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好想離開這醫條路~
看板medstudent作者lukkiss999 (開膛手傑克)時間12年前 (2012/06/08 06:02)推噓12(33推 21噓 82→)留言136則, 57人參與討論串2/10 (看更多)
以下說的 是我親身經歷過的事件,給各位板上醫師們 看看當時我們打醫療糾紛案
律師是如何給我們心理建設的,或許會讓很多醫師們感到不舒服
不過...這就是我看到的現實 希望PTT上的醫師 千萬別把法界人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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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快下班了 第一次在醫師版PO文 如有出言不遜 請見諒
在今天0200左右 因為跟同事聊天才得知這個版
會對於醫師有個人見解 其實是因為...我的親人也曾經發生過醫療糾紛(民國93年於新竹)
當然 判決結果 想必會讓各位很失望
不過 無論如何 我個人還是傾向相信醫師這方面
在這裡就說一下當時後打官司時 律師方面的說法吧
首先是醫病之間的關係
律師方面是表示 醫師與病人之間 所呈現乃為不對等之關係
因為專業領域有其獨特性,故醫師有告知病人其因為所會造成之風險的義務存在
是故 醫師對其治療行為須注意,若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事項 當屬醫師之責任
當病患於醫院進行掛號,並進入門診時 雙方即進入契約協定(民法153)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
契約成立之第一個要件就是須有雙方當事人,而且雙方當事人相互為對立之意思表示。
所謂對立,意指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是互補的,
例如一方要買、另一方要賣;一方要出租、另一方要承租等,醫病亦同。
另外再根據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
當時後律師的說法是,因為我親人是急診送醫 按規定醫院除非沒有治療能量,否則
不可拒醫,如果醫療行為發生失誤的話 可運用其他法條來給醫院壓力
(律師有建議要打刑事官司...因為比較划算 也可以省裁判費)<--自訴
如: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84條 過失致死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以上剛好都會跟醫療沾上邊
(其他落落長的法條 就不詳列了)
如果刑事官司打贏的話 還可以連帶進行民事求償
當時律師準備的資料 大概兩個公事包裝滿滿,內容包含法條 判例以及各國判決參考
因為那時候 我也還年輕 一開始認為原來現在的律師都這樣熱心,為了當事人
準備的資料不比考國考還少
不過該事件結束之後 也讓我知道 原來現在醫療糾紛 在很多律師眼中是搖錢樹 金雞母
民國93年 那時候的行情 大概是2-4成(這其中如果有請有力人士的話酬金另外計算)
律師的說法是 醫師的平均收入為全國標竿,再加上一般醫療糾紛 醫院也會協助出和解金
醫師本身損失的不會很多,走上對簿公堂 為的只是社會的公平正義
再加上 醫院本身也不會喜歡三天兩頭就有媒體來採訪,所以一般醫療糾紛 就算提告方
敗訴 醫院會花錢消災的機率非常之高(一場絕對有把握的仗)
當然 在該氣氛與律師的遊說之下 我姑媽他們當然提告了
當時 律師有說 醫師屬於高知識水平的一群人 所以對於法也是很專精,如果到時候要在
庭上進行對質的話 我方絕對不可以心軟 因為很可能會被醫師反咬 然後落到人財兩失
的局面,一連串的話術下來 最後的判決結果 律師贏了
律師在出庭前兩天不斷灌輸我姑媽 該醫師是邪惡的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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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這個只是個案,在這社會上我相信有不少醫師 心中懷有熱情
我小時候足部受傷過,在沙灘被1X公分長的玻璃貫穿腳底板
很感謝當時候救治我的醫生,因為處理得宜 一直到現在 除了一條疤痕外
沒有任何不適感
不過 現實社會就是如此,醫師是很多人眼中的ATM
再看到那個3千多萬的新聞之後 雖然很難過 可是這個環境不是小老百姓可以改變的
或許環境很惡劣 但是...醫療真的是極其特殊的專業
如果板上各位醫師都失去熱情的話 那等3-40年後 現在的青壯年要怎辦
我很佩服那位老醫師 可以用信念駐守崗位幾十年(或許他運氣也很好)
看著日劇醫龍裡面 朝田團隊的熱血 也讓人佩服醫師救死扶傷的行為
對各位在執業以及就讀中的醫界人來說 可能覺得自己沒有什麼 只是凡人
但是在一個小老百姓眼中 醫師可說是除了神之外最接近其能力之存在
畢竟一個人生老病死 在現代幾乎都要經過醫師之手
相信會讀書的各位 在法條判斷以及邏輯觀念 不會輸給法界人士
請別被少數不肖人士給打敗...
並祝各位加油! 還是有不少人尊重你們的專業與奉獻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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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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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 當時候律師的說法是 醫師平均年收入約350-500萬之間
再加上 我姑媽請的律師一直用一些法條說服他 不然她原本是不敢告也不願意告...
我很難去說明我當時候的心境 但現在想起來 總覺得很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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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不少人希望各位再燃起熱情的,我自己的工作常常需要熬夜
也是很倚賴我們這裡地區醫院的醫師 在南部的地區醫院 常常會有想掛號卻無人看診
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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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個人都會這樣想的...我只是想用我看到的現實跟各位說明
有些法界人會利用法規挖陷阱 例如當初那律師說的醫師法21條再配合民法153條
幾乎變成一個 捕獲率100%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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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拿法對付醫師 我不相信執業醫師對醫療鑑定跟法律見解會輸給純走法律的人
民主社會的法治不是講求證據嗎 為何要讓少數特定人士踩到頭上 連帶的讓多數人遭殃
也有不少醫學系雙主修法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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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 非能力所及 人人都要養家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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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說自己的工作比醫師們辛苦,但今天負責PLC產線 各項控制裝置的人員
在線上時一樣要保持12萬分的精神 各行各業都有所付出
只是我們摸的是機械是死的 醫師們接觸的是人是活的
在道德觀感上 就存在覺得的差異
今天產線出問題 當良劣比碰觸到底限,我們的作法就是按照SOP找出癥結點
不過醫師出錯可能就造成無法挽回之局面,賠錢是一回事 但連社會地位都賠進去划不來
一般行業 如科技業 今天失誤了 也不會有什麼上報機會 更醫師不同(媒體焦點)
只是看到這幾天的新聞 讓人覺得台灣對於醫界的作法 好像錯了
不然怎會有救人前線的醫師 頻繁出走跟被告 更甚者淪為階下囚
可以想見目前執業中的醫師必定心有戚戚焉,其心酸 我們非本行無法理解
不過看到版上多位所說的話 也只可嘆這就是台灣的醫療現況
多數醫師熱情被燃燒殆盡 令人對政府高層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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