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 引述《guinguin ( )》之銘言:
以上恕刪
: 1.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 除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違反意願」之強制手段有兩種,
: 其一是 類似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非法方法,應適用刑法。
: 其二是 不類似 強暴、脅迫的非法方法,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 問題在於,
: 所謂「類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但又不等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 的非法方法,到底是什麼意思?這個概念又要怎麼界定?
: 2.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 偷襲式猥褻算不上嚴重,或至少沒有強暴脅迫催眠術那麼嚴重。
: 所以稱不上是強制猥褻。
: 讓人不解的地方是,
: 如果法律明白規定,使人失去神智後上下其手(催眠術),都要受強制猥褻罪處罰了,
: 那麼用暴力偷襲女性身體的行為,為什麼會有人認為這不夠嚴重,不算強制猥褻?
: 3.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 被「偷襲」時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故不能適用強制猥褻罪,只能算是性騷擾。
: 這樣看來,只有來得及反應的人,才有機會受強制猥褻罪保護了。
: 可是,強制猥褻罪的目的,正是在保護性的決定自由。
: 如果被害人來得及反應時,刑法都得保護她的決定自由了,
: 那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時,刑法不保護其決定自由的理由何在?
: 難道因為被害人反應不及,所以她的決定自由就「沒有」被侵害?????
: .....違反意願就是違反意願,跟來不來得及反應有什麼關係?
強制猥褻罪,就如同字面上的意義,要"強制"進行"猥褻"才能成立
只有強制行為或是只有猥褻行為皆不是強制猥褻罪
而其中強制的定義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通常會有爭論的地方在於「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關於這點,前篇推文中的E版友已經有提出
強制的意義解釋可以參考「搶奪」、「強盜」這兩者的不同點
搶奪和強盜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強制"與否,可粗略地表示成
搶奪:不當取得對方財物,對方當下有察覺,但是來不及反應
強盜:使對方"不能抗拒"的情況下,不當取得對方財物
簡單的說,強制與否,就在於是否使對方"不能抗拒"
而來不及抗拒或反應並不算在不能抗拒的範圍內
所以說,強制中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實並不是指對方願不願意
而是指是否有使對方「不能抗拒」的情況
在路上看到正妹,突然伸出鹹豬手摸對方屁股,對方並非不能抗拒,所以不是強制
躲在陰暗處,看到正妹前來,突然跳出來將鹹豬手觸摸對方下體兩秒
對方並非不能抗拒,所以不是強制
趁著大搶購的時候偷摸垂涎已久的隔壁美麗人妻乳房十秒
別說對方是否不能抗拒,連有沒有察覺都是個問題,所以不是強制
以上這些,很明顯的都有猥褻事實,但是並不太符合強制條件
所以強制猥褻罪一般而言很難成立
要注意的是,即使強制猥褻很難成立,但並不等同於性騷擾防治法治不了色狼
但是如果將正妹打昏後再上下其手,
抱歉,這使對方不能抗拒,所以強制成立,請做好入監服刑的心理準備
而本案例中的是強抱對方舌吻五秒,但是一經對方推開後,嫌犯就沒有繼續動作
這個要認定為強制,是不太容易的,判決強制猥褻罪不成立,並不意外
只是...這次的被害者是未成年的女童,並不適合用一般的強制猥褻罪起訴
更適合的的應該是刑法第227條,這邊轉貼一下F版友的文章內容
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說,只要有猥褻事實,不需要符合強制條件,也能以這條刑法起訴
那...為何檢察官不用這條起訴?
我想,嫌犯身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以及家屬的意願,可能也是檢察官起訴時的考量之一
: : 四 結論
: : 1.問題根本不在法官,要嘛應該去檢討檢察官 (為什麼濫行起訴? 為什麼不請當事人提起
: : 告訴?),要嘛去檢討立法委員 (為什麼立了這樣的法?),而非檢討法官,因為這是法律適
: : 用上所必然。
: : 2.記者這幾年如此反覆報導,一方面加深了社會對法官的不良印象,一方面也誤導了一般
: : 民眾,很多人真的以為「摸幾秒無罪」,真可說是「誤人誤己」,媒體自己不求甚解,
: : 使得一般大眾蒙受其害,搞不好許多人因為這種「錯誤認知」而「敢怒不敢言」。這種
: : 新聞真的反覆了N次,也誤導了一堆人,不知道記者到底何時能「悟」?
: : 還要一錯再錯嗎? 不能稍微研究一下嗎? 還要在胡言亂語下去嗎?
: 個人覺得您這次錯怪記者了。
: 法官的見解如果會讓一般人感覺扞格不入,自然就有報導的必要。
: 只要不是刻意忽略法律爭點,這些司法新聞對社會的價值仍是正面的。
很明顯的,這次記者刻意忽略法律爭議點
也刻意忽略強制猥褻罪不成立≠性騷擾不成立,甚至還刻意扭曲法律意義
(強制的定義以及解釋是我google到的,記者搜尋資料能力不可能比我還差)
只想將讀者引導至「法官腦殘,人民血尿」這種結論
這不譴責記者,說不過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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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4.25.42
※ 編輯: narnic 來自: 140.134.25.42 (06/3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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