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看板media-chaos作者 (霹靂無敵大西瓜)時間16年前 (2008/06/30 11:13), 編輯推噓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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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inguin ( )》之銘言: 以上恕刪 : 1.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 除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違反意願」之強制手段有兩種, : 其一是 類似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非法方法,應適用刑法。 : 其二是 不類似 強暴、脅迫的非法方法,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 問題在於, : 所謂「類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但又不等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 的非法方法,到底是什麼意思?這個概念又要怎麼界定? : 2.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 偷襲式猥褻算不上嚴重,或至少沒有強暴脅迫催眠術那麼嚴重。 : 所以稱不上是強制猥褻。 : 讓人不解的地方是, : 如果法律明白規定,使人失去神智後上下其手(催眠術),都要受強制猥褻罪處罰了, : 那麼用暴力偷襲女性身體的行為,為什麼會有人認為這不夠嚴重,不算強制猥褻? : 3.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 被「偷襲」時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故不能適用強制猥褻罪,只能算是性騷擾。 : 這樣看來,只有來得及反應的人,才有機會受強制猥褻罪保護了。 : 可是,強制猥褻罪的目的,正是在保護性的決定自由。 : 如果被害人來得及反應時,刑法都得保護她的決定自由了, : 那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時,刑法不保護其決定自由的理由何在? : 難道因為被害人反應不及,所以她的決定自由就「沒有」被侵害????? : .....違反意願就是違反意願,跟來不來得及反應有什麼關係? 強制猥褻罪,就如同字面上的意義,要"強制"進行"猥褻"才能成立 只有強制行為或是只有猥褻行為皆不是強制猥褻罪 而其中強制的定義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通常會有爭論的地方在於「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關於這點,前篇推文中的E版友已經有提出 強制的意義解釋可以參考「搶奪」、「強盜」這兩者的不同點 搶奪和強盜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強制"與否,可粗略地表示成 搶奪:不當取得對方財物,對方當下有察覺,但是來不及反應 強盜:使對方"不能抗拒"的情況下,不當取得對方財物 簡單的說,強制與否,就在於是否使對方"不能抗拒" 而來不及抗拒或反應並不算在不能抗拒的範圍內 所以說,強制中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實並不是指對方願不願意 而是指是否有使對方「不能抗拒」的情況 在路上看到正妹,突然伸出鹹豬手摸對方屁股,對方並非不能抗拒,所以不是強制 躲在陰暗處,看到正妹前來,突然跳出來將鹹豬手觸摸對方下體兩秒 對方並非不能抗拒,所以不是強制 趁著大搶購的時候偷摸垂涎已久的隔壁美麗人妻乳房十秒 別說對方是否不能抗拒,連有沒有察覺都是個問題,所以不是強制 以上這些,很明顯的都有猥褻事實,但是並不太符合強制條件 所以強制猥褻罪一般而言很難成立 要注意的是,即使強制猥褻很難成立,但並不等同於性騷擾防治法治不了色狼 但是如果將正妹打昏後再上下其手, 抱歉,這使對方不能抗拒,所以強制成立,請做好入監服刑的心理準備 而本案例中的是強抱對方舌吻五秒,但是一經對方推開後,嫌犯就沒有繼續動作 這個要認定為強制,是不太容易的,判決強制猥褻罪不成立,並不意外 只是...這次的被害者是未成年的女童,並不適合用一般的強制猥褻罪起訴 更適合的的應該是刑法第227條,這邊轉貼一下F版友的文章內容 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說,只要有猥褻事實,不需要符合強制條件,也能以這條刑法起訴 那...為何檢察官不用這條起訴? 我想,嫌犯身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以及家屬的意願,可能也是檢察官起訴時的考量之一 : : 四 結論 : : 1.問題根本不在法官,要嘛應該去檢討檢察官 (為什麼濫行起訴? 為什麼不請當事人提起 : : 告訴?),要嘛去檢討立法委員 (為什麼立了這樣的法?),而非檢討法官,因為這是法律適 : : 用上所必然。 : : 2.記者這幾年如此反覆報導,一方面加深了社會對法官的不良印象,一方面也誤導了一般 : : 民眾,很多人真的以為「摸幾秒無罪」,真可說是「誤人誤己」,媒體自己不求甚解, : : 使得一般大眾蒙受其害,搞不好許多人因為這種「錯誤認知」而「敢怒不敢言」。這種 : : 新聞真的反覆了N次,也誤導了一堆人,不知道記者到底何時能「悟」? : : 還要一錯再錯嗎? 不能稍微研究一下嗎? 還要在胡言亂語下去嗎? : 個人覺得您這次錯怪記者了。 : 法官的見解如果會讓一般人感覺扞格不入,自然就有報導的必要。 : 只要不是刻意忽略法律爭點,這些司法新聞對社會的價值仍是正面的。 很明顯的,這次記者刻意忽略法律爭議點 也刻意忽略強制猥褻罪不成立≠性騷擾不成立,甚至還刻意扭曲法律意義 (強制的定義以及解釋是我google到的,記者搜尋資料能力不可能比我還差) 只想將讀者引導至「法官腦殘,人民血尿」這種結論 這不譴責記者,說不過去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4.25.42 ※ 編輯: narnic 來自: 140.134.25.42 (06/3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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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奇怪的是看新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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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強制猥褻無罪,但可用性騷擾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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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提過 可用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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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沒看仔細 還是記者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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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法官根本認定不能用刑法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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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哪條法條起訴是檢察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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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何所有的新聞都有志一同地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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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只觸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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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負責裁決,不負責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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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02:00, , 12F
法官幾乎不能主動偵辦案件,必須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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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官替被害人起訴,若是告訴乃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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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或是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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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表示想要提告......總而言之,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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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決定用何種法條起訴,法官之後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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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02:04, , 17F
定此法條是否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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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了解了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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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覺得很奇怪為何所有媒體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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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性騷擾才告的成這類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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