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何發佈電影片段不違反著作權法?
基本上這個應該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智慧財產局的網站解釋地很清楚了: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在本題中,使用自己家中的光碟燒錄機,燒錄其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形式上
來觀察,似乎符合本條的規定,因為,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使用,而且所利用的
是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然而,須注意的是,本條僅限於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
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何謂在「合理範圍內」?判斷的因素很多,除了著作權法第65
條第2項所列的4款基準之外,筆者提供幾點比較具體的判斷標準,供讀者們參考:?
1. 是否為合法取得?
家庭內的私人重製行為,屬於消費性的著作利用行為,若是重製的行為人有自市場上合法
取得著作重製物,例如:買正版的CD、VCD、DVD等,為了要在自己所擁有不同的機器設備
上聆聽或觀賞,則因為利用人實際上已經支付著作的費用,即使禁止利用人為重製行為,
也很難期待利用人會為了利用的便利,再自市場上購買同一著作物。在這種情形下,若可
證明是自己所購買,僅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所為的重製行為,被認為屬於合理範圍的可
能性較高。?
※ 引述《arrakis (DukeLeto)》之銘言:
: ※ 引述《f22313467 (軍曹)》之銘言:
: : 話說現在有滿多的Youtube很喜歡討論電影,會把把電影片段貼上去,
: : 不過最近有個盜版電影評論者被廠商提告,
: : 但那個評論者和警察聲稱自己是在著作權法的使用範圍內,也就是說不能拿這點去提
告
: : 想問這是真的嗎?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感覺這在台灣電影相關法規其實也算漏洞,
: : 另外如果不能拿著作權法去提告的話,還能拿什麼相關法規呢?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F3115.
: 可能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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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60.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vie/M.1493090864.A.B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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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沒看懂,現行學者見解,要主張合理使用的的前提,包含合法取得著作權,為便利性
而重製,也就是非法盜版來源是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再來,你的來源是盜版,你再將他重製散佈,又侵害散佈權的規定,這也沒有辦法用合理
使用來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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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章忠信老師也有講了,改作是改作,盜版是盜版,這二件事是互相獨立的,也就是說
改作雖然可以取得獨立的著作權,但是原來的非法侵害著作權行為也仍然成立,不會因為
改作而免除。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604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特定之表達能否享有著作權,
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對於著作中利用他人著作之
情形,不問係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亦不問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有無或得授權,均不影響
其著作權之取得。從而,影片中使用他人音樂,或將他人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不問是否
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於其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與
其享有著作權之事實無關,而應自負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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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25/2017 11: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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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改作一樣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章忠信老師說的是衍生著作權的取得不以合
法取得取得授權為要件,不是說改作可以免除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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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又不是只有合理使用這一條,你為什麼不把它全部看完再來討論?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
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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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改作的被認定侵權行為的案例很多啊!你為什麼不查查呢?
https://read01.com/gdyM60.html
最近,原作者「天下霸唱」訴《九層妖塔》著作權侵權,原告認為被告對其作品的改編超
過了必要限度而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在發行和傳播電影
《九層妖塔》時,署名「天下霸唱」為原著小說作者,並就涉案侵權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
道歉,消除影響,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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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是不知道全片有50%以上都是來自他人的著作,是要怎麼主張合理使用?你可以說
明一下嗎?
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對於「合理使用」,僅能規定抽象的原則,讓法院於個案作彈性
認定,包括(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
價值之影響等。
從3和4的判斷,谷阿莫這種大量利用他人著作且對原著作權人的發行市場有顯著影響的行
為,怎麼看起來都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要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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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25/2017 12:28:43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25/2017 12: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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