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雙主修疑問
※ 引述《meng40912 (安森)》之銘言:
: 各位學長姐大家好!
: 小弟今年幸運的申請上我們學校法律系雙主修
: 先說雙主修動機
: 一半是興趣,但主要是想要增加自己未來的履歷和次專長(自己想專攻智產和專利)
如果是真心念興趣的可以考慮 但是我覺得時間成本很高
: 所以心裡一直很掙扎
: 如果要拿到法律系畢業證書,至少延畢2年
2年說短不短 中醫系念八年都很苦了 何況又是跨領域的科
法律系也要做共筆 loading其實很大 教授不會因為是雙主修就優待你
法律系考試要一直寫一大堆字寫到手快斷
沒有ABCD可以選 跟醫學系系統完全不一樣
延畢兩年如果想走四大科 外科系 老兩歲值班 我覺得會比較吃力
歸國學人通常不太走tra科 所以可能沒差
: 所以想問大家
: (1)醫學拿法律雙主修證書有用嗎?還是空中大學學分班就夠了
法律系畢業證書沒什麼用 不信你 可以估狗一下台灣有幾所法律系
國考通過司檢律才有意義 但是通過率高嗎? 就算通過划算嗎?
我n年前念的時候 律師報考通過率大概13% 司法官大概8%
但是裡面婆婆媽媽21學分班來亂的大概三成
真正在拚的七成 醫學系加成我抓大概前50%
但是要在更上一步就很難
因為接下來的五成是用命在拚的 跟大學指考考醫學系差不多拚
你沒有破釜沉舟 考得贏他們嗎 不是每個人都吳醫師
就算考過了律師執照 還是要實習 要花時間
不是說考過就好了 跟醫生一樣 要再受訓實習
那你醫院這邊怎麼辦呢? 就不走臨床了嗎
有牌律師才能實習 而且薪水很低 可能PGY的一半
而且小牌律師只能給大事務所當新鮮的肝來壓榨
要打什麼官司人家也不會找你
我唯一想到正統法律系畢業優點 好像是可以報考司法官
現在好像學分班不能考司法官 其他好像想不到
即使考上司法官呢? 當法官也不能兼任 那醫學系等於沒考上
你累積了那麼多專業 然後呢
菜鳥的苦都吃了 老鳥該爽的沒爽到 薪水也不會比較多 值得嗎
我覺得唯一的好處是好聽 可以在醫院裡說嘴 你有律師執照很厲害
說不定可以在不想花錢請律師的center
凹到一個法律顧問或是品管中心主任 順便有主治醫師缺
偶爾在全院演講賣弄一下法律知識 這是實際面比較有用的
但是 這種的通常都半桶水響叮噹 功力很差 騙騙不懂的人
真正出事都叫你和解和解 要和解我自己就去和解了還找顧問幹嘛?
醫院的法律顧問還是找專業律師比較實際
至少 我所知道的醫法雙照 功力好像都普普
畢竟這兩個領域太大了 其中各領域又都是該類組的佼佼者
要精通真的困難度太大 專業就是要精才值錢 不是嗎?
: (2)延畢2年會對未來醫師生涯影響很大嗎?
醫學系生涯已經夠累了
如果你拿了一張不太pratical的證書
在我看來 其實等於被當兩年
而且apply臨床科 不會有幫助
相信我 小科主任不會因為你多念一個法律系就收你
念完法律系大概跟醫學系clerk程度差不多
需要法律扶助會找資深律師 最好是法官轉任還是第一砲
就像看病會找資深主任不會去找一個clerk
: 手機發文,排版請見諒
: 謝謝大家
我個人是覺得當選修就好
尤其又是課業壓力那麼大的時候
強者如吳醫師 好像也是當了VS比較有時間再去進修的
除非原PO念書真的很行
一般人之輩的 拖垮本科學業的機率倒是比較高
我覺得去交交法律系的朋友 倒是比較實在的重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0.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79833673.A.8DF.html
推
11/23 01:13, , 1F
11/23 01:13, 1F
我記得會吵這個 是因為之前好像有高職生檢察官
然後學歷派吵著要改 但後來怎樣沒再follow不詳
http://udn.com/news/story/6939/709418
但是剛查到新聞是寫說司法官 以後要有律師執照加實務經驗才能考
學分班 或是 法律系 以後只能先考律師
一個次專的概念...
推
11/23 01:21, , 2F
11/23 01:21, 2F
→
11/23 01:21, , 3F
11/23 01:21, 3F
→
11/23 01:21, , 4F
11/23 01:21, 4F
→
11/23 04:03, , 5F
11/23 04:03, 5F
事實上 台灣還真的有
推
11/23 08:22, , 6F
11/23 08:22, 6F
推
11/23 10:09, , 7F
11/23 10:09, 7F
→
11/23 10:11, , 8F
11/23 10:11, 8F
→
11/23 10:15, , 9F
11/23 10:15, 9F
→
11/23 10:16, , 10F
11/23 10:16, 10F
推
11/23 10:51, , 11F
11/23 10:51, 11F
→
11/23 10:51, , 12F
11/23 10:51, 12F
正解
※ 編輯: HoterLin (59.126.0.23), 11/23/2016 11:59:20
推
11/23 12:03, , 13F
11/23 12:03, 13F
推
11/23 18:57, , 14F
11/23 18:57, 14F
→
11/23 18:59, , 15F
11/23 18:59, 15F
→
11/23 19:00, , 16F
11/23 19:00, 16F
→
11/23 19:02, , 17F
11/23 19:02, 17F
→
11/23 19:02, , 18F
11/23 19:02, 18F
→
11/23 19:04, , 19F
11/23 19:04, 19F
→
11/23 19:05, , 20F
11/23 19:05, 20F
→
11/23 19:06, , 21F
11/23 19:06, 21F
→
11/23 19:06, , 22F
11/23 19:06, 22F
→
11/23 19:07, , 23F
11/23 19:07,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