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看板media-chaos作者 (weery)時間16年前 (2008/06/27 20:31), 編輯推噓6(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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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報導內容:   一名廖姓男子被控涉嫌強制猥褻罪,原因是他趁一名小女生躺在床上睡覺時,不僅摟抱她 ,還對她舌吻五秒鐘。不料,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廖男的行為屬性騷擾範圍,判決強制 猥褻部分無罪,而性騷擾部分,則因小女生未提告訴,而公訴不受理。 消息傳出後, 也讓婦女同胞不能接受。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決,有時與社會期待真的落差很大! 二 相關條文: 刑法第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 分析: 這類型的新聞記得這幾年報導了好幾次,可是新聞記者的報導完全沒進步,每次都找一堆 路人甲乙丙丁說說想法,最後的結論多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要不然就是「叫法官也 被摸摸看」。 同樣的事實,同樣的判決結果,新聞記者這幾年報導了好幾次,每次都是同樣的報導模式 ,同樣的評論,難道不會想想:「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為什麼法官要這樣判?」 問題的關鍵,在於2005年所立的「性騷擾防治法」,制定了和刑法類似的條文,使得過去 所認定的猥褻概念受到限縮,大多數的這類案件應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處理,而非刑法, 只有那些非常嚴重的案件,亦即比「乘人不及抗拒」更為強烈的方法,才會構成刑法 「強制猥褻罪」。 就本案的情形而言,既然他「趁睡覺時摟抱、舌吻」,並未採取刑法所規定的「強暴、 脅迫」等較為嚴重的方法,就只構成意圖性騷擾罪,如果當事人不願提起告訴,只能判 無罪。 四 結論 1.問題根本不在法官,要嘛應該去檢討檢察官 (為什麼濫行起訴? 為什麼不請當事人提起 告訴?),要嘛去檢討立法委員 (為什麼立了這樣的法?),而非檢討法官,因為這是法律適 用上所必然。 2.記者這幾年如此反覆報導,一方面加深了社會對法官的不良印象,一方面也誤導了一般 民眾,很多人真的以為「摸幾秒無罪」,真可說是「誤人誤己」,媒體自己不求甚解, 使得一般大眾蒙受其害,搞不好許多人因為這種「錯誤認知」而「敢怒不敢言」。這種 新聞真的反覆了N次,也誤導了一堆人,不知道記者到底何時能「悟」? 還要一錯再錯嗎? 不能稍微研究一下嗎? 還要在胡言亂語下去嗎? 參考資料: 強行舌吻5秒 女法官判無罪! 2008-06-27 15:55 彰化縣有名男子強行舌吻前妻13歲的女兒5秒鐘,結果,彰化地方法院3位女法官竟然認為 ,舌吻5秒「非常短暫」,並未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不能接受,決定 上訴。情侶、夫妻相擁舌吻,製造浪漫,你情我願,當然沒問題,可是,彰化一名少女竟 然在睡覺時,被媽媽的前夫強行舌吻5秒鐘,小女孩嚇得推開,並質問「爸爸,你要做什麼 ?」。 事情鬧上法院,沒想到,女法官竟然認為,廖姓男子只觸犯性騷擾,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 ,由於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小女孩未提告,公訴不受理,男子舌吻一審無罪,消息傳 出後,也讓婦女同胞不能接受。 2007年8月,一名男子在內衣特賣會伸手襲胸10秒鐘,還有日前色狼摸女子下體2秒,彰化 地院都認為,時間太短暫,判決無罪。 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決,有時與社會期待真的落差很大! -- 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52.16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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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點很奇怪,如果完全都照法條,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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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最終為何還需要「人」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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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人明確犯罪,法官最後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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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反過來就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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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的概念非常不確定,也很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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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初立法者的思維,本就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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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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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性騷擾防治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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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法官必須依法判決。怪立法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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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新聞媒體批判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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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不看判決理由亂寫,才叫「自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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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亂七八糟批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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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真的和事實落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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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現在會有修法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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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條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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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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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關於襲胸的報導在 #16ra9f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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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媒體對這類的報導應該多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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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要不然一堆人不懂為何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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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無罪的原因,以後有類似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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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樣會說法官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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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剛也看了幾家同一則新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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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記者更不專業,明明就是告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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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竟然寫說「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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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記者們都很愛用同一招,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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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時間5秒上面來誤導民眾法官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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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是刑法該章的名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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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不同的法條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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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寫的爛還怪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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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錯法條也是檢查官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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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有錯應是複製貼上時沒改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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