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樂生遊行 電視別扭曲大學生 /馮建三

看板media-chaos作者 (Eous )時間17年前 (2007/04/19 01:29), 編輯推噓13(13023)
留言36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6 (看更多)
※ 引述《eslite12 (recta sequi)》之銘言: : ※ 引述《Eous (Eous )》之銘言: : : 為什麼要對樂生進行完整的調查呢...... : 你是建議說 其實環評法通過前的報告都不用認真做 那實在是太好了 : 因為小丁當還沒帶著任意門出現 不然你跑回去告訴當時的公務員這些事 : 他們應該會滿^___________^的 我只是回到當時歷史環境 依據報告書所依據的去評論 說實話 我看過另一份同樣是試驗性質的環評報告書 是真的做的不怎樣XD 這跟我個人認為這是不是好的 是兩回事 請不要為我扣上帽子 謝謝 還有那個小丁的笑點我不懂 你可能隱藏的有趣地方我無法全部瞭解 : : 「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發展網路新莊線、蘆洲支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 : 報告書提出日期是83.3.31 : : 環境影響評估法通過是83.12.30 : : 首先 並不受該法保護 : 聽過什麼叫不真正溯及既往? 我不知道這概念 如果可以請說明 我只是以法律出來的時間去說明在83.3月出的新莊捷運環境評估報告書 是不受到83.12月的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影響報告書所依據的是也不是環境影響評估法 我在此說明的是當時法律環境容許新莊環境評估報告書可以不去評估樂生 : 或者這麼說吧 今天90%方案涉及水保等問題 這些理論上都還是得經過環評審查 : (或者其他任何方案 亦同) : 另外就算不提90%方案 樂生通過環評的時間還是不影響環評法的適用 :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 第 29 條 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經審查作成 : 審查結論,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者,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單 : 位依本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不得拒絕。 : 第 18 條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 : 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 : 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 : 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 : 檢討。 :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 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 : 該影響評估報告書所援引的是行政院81.11.2 : : 核定修正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 : 其中結論報告關於人文只列出古蹟這點 : : 基本上政府的報告書都會依據法規走 : : 只是在模糊地帶會有技術性犯規XD : 以我跟台北市政府打交道三年的經驗 並不是這樣:) : : 在評估的項目中本來就只有對「古蹟」做評估 : : 樂生當時並非 現在也不是古蹟 : : 因此沒有審查是正常的 : 你所謂的古蹟是指定古蹟 問題是古蹟審查可不是說"我們現在上了咕狗 沒查到古蹟唷" : 這麼一回事而已 不要把台灣政府機關長期的陋習 當成法律應然規定的一環 : 這也是為什麼要有新文資法的原因 我所認定的古蹟是政府認定的 如有高見請說明之 請記得 回到民國83年去討論 歷史討論該回歸歷史情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29.239 ※ 編輯: Eous 來自: 140.122.29.239 (04/19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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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樂青要用什麼法律去追?是後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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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跟當時情況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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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不是樂青 事實上我是反樂青 他們要怎麼追你不用對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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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你原文的意思 那就是有做報告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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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環評法自始就有處理不真正溯及既往 沒什麼不受該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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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多只能說做報告書當時 不受環評法的程序要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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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第一份報告書沒評估樂生並不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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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1年的"後續方案" 還是有古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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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對於政府作為一向採取消極 沒環評法的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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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粗陋 但不是沒有 在捷運新莊線的環評書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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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的意義本來就是形式大於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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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的確有列了幾個古蹟 比如新莊地藏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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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到底要討論應然的法規還是實際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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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規到底寫「古蹟」的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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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 只列幾個古蹟 那古蹟的認定其自由心證空間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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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所以依您的見解台中市一開始就應該鏟掉惠來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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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焦點一直是 報告書到底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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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當然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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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無關我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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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說我也不知道你要討論什麼 你的意思在我看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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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了 政府會照規定走 但模糊地帶會有技術犯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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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新莊線有做環評就該偷笑了 不必強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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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做山豬窟環評報告 要評論時我們必須依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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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在於沒人質疑捷運相對當時是"高標準" 只是相對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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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心中覺得環評不怎樣 但對他的不滿在報告中是沒有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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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標準不表示就沒問題了(就算現在的環評法實務也一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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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我的態度是 政府的報告等 就依照制度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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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到底要說什麼? 可以先說清楚你要討論應然還實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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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說你要討論當為命令 但你的內容卻全部是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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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7, , 30F
這樣很難討論下去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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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討論當時情況 至於其他後續問題不在我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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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你還是沒說你要討論應然面還是實然面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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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15, , 33F
我已寄信 如果沒打錯ID應當已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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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26, , 34F
:) 那就此打住吧 這裡畢竟是煤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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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討論當時情況, 別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04/19 10:34, 35F

04/19 21:50, , 36F
樓上倒是很喜歡說我都沒看到呢
04/19 21:50, 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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