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陳奕華報導)
更新日期:2011/09/01 07:55
「醫護安全?患者人權?註記愛滋該不該」(陳奕華報導)
愛滋器官移植風暴,引發外界憂心,愛滋病是否註記健保卡上引發討論。贊成一方認為可
保護等待器官移植患者與醫護人員,反對則認為涉及人權保障。
民間關懷愛滋團體表示,這個舉動可能惡化愛滋醫療環境,鬆懈醫事專業訓練的要求,31
號十多團體發起連署反對。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關鍵不只是遭列管
的患者,而是社會上存在更多從未檢驗個人是否感染愛滋的黑數,此外,過去愛滋檢驗結
果,也不能作為器官捐贈的判定標準,註記無助於器官移植安全。「你在前一年檢驗結果
、陰性結果,絕不代表你今年、現在仍是陰性,也不代表你明年會繼續是陰性,所以任何
必須拿來做確定判準,一定要你的捐贈行為當下檢驗結果為準,其次,我們服務經驗與工
作經驗都告訴我們,台灣醫療體系對於一個人有沒有感染愛滋,很容易給予不同醫療對待
。」
台灣露德協會提出近四年的「愛滋感染者生活現況調查」,指出平均兩成五,也就是四分
之一的感染者因為身分揭露,遭拒絕提供醫療服務,以牙科、外科特別嚴重。秘書長徐森
杰認為,把防護責任放在已感染者身上的作法,不能解決問題,應該正視所有血液傳染病
都必須遵守落實「標準防護措施」。
對於註記與否,衛生署持保留態度,認為所有立法都要考量比例原則,還須進一步討論,
取得社會共識。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說:「公共利益跟個人權益間要去做權衡,如果這件事
情,我在想說我們一年愛滋病患目前累積是兩萬多人,一年捐贈只有兩百個,為這兩百例
然後犧牲兩萬多人的權益,這樣是不是社會可以接受,所以這個我想是大家可以來討論看
看。」
疾管局就感控角度來看,恐怕弊多於利,依法不得洩漏感染者資料,但開放後,除了醫師
、護士外,掛號人員等非醫護人員也會看到,增加管控難度,若因業務之悉,洩漏愛滋感
染者資料要罰三萬到十五萬,不僅於此,若IC卡有註記醫護才謹慎對待,沒有註記,恐怕
因此鬆懈,反而也不是好事,以目前列管一萬八千人感染者,估計有七、八千名潛在感染
者還沒有確診與列管,註記可能意義不大。
誤植愛滋器官事件延燒,恐加劇愛滋污名化,台北市愛慈基金會執行長張麗淑感嘆,愛滋
教育仍有努力空間。「感染愛滋四個不安全性行為、輸血、母子垂直感染、用藥者共用針
具,這些似乎被忘記了,有點宣染的感覺,我們呼籲預防教育勝於治療,愛滋教育應該落
實每個人生命教育中。」
針對愛滋患者,國內政府提供免費治療,但是愛滋患者自殺比率仍高,陽明大學愛滋防治
中心主任、公衛所教授陳宜民觀察,主要來自社會、家庭壓力以及對疾病恐懼,呼籲民眾
發揮同理心,預防愛滋而不是歧視愛滋,以減低疾病傳播。
「大家應該有個了解愛滋病已經是慢性病,不是那麼恐懼,當然還是很難治療的疾病,其
實有人可治癒,花費醫療非常昂貴,而且一旦得病,終生服藥也是會有很多副作用,所以
大家應該要預防這個疾病,但是大家不要歧視他們,會造成他們不願出來篩檢不願接受治
療,這個就惡性循環,反而造成這個疾病擴散。」
陳宜民以美國疾病管制局為例,考量空窗期問題,對於哪些患者、高危險群不適合捐贈器
官進行討論,甚至活體捐贈,也要求捐器官前的血液檢驗的報告必須是一週內,建議衛生
署在器官捐贈條例、院方在相關細節與流程制定上,應可更周延完善,以避免遺憾再度發
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01/1/2xxd2.html
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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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
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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