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住院醫師納勞基法 關床、少開刀 將是最壞選項
看板medstudent作者librainsky (Libra in the sky)時間10年前 (2015/10/24 15:54)推噓13(13推 0噓 21→)留言34則, 14人參與討論串13/28 (看更多)
: : 醫院,當然完全沒影響。
: 提醒版眾 站在醫師/醫學生的立場
: NP只是臨床助理 協助醫療作業
: 千萬不要把風向導向支持NP取代(住院)醫師
: 以NG為例
: 改檢討的是放NG的給付太低
: 而不是把放NG直接放在NP的工作項目內
: 這本來就是醫師才應該/可以執行的業務
把NG當成只有醫師可以執行的業務
代表應該沒踏出過醫學中心甚至是沒踏出過都市的發言
你以為鄉下地方鼻胃管到期或臨時滑脫
老人家真的還得叫計程車到急診掛號
舟車勞頓的來回花上上千塊錢解決?
居家護理師負責這個業務已經不知道多久了
別忘了 居家護理師就等級上還只是護理師不是專科護理師
又退回來說啦 除了醫學中心有大量的免費人力
其他非醫學中心所有的管路通通都自己來 IV都自己打
你收個10床住院病人就準備搞死自己
別忘了你在上刀你在門診你在做檢查診時
誰能幫你看病人處理雜務...
NP早就存在多年
目前看法規的設計是
醫院必須盡訓練及定期評核之責 主治醫師必須盡監督之責
在此前提下 NP可以執行特定表列的業務
其中鼻胃管放置印象中是可以的
(很奇怪的是Penicillin skin test不行)
NP會壓迫醫師的生存空間 取代住院醫師?
這根本是錯誤的邏輯
住院醫師事訓練過程而不是拿來消費的人力
最看不過去的就是醫學中心招了一堆住院醫師
然後說沒有主治醫師的位子給你
結果還是一堆學弟妹傻傻的去被人家當免洗人力...
你要知道你的學習是學習怎麼診斷怎麼判斷怎麼治療
你的能力是拿來改善患者的治療策略
而不是拿來比誰on NG誰on Foley比較厲害...
這些雜務別說對實習醫師
對住院醫師也都只是loading不是trainning
簡言之 你做一百張心電圖 也不會讓你比較會判讀一張心電圖!
那是醫學裡面的"雕蟲末技"
訓練NP協助處理掉這些雜務
目的不就是讓主治醫師可以更專注在自己的臨床工作
讓住院醫師有更多的時間可以去學習跟成長??
所以好好訓練NP 有制度有規劃有法規許可下訓練NP
在限制底下協助執行這些耗費人力時間的工作
將醫師耗費的時間釋放出來 來投入更高產值的工作
這才是正道吧?
即使是在國外 專科護理師也是行之有年
甚至連診斷開藥都包含在業務裡面
請問有取代"醫師"的問題嗎?
: 支持納入勞基法
: 但也應該是調整給付要讓醫院請的起主治醫師值班
: 絕不能因此就可以用NP取代各位的功能來值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6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45673279.A.42C.html
推
10/24 16:13, , 1F
10/24 16:13, 1F
→
10/24 16:13, , 2F
10/24 16:13, 2F
推
10/24 16:17, , 3F
10/24 16:17, 3F
推
10/24 16:20, , 4F
10/24 16:20, 4F
→
10/24 16:20, , 5F
10/24 16:20, 5F
→
10/24 16:21, , 6F
10/24 16:21, 6F
→
10/24 16:22, , 7F
10/24 16:22, 7F
→
10/24 16:22, , 8F
10/24 16:22, 8F
→
10/24 16:24, , 9F
10/24 16:24, 9F
→
10/24 16:24, , 10F
10/24 16:24, 10F
→
10/24 16:25, , 11F
10/24 16:25, 11F
→
10/24 16:26, , 12F
10/24 16:26, 12F
推
10/24 16:27, , 13F
10/24 16:27, 13F
→
10/24 16:27, , 14F
10/24 16:27, 14F
→
10/24 16:28, , 15F
10/24 16:28, 15F
→
10/24 16:28, , 16F
10/24 16:28, 16F
→
10/24 16:28, , 17F
10/24 16:28, 17F
推
10/24 16:41, , 18F
10/24 16:41, 18F
推
10/24 17:03, , 19F
10/24 17:03, 19F
→
10/24 17:04, , 20F
10/24 17:04, 20F
→
10/24 17:44, , 21F
10/24 17:44, 21F
推
10/24 18:17, , 22F
10/24 18:17, 22F
推
10/24 20:05, , 23F
10/24 20:05, 23F
→
10/24 21:11, , 24F
10/24 21:11, 24F
推
10/24 21:49, , 25F
10/24 21:49, 25F
→
10/24 21:58, , 26F
10/24 21:58, 26F
推
10/24 22:00, , 27F
10/24 22:00, 27F
→
10/24 22:18, , 28F
10/24 22:18, 28F
推
10/24 22:29, , 29F
10/24 22:29, 29F
推
10/24 22:30, , 30F
10/24 22:30, 30F
→
10/25 00:16, , 31F
10/25 00:16, 31F
→
10/25 00:16, , 32F
10/25 00:16, 32F
→
10/25 00:17, , 33F
10/25 00:17, 33F
推
10/25 19:20, , 34F
10/25 19:20, 3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3 之 2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