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店家] 板橋光明分子

看板optical作者 (Kapono)時間17年前 (2009/04/18 15:2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1 (看更多)
這樣一直回應似乎沒有幫到消費者的感覺,現在給予一些消費者的指導好了: 當消費者遇到給付的眼鏡有瑕疵或者店家告知有瑕疵之時: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 可以依照民法359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也就是跟店家商議減價,本權利學者通說為形成權,一主張則必須減價,剩下就是雙方 對於減價的數額多寡可以商議。 2. 可以依照民法359主張解約 注意必須瑕疵重大,解除契約並非顯失公平。此時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自己給付 的所有價金。 註:我想店家多數都會願意的,此時就不一定是主張本形成權解約,而是雙方依照契約自 由原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民法153條解除契約,消費者取回原本買賣契約價 金,店家取回原本給付之眼鏡。 3. 如果店家有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以依照民法360主張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這個主張多半會因為不構成要件而無法主張。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 本案例中為自始瑕疵之情況,按照目前實務見解似乎均認定此情況不構成債務不履行 【參見77年第7次民庭決議,以及93台上695決】 註:如為鏡框自始無瑕疵,是店家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店家之事由造成鏡框之 瑕疵,自可併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上: 如前所述,個人不贊成消費者承諾有瑕疵鏡框之給付,並附加條件之「債之更改契約 」的方式。如消費者願意接受者,請與店家事先商議如果無法找到同樣鏡框之時,應該 如何解決之方式,例如解約退還所有價金,或者給付鏡框差價之一定比例更換新鏡框等等 之方式,讓消費者的權益有受到保障! 以上,提供大家參考喔! ^_^ -- 我始終不明白,一年為什麼要有三個情人節; 西洋、日本,還有一個中國; 一如我不明白,為什麼妳的心底會有一個我+一個他(發生機率尚且不相等); However,三個情人節的日期屬於互斥事件,不能同時發生; 就像是[妳喜歡我]交集[妳跟他在一起] 只能等於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76.110 ※ 編輯: Kapono 來自: 218.160.176.110 (04/18 15:29)
文章代碼(AID): #19wO0n_p (optica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9wO0n_p (opt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