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一 報導內容:
一名廖姓男子被控涉嫌強制猥褻罪,原因是他趁一名小女生躺在床上睡覺時,不僅摟抱她
,還對她舌吻五秒鐘。不料,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廖男的行為屬性騷擾範圍,判決強制
猥褻部分無罪,而性騷擾部分,則因小女生未提告訴,而公訴不受理。 消息傳出後,
也讓婦女同胞不能接受。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決,有時與社會期待真的落差很大!
二 相關條文:
刑法第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 分析:
這類型的新聞記得這幾年報導了好幾次,可是新聞記者的報導完全沒進步,每次都找一堆
路人甲乙丙丁說說想法,最後的結論多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要不然就是「叫法官也
被摸摸看」。
同樣的事實,同樣的判決結果,新聞記者這幾年報導了好幾次,每次都是同樣的報導模式
,同樣的評論,難道不會想想:「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為什麼法官要這樣判?」
問題的關鍵,在於2005年所立的「性騷擾防治法」,制定了和刑法類似的條文,使得過去
所認定的猥褻概念受到限縮,大多數的這類案件應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處理,而非刑法,
只有那些非常嚴重的案件,亦即比「乘人不及抗拒」更為強烈的方法,才會構成刑法
「強制猥褻罪」。
就本案的情形而言,既然他「趁睡覺時摟抱、舌吻」,並未採取刑法所規定的「強暴、
脅迫」等較為嚴重的方法,就只構成意圖性騷擾罪,如果當事人不願提起告訴,只能判
無罪。
四 結論
1.問題根本不在法官,要嘛應該去檢討檢察官 (為什麼濫行起訴? 為什麼不請當事人提起
告訴?),要嘛去檢討立法委員 (為什麼立了這樣的法?),而非檢討法官,因為這是法律適
用上所必然。
2.記者這幾年如此反覆報導,一方面加深了社會對法官的不良印象,一方面也誤導了一般
民眾,很多人真的以為「摸幾秒無罪」,真可說是「誤人誤己」,媒體自己不求甚解,
使得一般大眾蒙受其害,搞不好許多人因為這種「錯誤認知」而「敢怒不敢言」。這種
新聞真的反覆了N次,也誤導了一堆人,不知道記者到底何時能「悟」?
還要一錯再錯嗎? 不能稍微研究一下嗎? 還要在胡言亂語下去嗎?
參考資料: 強行舌吻5秒 女法官判無罪!
2008-06-27 15:55
彰化縣有名男子強行舌吻前妻13歲的女兒5秒鐘,結果,彰化地方法院3位女法官竟然認為
,舌吻5秒「非常短暫」,並未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不能接受,決定
上訴。情侶、夫妻相擁舌吻,製造浪漫,你情我願,當然沒問題,可是,彰化一名少女竟
然在睡覺時,被媽媽的前夫強行舌吻5秒鐘,小女孩嚇得推開,並質問「爸爸,你要做什麼
?」。
事情鬧上法院,沒想到,女法官竟然認為,廖姓男子只觸犯性騷擾,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
,由於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小女孩未提告,公訴不受理,男子舌吻一審無罪,消息傳
出後,也讓婦女同胞不能接受。
2007年8月,一名男子在內衣特賣會伸手襲胸10秒鐘,還有日前色狼摸女子下體2秒,彰化
地院都認為,時間太短暫,判決無罪。
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決,有時與社會期待真的落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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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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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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