讓我想到某貓的保密契約 說不能講出去我們在做什麼 不然要賠幾十萬還是一百萬 至於推文中講到的違反善良風俗這件事 我們都不是法官 這也必須訴諸法律專業 如果合約沒說到舉發什麼會被罰 那就爆料吧 如果簽了約說會買剩下麵包 我只能說這是合意契約 如果沒有簽約 不買剩下麵包會被扣薪水或恐嚇等等的 這樣子就好辦了 看是勞工局申訴還是警察局備案都好 我只聽過賣不完的麵包可以現場吃 能吃多少是多少 不准帶走(新竹某百貨地下麵包店) 重點是免費阿~~~ 賣不完就是老闆行銷有問題 不然就是東西難吃 但不否認推給員工這還蠻高招 但很糟糕 如果有合約的話 能夠給我看過我或許可以給點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8.171.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90507653.A.405.html

03/26 14:25, , 1F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26)
03/26 14:25, 1F
這一點跟本篇較無關聯 因為不知

03/26 14:36, , 2F
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社維法68)
03/26 14:36, 2F
何謂強賣 如果有簽契約就是合意

03/26 14:45, , 3F
除非有業績獎金賣多賺多,這種約定實在不合理。
03/26 14:45, 3F

03/26 14:48, , 4F
若由受雇方決定產量,為賺獎金而負擔剩貨風險還說得過。
03/26 14:48, 4F
我還沒聽過賣麵包有業績獎金的XDD 而且此篇是賣不完請員工買走 超不合理的啦! ※ 編輯: psl7634 (61.58.171.100), 03/26/2017 16:36:23

03/26 17:03, , 5F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03/26 17:03, 5F

03/26 17:04, , 6F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
03/26 17:04, 6F

03/26 17:05, , 7F
無效: (民法247-1)
03/26 17:05, 7F

03/26 17:05, , 8F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03/26 17:05, 8F

03/26 17:05, , 9F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03/26 17:05, 9F

03/26 17:05, , 10F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03/26 17:05, 10F

03/26 17:06, , 11F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03/26 17:06, 11F

03/26 17:09, , 12F
這很明顯是藉由雇主權勢成立不平等契約
03/26 17:09, 12F

03/26 17:35, , 13F
您法官嗎? 拿法條給我看你一定對?
03/26 17:35, 13F

03/26 17:37, , 14F
我看不懂多明顯啦(意思是指你判不了..也沒看過合約)
03/26 17:37, 14F

03/26 17:45, , 15F
我也相信貴三位版主並不知道版規己違反勞基法
03/26 17:45, 15F

03/26 17:45, , 16F
本板發文注意事項第0xe(14)條
03/26 17:45, 16F

03/26 17:46, , 17F
免除當事人責任.加重他方責任.限制行權利.
03/26 17:46, 17F

03/26 17:47, , 18F
總之法律大於版規永遠成立. 就等公文吧
03/26 17:47, 18F

03/26 17:48, , 19F
您說您當過站長? 法務表示我們只是平台 儘管來
03/26 17:48, 19F

03/26 17:49, , 20F
法院都上過了收個公文又算什麼.
03/26 17:49, 20F

03/26 17:49, , 21F
我們是不收錢的平台 無給職 不是勞檢員
03/26 17:49, 21F

03/26 17:50, , 22F
勞工局的公文可不是這樣說的
03/26 17:50, 22F

03/26 17:50, , 23F
法務會回 不用你操心
03/26 17:50, 23F

03/26 17:51, , 24F
那是法務的業務.不過收公文的人是台大.
03/26 17:51, 24F

03/26 17:51, , 25F
行政對口單位是誰都搞不清楚. 唉.
03/26 17:51, 25F

03/26 17:51, , 26F
你現在應該看不到BM版 所以你不知道我說啥
03/26 17:51, 26F

03/26 17:52, , 27F
那不重要. 重要的是版規和法律牴觸.版規無效
03/26 17:52, 27F

03/26 17:52, , 28F
工時和工資在勞基法中都有明文規定.錯大了
03/26 17:52, 28F

03/26 17:53, , 29F
呵呵 您儘管去檢舉 我們攔不住你
03/26 17:53, 29F

03/26 17:54, , 30F
不用檢舉啊.直接把版規轉給勞工局.他們會處理
03/26 17:54, 30F

03/26 17:54, , 31F
您愛講法律應該懂 正面表列 與 負面表列
03/26 17:54, 31F

03/26 17:54, , 32F
總之 法務說 您請便
03/26 17:54, 32F

03/26 17:54, , 33F
先把條文讀完吧.連定義都定錯了.
03/26 17:54, 33F

03/26 17:55, , 34F
您先去忙吧 慢走
03/26 17:55, 34F

03/26 17:55, , 35F
只能說. 工資工時法律主管機關都在勞基法中明定
03/26 17:55, 35F

03/26 17:56, , 36F
版規明確牴觸勞基法的地方一堆.就算主管機關了
03/26 17:56, 36F

03/26 18:07, , 37F
板務問題請至part-timeBM討論
03/26 18:07, 37F

03/26 18:13, , 38F
不是我不懂法律 是你不懂看板(論壇) XD
03/26 18:13, 38F

03/26 20:15, , 39F
謝謝大大們的回應QQ 最新狀況已更新至原文
03/26 20:15, 39F
文章代碼(AID): #1OrrU5G5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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