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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店家] 板橋光明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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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直回應似乎沒有幫到消費者的感覺,現在給予一些消費者的指導好了:. 當消費者遇到給付的眼鏡有瑕疵或者店家告知有瑕疵之時:.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 可以依照民法359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也就是跟店家商議減價,本權利學者通說為形成權,一主張則必須減價,剩下就是雙方. 對於減價的數額多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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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鏡買賣契約及債之更改契約(更改為收受瑕疵眼鏡及店家有同樣眼鏡會免費更換). 均口頭即可成立契約. 顯然這邊有個法律人必須再次解釋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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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您同樣也忽略也者有通知貨物瑕疵. 並且最後願意以原貨價給付相同價額的補償. 您把癥結放在往返板橋最後無功而返上. 卻忽略業者提出的補償行為. 難怪您會在胡同裡打轉不出來. 試問,如果您是店家. 會如何補償這位消費者?. 要不要分享給版友們聽您的高見?. 今天重點不在光明誠意與否. 而在原PO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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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hotep版友說得很好,在這邊針對「消費者的損失」補充說明一下一些概念. 以下偏法律見解討論,不喜者可跳過...^_^. 通常我們所謂契約前行為,主要都是在討論「契約成立前」相關責任之解決的問題. 。在本案例中主要爭點在於以下相關行為,是否屬於買賣契約或債之更改之契約前行為. ,以及相關之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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